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城管之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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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城管之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技术标准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urbanmunicipal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
CJJ/T106—2005
2005北京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5]31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全国不同城市的总体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那么;2.术语和代号;3.系统体系架构;4.数据内容和数据传输要求;5.系统运行环境根本要求;6.系统建设与系统验收;7.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邮政编码100010〕
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
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图盟科技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平吴强华郝力高萍倪东
董振宁王丹许欣赵伟霍文虎张洁
陈大鹏陈晔赵铁汉崔媛媛
目次
11 总那么
12
为促进城市市政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的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应使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效劳专用号码12319。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 术语和代号
14
术语
14.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urbanmunicipal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
14.1.2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的一种综合集成化的信息系统。
14.1.3 单元网格basicmanagementgrid
14.1.4
本标准所指的单元网格是指城市市政监管的根本管理单元,是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据,根据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原那么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面积约为一万平方米〕。
14.1.5 管理部件managementcomponent
14.1.6
本标准所指的管理部件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简称部件。
14.1.7 事件event
14.1.8
本标准所指的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14.1.9 城市建成区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根本具备的地区。
14.1.10
14.1.11 监督中心supervisioncenter
14.1.12
按照本标准所限定的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14.1.13 指挥中心directingcenter
14.1.14
按照本标准所限定的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派遣问题处理任务、反应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14.1.15 专业部门responsibilitydepartment
14.1.16
指根据城市市政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对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落实问题处理的责任单位。
14.1.17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mobiledeviceforsupervisedatacapture
14.1.18
供监督员使用,实现市政监管数据的采集、报送,接收监督中心分配核实、核查任务的移动终端设备。
代号
WebGIS〔web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网络地理信息系统
HTTP〔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超文本传输协议
SOAP〔simpleobjectaccessprotocol〕简单面向对象访问协议
GPRS〔generalpackerradioservice〕通用无线分组业务
CDMA1X〔codedivisionmultipleaccess1X〕码分多址增强型接入技术
TFT〔thinfilmtransistor〕薄膜晶体管
USB〔universalserialbus〕通用连接端口总线
15 系统体系架构
16
系统结构框架
16.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包括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地理编码、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应用维护、根底数据资源管理等子系统,宜包括数据交换子系统;数据交换子系统可与上一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配合建设,系统根本结构框架见图。
16.1.2
16.1.3
16.1.4
图3.1.1系统根本结构框架
16.1.5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供监督员使用,应实现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采集、报送问题信息,接收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任务等功能。
16.1.6
16.1.7 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供监督中心使用,应实现接收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的问题信息,建立案卷,同时发送至协同工作子系统,向监督员发送核实、核查工作任务等功能。
16.1.8
16.1.9 协同工作子系统供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和各级领导使用,应将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应、核查结案等环节关联起来,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之间信息同步、协同工作和协同督办等功能,应提供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工具和部件在线更新工具。
16.1.10
16.1.11 地理编码子系统应为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等提供地理编码效劳,实现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地址匹配等功能。
16.1.12
16.1.13 监督指挥子系统应整合各类根底信息和业务信息,实现基于地图的监督指挥功能,应能够对发生问题位置、问题处理过程、监督员在岗情况、综合评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16.1.14
