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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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

朗晴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

甲方:

重庆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乙方: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朗晴广场裙楼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朗晴广场现场。

1.3建设规模:

约平方米。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本工程主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按以下确定:

2.1.12009年月日由我司认可的《朗晴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书、答疑、补遗确定的全部内容、投标报价书中的全部内容(详附件)执行

2.1.2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余碴清理及外运。

2.1.3配合甲方办理本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

2.2乙方免费完善、深化钢结构施工图的相关节点详图和计算书。

2.3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一次性验收通过的方式组织施工。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以下约定为准:

3.1本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3.2中标通知书

3.3招标文书及附件

3.4投标书及其附件

3.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6图纸

3.7预算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及附件与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工程工期

4.1开工日期:

具体开工日期以下列第4.1.2条款的方式确定:

4.1.1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4.1.2以发包人工程部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4.2工期为25天

此工期除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确认延长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

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此工期包括本合同中不属工程承包内容的配合工期。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约定

5.1监理单位及人员

发包人委托重庆联盛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职务现场代表

5.2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职务现场代表,职权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

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负责办理,必须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5.3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专职安全员:

,专职施工员:

,资料员:

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且承包方必须于三日内更换,如不按期更换,每拖延一日,扣除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违约金;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

5.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变更上述约定的派驻人员时,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相互间的交接工作,否则,变更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5.5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签收、承包人授权签收。

如需变更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一方签收人员拒绝签收,另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交对方。

XX的人员均无权签收(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除外),否则无效,视为未收到。

第六条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主要项目为/条款约定确定,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分包单位,不进入承包人结算。

第七条承包人责任

7.1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交底,承包人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执行。

7.2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甲方人员书面指令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必须严格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

7.3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应经甲方签证同意后实施整改,甲方保留对乙方经济处罚的权利。

不论质量事故大小,其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质量事故的处理费用。

7.4遵守对施工现场保卫、环保和垃圾清运等规定,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7.5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7.6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7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8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后方可隐蔽。

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7.9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

7.10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遵守环保及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审批手续(含需消防报验材料的报验审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11负责对发包人指定的操作、维护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

7.12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负责实施工程中必要的技术变更及方案的设计修改,并对现有施工图和效果图作进一步的补充、深化、修改及完善。

7.13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建筑周围的堆积物及施工场地内的余渣清运、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等清扫干净。

7.14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相关部门的备案证及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15负责本工程的消防报审,并负责本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7.16负责协调处理周边关系(躁声、安全),如因施工原因对周边建筑、市政管网、市政道路、过路行人、车辆设备造成影响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其费用。

7.17甲方将根据需要,可能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7.18本工程施工现场不提供任何住宿场地,乙方自行解决。

7.19负责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配合协调工作。

第八条工程验收及工程移交

8.1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8.1.1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至合格(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为准)止;因此逾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1.2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评定标准》和各专业工程“行业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

8.1.2.1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主要参照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2001)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8162-1987)

《碳素结构钢》(GB700-1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GB669-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8.1.2.2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如无强制性验收标准及规范,工程质量由发包方认定,发包方结合视觉感观及随机点数检测进行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以市质监部门的仲裁为准。

8.1.2.3双方签订的本协议、施工图会审纪要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发包人通知、施工界面和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8.1.2.4发包人作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等,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不合理,向发包人工程副总提出,承包人按发包人工程副总审批意见执行,否则视承包人违约。

8.1.2.5承包人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发包人可随时提出环保等测试要求,测试合格,其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测试费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损失。

8.1.2.6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如渗水、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环保及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或材料质量原因产生的整治费(含空气及环保整治费)、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

8.2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8.2.1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参加进行验收。

8.2.2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8.2.3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8.2.4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8.2.5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含材料复验),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6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人按保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8.3工程资料及移交:

本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应将符合工程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取得档案馆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档案馆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交付给发包人,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五套及相关资料、物件(含钥匙等)移交给发包人或委托的物管公司,在发包人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作为本工程资料移交完成。

8.4工程移交及其他:

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共同复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承包人列出工程移交清单,逐项向发包人和委托的物管公司进行移交,移交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交接依据。

若在移交过程中又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移交,若移交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移交给发包人的时间,承包人应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购房业主索赔损失。

