交通事故案卷的制作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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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卷的制作详解.docx

交通事故案卷的制作详解

交通事故案卷概述和制作

第一节交通事故案卷概述

交通事故案卷是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建立的,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重要标志。

一、交通事故案卷的基本概念

交通事故案卷指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汇集的案件材料。

它全面客观地记载和反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将所有材料按程序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档案保存,以备复核检查。

二、交通事故案卷的作用

交通事故案卷是分析交通事故的基础,检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依据,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都要依靠充分可靠的证据。

可以说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就是收集应用证据的过程,比如当事人的询问、车辆技术和伤情伤残的鉴定以及尸体检验的报告等等,都是交通事故案卷所要收集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收集和制作,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对民警办案的作为有了证实,因此,事故案卷的制作在法律上起到证据的作用。

(二)起到处理交通事故的凭证作用。

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分析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以及所承担的责任,必须依据交通事故案卷,因为交通事故案卷中汇集了现场处理、当事人陈述、询问及讯问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相、检验及鉴定等材料,这些都是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交通事故全貌的凭证。

(三)起到复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依据作用。

交通事故办理结束以后,评价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就是交通事故的案卷。

案卷材料是否客观、准确、完备,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特别对于我们事故处理大队来说,事故案卷的质量更是重中之重。

(四)起到提供典型事故案例,及时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作用。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不能光处理事故,更应该宣传教育,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根本上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起到良性循环。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利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宣传形式之一,真实的案卷材料更加能让群众信服。

(五)起到了为预防交通事故提供基础资料的作用。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乃至政府部门的重大课题。

如何制订预防对策和措施,就必须通过对大量的交通事故案卷的统计分析,从而才能找出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影响因素,因此大量的案卷就是大量的资料。

三、建立交通事故案卷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交通事故案卷应由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编号、专人负责,以便更好地为交通管理工作服务。

(二)便于利用原则。

建立交通事故案卷,不仅对于促进交通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加强交通管理科研工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案卷众多,如何高效准确的调取案卷是。

(三)安全原则。

交通事故案卷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是交通管理的重要史料。

因此,要注重案卷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不失密、防止虫蛀、防止水火。

四、案卷的要求

(一)案卷的基本要求

1、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书写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2、印制文书、表格及打印文件使用的文字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叙述式文书宜打印。

正式印制时,本标准文书中标明的(印章)、(签名或盖章)、(签名捺指印)以及文书制作应含内容说明不印出。

3、文书的编号,填写在该文书名称下居中位置。

4、案卷的统一页号标注在每页文书正面的右上角,背面有内容的,标注在背面的左上角。

(三)立卷方法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归为—个案卷。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分别立卷,结案后随时归档。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卷包括:

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档案分正卷和副卷。

(四)装订方法和要求

1、交通事故案卷应用防腐防锈的线材装订。

材料中不能有大头针、回型针等。

2、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对于大于或小于文书用纸幅面的案卷材料,按A4纸型规格折齐或粘贴成相应尺寸的纸张。

3、对横排A4纸型图、表,图、表的上方应在订口一边。

4、胶粘文书、软卷皮,粘合剂粘度要适当,粘贴牢固、平整、无空泡、无皱折,无粘合剂溢出。

案卷材料装订后粘贴软卷皮,粘贴软卷皮要包紧、包平,浆口≤7mm。

(五)保管期限

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

1、永久保管:

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2、定期保管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保管期为2年。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和中规定的除外):

保管期为5年。

(3)致人伤残、死亡l至2人和交通事故中规定的除外):

保管期为20年。

3、对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

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

第二节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使用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强制力在交通事故处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通过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制作使用过程,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文书

(一)事故认定书

(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文书

(一)正卷内容(证据卷):

包括受理案件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传唤证,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视听材料目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谈话记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残评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死亡证明,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其他检验、评估、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决定书,转递通知书,行政复议文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委托书,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终结书,调解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包括不立案、不受理、不调解等),送达回执,其他行政法律文书;

(二)副卷内容(文书卷):

包括审批表,报告书,呈请(回避、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侦查终结、起诉、撤销案件)报告书,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公告或者撤销通知,与损害赔偿调解有关的材料(如被抚养关系证明,户口证明等),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司法机关调卷公函,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尸启事,其他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书材料,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

(三)办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文书

包括: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

传唤通知书(副本),拘传证;

