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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海南省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发〔2015〕4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7〕21号)精神,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8年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坚持把“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重点,坚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版,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提升财政支农效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扶持范围

各市县要按照本地2016-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对优势特色产业进行集中扶持、连续扶持,着力打造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形成规模、品牌、区域等优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提高扶持精准性。

其中,优先扶持以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同时,要立足本地实际,把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同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特别是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农业产业园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合力。

三、扶持政策

我省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一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不含部门项目)。

(一)财政补助项目须扶持纳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并主要扶持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

贷款贴息项目要优先扶持纳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并主要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主体。

(二)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精神,为提高财政补助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2018年度,我省涉农企业申报的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的财政补助项目,鼓励实行“先建后补”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扶持。

(三)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申报及使用要求

1.财政补助资金中中央与地方财政投入比例为1∶0.4,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投入比例为4∶1。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财政部令第84号有关规定执行。

2.涉农企业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不高于420万元,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等单位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不高于210万元。

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四)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报及使用要求

1.贷款贴息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参照财政部令第84号规定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流动资金贷款用途限于收购农副产品和南繁科研基地建设。

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累计贷款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1亿元。

2.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根据扶持政策建立拟贴息申报单位名录并主动提供给金融机构(上年已获扶持的沿续项目可直接列入名录)。

3.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2018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9年度贴息项目。

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五)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申报一种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方式。

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涉农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发展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

(六)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有关的项目。

2.2015至2017年,已获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或部门项目扶持满3次的申报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以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未通过市县农发办验收的申报单位,不得再申报2018年度项目(创新试点项目除外)。

有不良诚信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申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存在违规问题的项目,均不得申报2018年度项目。

3.已申报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3.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投资估算合理,市县财政投入及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5.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完善、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列入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

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但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的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4.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五、申报单位条件

(一)涉农企业

1.2016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在2016年度未有经营性亏损,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流量,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能保证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16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

2.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在2016年度未有经营性亏损,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流量,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能保证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

(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1.2016年6月30日以前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由主管部门认定。

2.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在2016年度未有经营性亏损,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流量,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2018年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由市县农发办组织申报,并负责项目材料的审核与项目实地核查。

具体流程:

1.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县农发办提出立项申请书面报告,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市县农发办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由市县农发办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核查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如实填写《财政补助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3),对项目作出明确的评价和扶持建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核查通过后,市县农发办要组织人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实地核查及审核情况,择优项目汇总报送省农发办。

3.省农发办结合市县农发办的审核意见,组织材料复审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并下达项目计划。

(二)贷款贴息项目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县农发办申报,也可通过当地金融机构向所在市县农发办申报,市县农发办对申报单位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符合条件的列入2018年贴息申报单位名录报送省农发办,省农发办审查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

七、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涉农企业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应提交项目申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的格式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印发的编写大纲,大纲可在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农业综合开发特色专栏查阅下载。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除应包含参考大纲要求的内容外,还应附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2015、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供2016年度财务报表)。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在2015年6月30日之后的,可只出具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3.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的PDF电子文档,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贷款贴息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直接向当地农发办申报的应提供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贷款意向报告,《贷款贴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通过当地金融机构向当地农发办申报的应提供银行盖章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计划表(格式由各银行自行制定)。

八、项目申报时间

(一)财政补助项目。

申报单位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各市县农发办应于2018年1月15日前向省农发办汇总报送。

(二)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单位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各市县农发办应于2018年1月底前向省农发办汇总报送贴息申报单位名录。

九、申报工作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五指山、临高、保亭、琼中、白沙等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资金采取“切块下达”方式,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实际安排使用,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县政府。

上述5个市县农发资金仍安排用于产业化发展项目的,由市县农发办将确定立项的项目报送省农发办备案。

(二)各市县农发办要及时公开项目申报指南与要求,严格按照本市县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认真及时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和开展实地核查,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确需对市县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进行修订、调整的,市县农发办报经市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农发办备案。

1.财政补助项目。

市县农发办向省农发办申报项目应提交申报文件,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及《财政补助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

申报文件应对本市县的项目申报及审核情况作出说明。

2.贷款贴息项目。

各市县农发办应认真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经营范围,项目贷款用途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贴息申报单位名录。

市县农发办向省农发办申报项目应提交市县申报文件,本市县《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申报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7),各项目申报书。

3.各市县农发办应根据上一年度资金规模,结合2018年度市县财政预算情况,按突出优势、优中选优的原则,合理确定申报项目数量及规模。

市县竞争性筛选项目时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共同研究和集体决策,要通过互联网或市县级报刊、电视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三)市县农发办要提高重视,重点对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落实能力、项目建设能力进行核实,督促申报单位保留项目申报时相关影像资料,并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农业综合开发专栏下载。