第九条合同价款的确定

9.1合同价款计价范围:

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实际完成承包范围及内容。

9.2合同价款计价依据:

9.2.1本协议及附件;

9.2.2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及竣工图;

9.2.3经发包人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仅指塔吊、施工电梯、垂直全封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9.2.4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招标文书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9.3工程结算价款:

为包干价部分和按实结算部分(即工程变更)的总和

9.3.1本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元(大写:

)以综合单价包干进行结算(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配合费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措施费、合理利润、风险防范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包干总价不作调整。

9.3.2按实结算部分(即工程变更):

选择以下第9.3.2.1条款,其增减部分的工程价款按9.3.3条约定计算:

9.3.2.12009年月日后的变更;

9.3.2.2发包人明确的另行计价的范围:

/。

9.3.3按实结算部分(即工程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的确定:

(1)如变更涉及调整材料档次的,按发包人核定的现款价格(到工地的现金价)与调整前预算报价书约定的主材价格进行价差调整。

其余费用(如人工费、机械费及相关辅材费等,下同)不变,若预算报价书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则该其余费用应按预算报价书和合同价之间的同等下(上)浮比例进行调整。

(2)如变更增减承包范围和内容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A、若变更涉及的项目原预算报价书中有的,按原预算报价书中的单价执行(详预算书),若预算报价书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则应按预算报价书和合同价之间的同等下(上)浮比例进行调整;

B、若变更的项目原预算报价书中有相类似的,参照原预算报价书中的类似单价执行(详预算书),若预算报价书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则应按预算报价书和合同价之间的同等下(上)浮比例进行调整;

C、若变更的项目原预算报价书中没有的项目,按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及 2008年 12月 30日以前的相关配套定额文件计算总价下浮 5%后计入合同价款。

人工费按除执行渝建价发(2000)31号文关于按定额人工费的1.2%调整人工费外,不再按市场变化调整价差调整;变更的未计价材料,若原预算报价书中有此材料并且价格是单独列出的,则按原预算报价书中的价格执行,否则按发包人认质认价的价格(到工地的现金价)作为变更未计价材料的结算价;如同时调整材料档次的,仍按上述约定计算增减合同价款。

(3)若变更部分涉及原预算报价书中的有的或有相类似项目,工程量按原预算报价书约定的原则计算工程量。

9.3.4材料、设备计价方式:

9.3.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计价原则:

由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本工程无

土建工程的材料按定额基价计取各项费用后,发包人在下浮后的总价中按材料设备基价和其基价的定额管理费及税金扣回;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设备费不计入结算。

承包人领用的材料、设备数量超过定额用量的(其中包干价部分的用量“附件三附表1”的量计算),超过部分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提供的市场价(实际工地价)加收10%的管理费计算扣回;因管理不好超领(累计超定额用量的15%以上的),按发包人提供的市场价(实际工地价)加收30%的管理费计算扣回;承包人领用的材料、设备数量少于定额用量的(其中包干价部分的用量按“附件三附表1”数量计算),少领用的材料部分发包人按定额基价计取各项费用后(其中定额中有基价的发包人应在下浮后的总价中将材料设备基价和其基价的定额管理费及税金扣回)支付给承包人。

9.3.4.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计价:

(1)发包人一次性认质,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附件三附表2”,表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后自行购买。

(2)若因调整材料档次或其它原因需要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统一公布信息价格后认为价格低不能购买时,由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按采购周期表(详附件三附表4)规定的时间代购到位(可部分到位),在此时间内,工期不顺延;如发包人延期代购到位的,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后顺延。

发包人统一公布的信息价格仍作为代购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格(不计取采购保管费),并且发包人按已代购材料、设备价款(按统一公布信息价格计算)的8%向承包人收取代购费用,代购货款及代购费由发包人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

其中发包人材料价格(即工地价)表发给承包人的方式为:

承包人在接到经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经理签字确认的材料信息价复印件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所核定价格,发包人将以签字盖章的材料价格表发给承包人。

(3)承包人所用的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内,承包人用水用电应安装水、电表,按表计量,每月按实际发生费用向发包人交纳水、电费用。