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副本);

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副本);

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其他刑事法律文书;

案件需要的其他文书。

第3节主要法律文书的使用

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报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的文书。

本文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交通事故报案的重要原始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交通事故报案,并作好相应的登记。

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外,接受其他交通事故的报警都必须使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不论最后是否立案,只要接受交通事故报案,均应填写本文书,由领导审批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

二、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交通事故进行立案调查时使用的文书,本文书是对发生的涉及到车辆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是否作为交通事故立案的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所以,凡作为交通事故立案的,均应填写本文书。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制作本文书。

对于是否立案,应当是在制作本文书后由领导审批决定:

同意立案的,按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该文书为填充型文书,应按文书中所列各项由接警人员逐一详细填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工作的负责人或者事故处理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受理。

也可在现场勘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批示。

属于交通事故,批示“立案调查”的,制作《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开展调查工作:

不属于交通事故,需移送其他单位的,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有关人员处理途经。

三、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及单位,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活动的文书,包括不立案、不受理、不调解以及指定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该文书是一种多用途的通知书,对参与事故处理的人员及单位进行书面通知,均可采用本文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均规定了有关事宜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

另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许多需要告知或通知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或单位的,最好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以便使被通知人(单位)更明白无误。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除《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所规定的通知书以及本标准中规定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外,其他需要通知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及单位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均可使用本文书。

因本文书是一个多用途的通知书,在使用时应注意:

每份通知书只能针对一个通知对象,不能将几个被通知人罗列在一起:

每份通知书只通知一件事,不能将几件事合并在一张通知书上;

在填写具体的通知内容时应力求简单、明了。

另外,发出通知书后,应留送达回执,以备查。

四、移送案件通知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法律文书,分别有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移送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5条第1款对移送管辖作了明确规定。

使用《移送案件通知书》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接受的案件;二是经审查后认为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并且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

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型文书,由存根、正本和回执三部分组成,在制作本文书时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认真详细填写,不同联中的相同栏目填写内容应当一致,不同联应分别送达不同的受送单位或受送人。

5、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小这类事故的专用文书。

包括:

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使用《事故认定书》的范围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事故认定书》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

该文书存档一份。

交付各方当事人各一份。

可使用无炭复写纸制作。

简要叙述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当事人及车辆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形态及后果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受当事人的共同请求,事故处理民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民警和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名,则表明当事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事实的认定,那么这种在事实认定上所存在的分歧,也不能适用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以上不同意进行调解,依据调解自愿原则,则不能适用调解。

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叙述责任时引用法律条文要使用全称,以免发生歧义。

如果引用不全,法院审判时会以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给予否定的判决或裁定。

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中,对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办理。

有两方以上当事人时,《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姓名一栏要“扩容”。

另外,如果事先印制的《事故认定书》份数不够,可以在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后送达当事人,但要简要说明事由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六、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情况进行录像、录音后,进行清点、登记,以便查找、保管的文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包括首部和正文。

文书正文包括序号、内容摘要、录音、录像承办人及制作时间。

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适用于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收集的视听材料进行登记。

文书备注栏中应注明视听材料存放情况。

七、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被通知单位应当填写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而不能填写当事人或车主等,通知为受伤人员支付(垫付)抢救费用应通知向相关医疗机构为某某受伤人员支付或垫付。

填写文书制作时间、印章应按要求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红色。

“交通警察”栏填写两名办案人员姓名。

“电话或通讯地点”栏填写办案单位地址和办公电话。

八、报告书

《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对于除追究刑事责任和办理行政处罚外,其他事项依法需呈报领导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

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登记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等规定。

九、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事诉讼的权利”。

本文书属叙述型文书。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正文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交通事故当事方基本情况,交通事故道路、环境,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办案人、办案单位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印、日期等。

尾部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时限。

对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书中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案件,制作的包含有交通事故的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的数额、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赔偿方式和期限、调解终结日期等内容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正文包括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职业)、交通方式及车牌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赔付的方式和日期。

尾部包括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捺指印、主持调解人签名、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公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文字体现,应当按照调解过程的顺序用准确、清楚的语言客观记录。

对所需要赔偿的项目,应当应用准确、没有遗漏、不虚增费用,使之条理清晰,计算准确。

当事人请求公安民警帮助转交金钱的财务的,应当在调解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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