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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报告制度文本

食品平安报告制度文本

食品平安报告制度文本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餐饮效劳环节食品平安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效劳环节违法经营行为,提高本局办事效率,防止餐饮效劳环节行政许可和餐饮效劳环节监管中出现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特制定本。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社会各界、公民以、信函、口头等形式向我局检举、投诉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餐饮效劳环节违法经营以及本局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

二、遵循原那么

1、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分级负责,归口,及时解决,化解矛盾。

4、树立餐饮监管行政执法权威。

三、受理机构

分局食品科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餐饮效劳环节违法

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

分局纪检室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本局工作人员以权

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受理范围

1、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3、无餐饮效劳许可证经营或有餐饮效劳许可证但超范围经营行为。

4、违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风格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5、从业人员持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行为。

6、餐饮店内外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

7、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程序

1、根据案件的性质、地点及其他情况及时、督办或直接查处。

2、来信来访反映的,应当记载反映的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简要案情,并将材料及时呈报负责人。

3、负责人签署调查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交办函发出。

4、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身份。

处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应。

5、进行调查的,应当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

逾期不能的,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6、逾期不报,又无理由的,通报督办。

六、工作责任

1、凡在过程中收受贿赂、不依法办案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2、对举报的案件不及时处理或置之不理、对举报人不耐心细致、态度生硬的,要向举报人赔礼当前,并及时纠正。

八、投诉举报及:

投诉举报:

食品科52222558、纪检室52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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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餐饮效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本局餐饮效劳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餐饮效劳行政许可事项,根据《食品平安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餐饮效劳许可管理方法》、《餐饮效劳许可审查标准》、《重庆市餐饮效劳许可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餐饮效劳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局长对餐饮效劳行政许可工作负总责。

分管负责餐饮效劳行政许可工作,食品科具体经办

餐饮效劳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条本局采取设置公告栏或制作活页材料等方式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投诉举报;

(六)《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餐饮效劳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给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给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流程,防止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效劳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平安、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餐饮效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餐饮效劳许可证》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效劳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效劳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操作管理;

9、餐厨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平安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饮效劳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平安检测报告;

(九)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效劳企业的总部,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平安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卫生检查方案;

4、食品平安突发应急处置预案。

(十)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效劳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

3、申请人为被撤消《餐饮效劳许可证》餐饮效劳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聘用曾任被撤消《餐饮效劳许可证》餐饮效劳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八条本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

第九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效劳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效劳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效劳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效劳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效劳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效劳分类许可审查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效劳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后,提出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

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效劳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效劳许可延期通知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效劳许可证》。

整改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餐饮效劳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提出《餐饮效劳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效劳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效劳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明复印件;

(三)餐饮效劳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明复印件;

(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餐饮效劳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工程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申请《餐饮效劳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效劳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效劳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明复印件;

(三)提供第九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效劳分类许可审查标准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效劳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效劳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效劳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餐饮效劳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效劳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效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效劳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请延续《餐饮效劳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效劳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效劳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效劳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受理《餐饮效劳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效劳许可证》,证号不变。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效劳许可决定书》。

第条餐饮效劳提供者遗失《餐饮效劳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效劳许可证》遗失,向本局申请补发。

《餐饮效劳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本局申请补发。

第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效劳许可证》:

(一)《餐饮效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效劳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效劳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撤消的;

(四)餐饮效劳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良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效劳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一条《餐饮效劳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临时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餐饮效劳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条同一餐饮效劳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效劳活动的,应当分别《餐饮效劳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经营场地的,应分别《餐饮效劳许可证》。

餐饮效劳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餐饮效劳许可证》。

第三条餐饮效劳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效劳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效劳许可证》。

第五章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局纪检室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许可的

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条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的,

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六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北京建立夏季食品平安状况报告制度xx-09-188:

18|#2楼

北京市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联合召开了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代表的约谈会,对夏季食品平安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包括家乐福、京客隆、稻香村、卜蜂莲花、物美等十六家大型连锁食品平安负责人参加了约谈。

北京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冀玮表示,近期媒体曝光的一系列食品问题暴露了企业的主观问题,因此加强夏季食品平安管理对于企业至关重要,特别要加强对敏感问题、高风险食品及特殊行为的管理。

他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自律与经营活动提出要求,包括从即日起至8月底对重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夏季食品平安状况报告制度,即日起至8月底,每周向辖区工商部门食品科报告本店食品平安整体情况;各企业每个门店至少指定一名食品平安监督员,与辖区工商部门取得,遇到问题及时沟通,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张风平也表示,各食品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日常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科学细化食品手段,主动排查、发现存在的食品平安风险隐患问题,强化监督执法职能。

同时,企业、及媒体要积极发挥职能共同监督,确保广阔人民食品消费平安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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