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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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C
附录C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
表C.1能源计量管理审查记录表
C.4能源计量管理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
4.1总则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1核查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或任命文件或其他文件,是否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和能源计量岗位。
2依据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或任命文件或其他文件,是否明确规定了最高管理者、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和能源计量各岗位的能源计量管理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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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组织与管理
4.2.1组织机构
重点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设置能源计量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表C.1(续)能源计量管理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
4.2.2管理职责4.2.2.1
最高管理者
1)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负总责;
2)向单位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3)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4)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
5)决定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措施。
查看有关能源计量管理的活动记录,确认最高管理者:
1)是否将满足本规范及其他能源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有关部门,并已在用能单位内贯彻实施。
2)是否组织制定和审定能源计量目标。
3)能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计量器具、环境条件等资源或条件,已有效实施能源计量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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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2.2
分管负责人
1)确保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实施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2)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3)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查看有关能源计量管理的活动记录,确认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负责人:
1)是否按本规范及其他能源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已在用能单位内贯彻实施;
2)是否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3)是否在最高管理层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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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续)能源计量管理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
4.2.2.3
主管部门
1)组织落实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
查看有关记录,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落实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是否利用某种形式,如自查活动等,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分析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各主要环节及其各项活动过程,确定各环节和过程的能源计量需求,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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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2.2.4
能源计量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置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1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有关文件,是否根据能源计量的实际状况,设置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岗位。
2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制定的各类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齐全,并与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现状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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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3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3.1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1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各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并覆盖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2查看有关记录,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否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必要时可采用座谈会的形式来证实有关人员对相关制度的理解、获取和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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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续)能源计量管理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7
4.3.2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3)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4)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5)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和应用制度;
6)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
1检查用能单位有关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了能源计量管理职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和应用制度;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等六个方面。
2检查各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用能单位现实状况,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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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4能源计量目标4.4.1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节能目标,确定能源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
能源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方针、节能目标等保持一致。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能源政策及有关标准,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文件,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制定了能源计量管理目标。
2核查制定的能源计量管理目标是否全面、确切。
3核查制定的能源计量管理目标是否可测量的。
4通过检查有关能源计量目标的贯彻、实施、考核等文件和记录,确认能源计量目标在重点用能单位内部是否得到了沟通和理解,并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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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1(续)能源计量管理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9
4.4.2
能源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2)确保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3)确保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4)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1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有关能源计量管理文件,确认能源计量目标是否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
2检查制定的能源计量目标,确认其内容:
1)能否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2)确保能源计量人员的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3)能否确保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4)能否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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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目标的测量方法并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1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有关能源计量管理文件,对每一项能源计量目标是否制定了具体的测量和评价方法。
2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有关能源计量管理记录,是否按制定的测量和评价方法,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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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审查记录”栏应注明审查方式“资料审查”或“现场审查”。
2“审查记录”栏应逐个条款进行审查情况的描述。
3当发现不符合项的应在“审查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项报告”的编号。
4审查评定中“□”标记为评定结果选项,选中的在框内打“√”;“■”标记是指不能评定“不适用”。
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日期:
表C.2能源计量人员审查记录表
C.5能源计量人员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1
5.1能源计量人员配备
5.1.1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保证能源计量职责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生产规模和能源计量岗位设置的要求,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人员的配置情况,不管是专职人员还是兼职人员,是否满足了能源计量工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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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正确可靠;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人员的配置情况,是否有专人负责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并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2核查其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人员的配置情况,是否有专人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3对能源计量器具自行检定/校准的,检查其检定/校准人员是否按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实施检定/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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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人员的配置情况,是否有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工作。
2抽样调查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人员的能源计量工作记录,能源计量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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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续)能源计量人员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4
5.2人员培训和资质
5.2.1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人员的技术档案,核查:
1)能源计量管理人员是否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
2)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具有相应的能力;
3)能源计量的自查人员,是否通过含有本规范的培训考核;
4)能源计量采集、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是否通过含有关知识的培训,掌握其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
5)当政府行政部门对上述人员有岗位资质要求的,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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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等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质。
对于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自主检定/校准的,检查其从事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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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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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审查记录”栏应注明审查方式“资料审查”或“现场审查”。
2“审查记录”栏应逐个条款进行审查情况的描述。
3当发现不符合项的应在“审查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项报告”的编号。
4审查评定中“□”标记为评定结果选项,选中的在框内打“√”;“■”标记是指不能评定“不适用”。
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日期:
表C.3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C.6能源计量器具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7
