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服务合同范文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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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合同范文完整版.docx

监理服务合同范文完整版

合同编号:

YT-FS-8004-56

 

监理服务合同范文(完整版)

ClarifyEachClauseUnderTheCooperationFramework,AndFormulateItAccordingToTheAgreementReachedByThePartiesThroughConsensus,WhichIsLegallyBindingOnThe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BenefitAndCommonProsperity

合同书编号:

YT-FS-8004-56

编订:

******

批准:

******

监理服务合同范文(完整版)

备注:

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词语定义

  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

  

(一)“项目”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指定范围需实施监理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建单位”是指承接本项目建设开发的公司。

  (四)“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五)“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2本项目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监理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2.1监理周期:

本项目工期100天

  2.2监理地点:

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3.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在签定合同后付20%,计万元;工程完工后付20%,计万元;工程结顶后付30%,计万元;竣工验收后,根据决算付足监理费的95%,余额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4.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市政公共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

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

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

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5.监理工作的要求

  5.1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要求”执行。

  5.2监理单位拟派的项目总监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其它参加的人员变更须取得业主同意。

  5.3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还借用的所有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5.4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5.5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基本情况。

  5.6监理单位要委派专门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地点长期办公,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5.7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按以下方法计算承担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单位将酌情处理。

  5.8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及工作完成后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

具体保密协议在签订监理合同时,甲乙双方再行签订。

  6.监理工作的依据(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关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6.2.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6.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6.4.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7.监理单位的责任

  7.1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7.2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

帮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3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7.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8.建设单位的责任

  8.1建设单位应当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8.2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项目等资料。

  8.3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逾期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

  8.4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8.5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本省、本市有关监理管理规范,授予监理单位的应有的监理权利。

  8.6建设单位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内容,免费(或有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监理机构在开展监理业务期间使用。

  9.监理单位的权利

  9.1建设单位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

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二)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三)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四)项目建设有关的对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单位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六)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与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与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七)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八)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项目款;

  (九)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建议。

  (十)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建设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

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

  10.建设单位的权利

  10.1建设单位有与本项目承建单位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10.2建设单位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建设、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3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调换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4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0.5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1.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11.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终止。

  11.2在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重新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1.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是否需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和增加支付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11.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违约责任

  12.1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以及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事先预见并控制风险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计算按直接经济损失×5%确定,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金额。

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2.3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其他

  13.1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将部分合同项下的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

  13.2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得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13.3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3.4监理单位必须为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并刻制相应的公章,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

完成监理工作后,公章应销毁。

  13.5监理人员在建设单位工作时,应遵守建设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14.履约保证金

  14.1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14.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建设单位因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4.3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有效。

有效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监理单位。

  15.争议处理

  15.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请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5.2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采购的(项目名称、编号)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中标供应商。

双方同意按照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主要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承诺书(含询标时承诺和优惠条件)

  (6)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有的话)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3.货物和服务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购内容和要求(详见第六部分谈判内容及要求)。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分项价格详见分项报价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已规定。

  6.交货和安装时间及地点(见合同主要条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壹份。

  建设单位:

(印章)监理单位:

(印章)

  全权代表:

(签字)全权代表:

(签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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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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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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