水、电表计量不准或者未安装水、电表,除由承包人重新安装水、电表外,已发生的水、电费以发包人确认用量为准。

(4)除上述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按定额基价计算材料费,并且不计算材料价差(其中定额中材料、设备没有基价的,该部分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提出以发包人一次性认质认价为准,否则该部分材料设备不计入工程结算)。

9.3.5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按以下约定办理,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否则不能进入工程结算,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3.5.1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采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审批及核查表(附件附表),按规定人员审批签字后,并由发包人工程部统一编号(并保留原件)后,再转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有效:

所有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工程部,发包人工程部组织现场工程师   、发包人采发部工程师    、发包人指派的壹名工程人员、承包人现场工程师 进行核查,核查时依据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采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审批及核查表(详附件附表)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发包人采发部工程师、发包人指派的壹名工程人员和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按第9.5.3.2条约定完成现场收方签证手续后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并在附件附表中实施核审记录栏中写明现场收方资料的编号;

9.5.3.2现场收方签证: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需按实计量的工作内容。

现场收方签证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均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关人员〔其中发包人现场收方参加人员:

由发包人工程部工程师  、发包人采发部工程师   参加;〕到现场验收,形成现场核定工程量的现场收方签证单,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现场收方签证的原始数据记录,必须由所有参加人员当场(指双方收方人员离开现场前)签字确认,其原件由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留存,复印件承包人留存,作为复核工程量的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依据。

现场收方后承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内容:

整理好现场收方签证单,交参加人员和以上约定的人员签字,0.5万元以上的应加盖双方公章,加盖双方公章时间可延长4个工作日,再由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统一编号后转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若在上述时间内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承包人应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以经理亲自签收为准,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发包人经理收到报告7日内(总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总经理因故不回复,承包人在14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在7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认可报告,其工程变更单和现场收方单可作为结算依据。

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总经理、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工程变更单和现场收方单则不作为结算依据。

 

9.3.5.3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必须对现场情况,工作内容,工程量描述准确,数据合计必须有大小写,且必须真实、无涂改、无虚假。

9.3.5.4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份数

工程变更,均为一式六份原件,三份交承包人(其中二份装入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发包人),另三份分别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人事行政部和工程部。

现场收方签证单均为一式五份原件,二份交承包人、另三份分别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人事行政部和工程部。

9.3.6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参与的施工图纸会审的会审纪要文件需加盖各方公章方为有效。

9.3.7其他无法套用定额的工程内容或超过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由双方按第9.3.5条约定办理签证,按照签证确定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台班数量并按9.3.3条约定计算价款。

9.3.8不得进入结算内容:

9.3.8.1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设计、技术变更及现场签证。

9.3.8.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

9.3.8.3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9.3.8.4未使用双方共同认可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

9.3.8.5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不真实,虚假的内容。

9.3.9因承包人预算(或本合同所附预算书)不准确,致使预算工程量与当时报价时施工图工程量不一致时,由此增加的工程量不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条竣工结算办理程序:

10.1本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竣工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7日内对资料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双方核对完成后应立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

此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

10.2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后方可成为有效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

结算审计时间从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时开始计算,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总计不超过71天。

10.3承包人在按照第10.1条规定办理资料交接后,发包人按照第10.2条约定的审核时间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约定时间未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依据的认可,因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结算审计时间相应顺延,最终以双方确认为准。

发包人在结算后未按第13.2.2条约定支付剩余部分结算价款时,发包人对未付的剩余部分结算价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的天数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结算延期则不支付利息,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由承包人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发包人采发部经办人和经理签字后。

10.4发包人集团审计监察部在接到已审核的结算报告后,按照第10.2条约定的时间进行审计和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后,再由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承包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经办人和经理签字后,然后由发包人工程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再报发包人总经理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5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实行分段结算,承包人在每月第5日,报送上月实施施工完成的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结算,发包人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结算审核,并按照10.4条规定的人员签字。

工程竣工结算时再统一进行审计。

10.6承包人必须按第10.1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预结算书。

未按第10.1条每迟报一天,承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责任,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未按第10.5条规定报送的每迟报一天发包人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2%,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实行发包人供应部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方式:

1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1.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见“附件三附表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增减供应范围,但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11.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程序:

(1)承包人根据已批准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要求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周期表“附件三附表4,每月5日编制一次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并可在次月15日前增补一次材料设备计划,承包人逾期提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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