6.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6.1.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6.1.1.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注:
1能源分类计量是指按用能单位购入或储存或使用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进行分门别类单独计量。
2能源分级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等单元进行分级计量,分别实施能源消耗考核。
3能源分项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能源分配使用过程的购入储存、加工转换、生产消耗、生活消耗、自用与外销等各个环节进行分项计量,分别实施能源消耗考核。
1查看有关能源计量管理文件,确认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规定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该原则是否包含了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
2查看有关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台帐或一览表等资料,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贯彻实施了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配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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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自检自查要求。
1查看有关计量器具配置台帐,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对面广量大的耗能种类,有无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计量器具。
2依据便携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可以自检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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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9
6.1.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1.2.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录A。
1查看有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统计表,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计算是否符合GB17167-2006第4.3.1条的规定。
注: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Rp=Ns/Nl×100%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l—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2依据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按附录C表C.6“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审查记录表”的要求,现场核对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状况。
3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公式,计算出各种能源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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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给出的准确度等级,确认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中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与证书给出的准确度等级是否一致。
当未给出准确度等级,应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判定。
5核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是否符合GB17167-2006的规定。
6现场核查能源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及回收利用余能现状,判断有无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是否符合GB17167-2006的规定。
7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重点用能单位,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8对从事能源生产的重点用能单位,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9当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的,检查相关生产工艺要求,依据生产工艺规范,核查其配置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是否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0
6.1.2.2
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的,应执行其规定。
1当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提供现行有效的标准。
2按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核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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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确认6.1.3.1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的种类,确定能源流向和计量采集点,形成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可分别参照附录B图B.1、图B.2)。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的种类(如煤炭、原油、电能等),及用能的性质(如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从事能源加工转换、从事能源生产等),据此作为评价的材料。
2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编制了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并符合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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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
设置的能源计量采集点应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需求。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的种类(如煤炭、原油、电能等),及用能的性质(如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从事能源加工转换、从事能源生产等),据此作为评价的材料。
2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编制的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是否覆盖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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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3
6.1.3.3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采集点确认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并按附录B《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的格式要求形成文件。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编制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是否齐全、正确,并与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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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
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采集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以符合实际状况。
1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采集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
2依据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抽样检查能源计量采集点,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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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6.2.1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和报废处理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需要和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是否覆盖能源计量器具的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处理等环节的要求。
2查看有关记录,确认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制度的规定,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处理等环节进行控制,以防能源计量器具的误用、错用、损坏和改变其计量性能,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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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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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台账或一览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校准间隔、检定/校准状态。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文件,是否具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
2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列入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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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可能时或需要时);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抽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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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并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1依据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现场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有无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和计量确认状态标识。
2必要时应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状态标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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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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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6.3.1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格式可参照附录B图B.3、图B.4);其中作为内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的,应确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文件,是否具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
2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是否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当某些校准目前尚不能严格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查其是否通过建立对相应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
例如:
——使用有资格的供应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来给出材料可靠的物理或化学特性;
——使用规定的方法和(或)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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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重点用能单位自行检定/校准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
当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自行检定/校准的,检查其是否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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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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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
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2)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
3)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4)属于用能单位自行确定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应有现行有效的控制文件(如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间隔的管理程序和校准规范等)作为依据。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2依据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编制的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是否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3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核查提供计量检定/校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资格证明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情况。
4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采取可行的、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检查有关自校、比对等记录,能否确保其量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属于自行检定/校准且自行确定检定/校准间隔的,检查其是否具有现行有效的控制文件(如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间隔的管理程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