对申报程序、扶持政策等事项如有疑问,可向市县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咨询(省农发办咨询电话:

)。

附件:

1.涉农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新型经营主体单位基本情况表

3.市县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

4.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5.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2018年利息支付情

况表

6.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汇

总表

7.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申报单位名

录汇总表

8.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资金汇总表

附件1

涉农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兼职

工商注册时间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

技术依托单位

注册商标

银行信用等级

主营产品名称

获得哪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

是否获得绿色、有机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认证号为

是否通过QS认证或ISO9000系列、HACCP、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认证号为

是否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式为(出资、购销合同、技术支持等)

是否获得专利认证(是/否),专利号为

财务状况(万元)

2016年

获得哪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获得哪级环保部门审批(种植项目除外)

净资产

获得或使用哪级

技术及科技成果

实收资本

基地[面积(亩)或畜禽数量]

资产负债率(%)

其中:

标准化基地[面积(亩)或畜禽数量]

年销售收入

直接带动农户数

上缴税金

安排就业人数

年净利润

增加农民纯收入

备注:

附件2

新型经营主体单位基本情况表

(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申报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法人其他主要兼职情况

工商注册登记或主管部门认定时间

工商注册证号(认定文件号)

主要经营范围

主营产品名称

入社社员数(人)

获得哪级

名牌产品

经营类型(种植/养殖/流通/加工/其他)

产品获得国家三品认证情况

无公害(是/否)

商标注册情况

独立注册(是/否),名称为

绿色(是/否)

联合注册(是/否),名称为

有机产品(是/否)

是否制定实施

生产质量标准

是否有龙头企业带动

(是/否)

依托龙头企业的商标名称为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合计

出资情况

货币出资金额(万元)

其中:

农民出资

企业出资

非货币出资金额(万元)

其他出资

财务状况(万元)

2016年

安排就业人数(人)

资产总额

净资产

带动农户数(户)

年销售收入

增加农户纯收入

(万元)

年净利润

基地面积[面积(亩)或畜禽数量]

年二次返利额

其中:

标准化基地面积[面积(亩)或畜禽数量]

备注:

附件3

市县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

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

年度:

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申报申报单位

工商注册时间

注册地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申报单位性质

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项目性质

一般补助□龙头企业带动□一县一特□

项目类型

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其他□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主要

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

其中: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符合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情况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情况

养殖、加工项目环评审核或批复情况

自筹资金来源保障情况

产品市场需求情况

品牌建设情况

经营管理情况(制度、机制、能力)

财务管理情况(制度、管理人员)

企业或法人代表诚信情况

项目直接带动

农户数

2013(含)年以来农发扶持情况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申报单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申报单位申报上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

净资产

实收资本

年净利润

年营业收入

上缴税金

实地核查评价:

核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项目

金额(万元)

项目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当年贷款到位数

当年还款数

当年贷款余额

当年支付利息额

贷款利率%

申请贴息数额

银行审核情况:

该单位项目贷款合同号:

,实际贷款数额:

万元,

贷款种类:

,贷款用途:

贷款期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截止申请日,该项目贷款余额万元,实际支付利息万元。

单位签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农发部门对该项目评价及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2018年利息支付情况表

贴息申报单位:

金额单位:

万元

贷款银行

合同号

贷款类别

贷款用途

贷款金额

贷款年利率%

贷款起始时间

2018年支付利息情况

合计

01月01日至01月21日

01月22日至02月21日

02月22日至03月21日

03月22日至04月21日

04月22日至05月21日

05月22日至06月21日

06月22日至07月21日

07月22日至08月21日

08月22日至09月21日

09月22日至10月21日

10月22日至11月21日

11月22日至12月21日

2018年支付利息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附件6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汇总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优势特色产业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总投资

合计

财政资金

自筹

资金

银行

贷款

其他

资金

小计

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

小计

其中:

省级

1

2

3

4

5

6

合计

注:

各省除报送此汇总表外,还须分别报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表格。

附件7

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

申报单位名录汇总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县、市、区)

项目主要

内容

银行贷款意向金额

预计付息额

合计

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合计

固定资产贷款利息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附件8

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发展贴息资金汇总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申报单位名称

项目

名称

贷款

银行

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金额

贴息

贷款额

贴息额

贴息

贷款额

贴息额

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

合计

注:

1.此表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填列;

2.此表填列后,请按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分类整理,另行上

报电子表格;

3.此表填列后,请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

作社(含信用联社)和其他银行贷款贴息资金进行分类整理,另行报送电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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