16.1.15 综合评价子系统应能够根据市政监管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评价模型,实现对区域、部门、岗位进行综合统计、计算评估,生成可视化评价结果等功能。
16.1.16
16.1.17 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够对机构、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等相关信息及查询、统计方式进行配置,完成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扩展工作。
16.1.18
16.1.19 根底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空间数据的管理、维护和扩展功能,并能够对空间数据的显示、查询、编辑和统计功能进行配置。
16.1.20
16.1.21 数据交换子系统应实现与上一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交换信息可包括问题信息、业务办理信息、综合评价信息等。
16.1.22
16.1.23 系统设计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
16.1.24
主要性能要求
16.1.25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6.1.26
1部件的定位中误差不应超过±1m,事件的定位中误差不应超过±5m;
2具有采集和传输多张现场图像的能力,图像不应低于320×240像素;
3音频信息录制时长不宜低于10s;
4采用的无线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实际通信速率不宜低于30Kbps;
5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应能存储相应管理区域内的根底地图数据、单元网格空间数据、部件空间数据。
部件空间数据应能根据不同种类部件以相应图式显示,地图浏览响应时间不宜超过2s。
本地信息查询响应时间不宜超过2s,效劳器数据查询响应时间不宜超过5s;
6无线通信网络定位允许最大误差不宜超过100m,定位刷新时间不宜超过30s。
16.1.27 其他子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6.1.28
1地图位置查询和定位时间不宜超过5s;
2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员上报问题传输和系统处理时间不宜超过30s;
3监督中心向监督员发送任务系统处理和传输时间不宜超过10s。
系统运行模式要求
16.1.29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模式应包括业务管理原那么、业务管理流程、综合评价三方面内容。
16.1.30
16.1.31 业务管理原那么应符合以下要求:
16.1.32
1应实现市政监督、管理功能别离与协作,并应具有以下功能:
1〕应实现通过监督中心实施市政监管的监督功能;
2〕应实现通过指挥中心实施市政监管的指挥功能;
3〕应支持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处理问题并反应处理结果的功能。
2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那么?
CJ/T213形成行政区、街道、社区和单元网格分层管理体系,实现单元网格的精细化管理。
3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
CJ/T214的规定,实现部件和事件的精确化管理。
16.1.33 市政监管业务流程应包括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应和核实结案六个阶段〔图〕,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6.1.34
图3.3.3市政监管业务流程
1信息收集阶段的信息来源应包括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监督员在所负责的假设干单元网格内发现问题后,应能够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及时上报,上报内容应包括发生问题的位置、图像、表单、音频等信息;
2〕社会公众发现问题向监督中心举报,应实现监督中心登记公众举报信息,通知监督员核实,监督员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上报监督中心等功能。
2案卷建立阶段应实现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员上报问题,审核立案后,批转到指挥中心等功能。
3任务派遣阶段应实现指挥中心接收监督中心批转的案卷,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处理等功能。
4任务处理阶段应实现相关专业部门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处理问题,将处理结果反应指挥中心等功能。
5处理反应阶段应实现指挥中心将相关专业部门送达的问题处理结果反应到监督中心功能。
6核查结案阶段应实现监督中心将问题的处理结果通知监督员进行核查、上报,核查信息与处理信息一致进行结案,否那么重新处理等功能。
16.1.35 综合评价应包括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6.1.36
1区域评价应按一定周期对行政区、街道、社区、单元网格不同层面区域进行评价,根据区域评价模型,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2部门评价应按一定周期对专业部门和各责任主体进行评价,根据部门评价模型,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3岗位评价应按一定周期对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各岗位和监督员进行评价,根据岗位评价模型,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17 数据及其传输要求
18
数据根本要求
18.1.1 系统运行数据应包括空间数据、业务数据和系统运行支撑数据。
18.1.2
18.1.3 空间数据的分类与编码、精度及数据采集、更新作业规程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8.1.4
18.1.5 系统运行数据的空间参考系应与所在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18.1.6
数据内容要求
18.1.7 空间数据应包括单元网格数据、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8.1.8
1单元网格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那么?
CJ/T213的规定。
2部件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
CJ/T214的规定。
3地理编码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
CJ/T215的规定。
4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包括大比例尺地形数据及相关数据;有条件的城市可包括高分辨率正射影像数据。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内容和组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CJJ103和?
城市根底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CJJ100的规定。
18.1.9 业务数据应包括系统运行中的公众举报数据、监督员上报数据、监督员核查数据、业务案卷数据、业务流转数据、业务督办数据、业务表单数据、机构人员角色数据、综合评价结果数据等。
18.1.10
18.1.11 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应包括机构人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工作流配置、地图使用配置、工作表单定义、文号定义、惯用语定义、统计报表定义、地图要素编码定义、物理图层配置、逻辑图层配置、专题图层配置、地图查询定义等数据。
18.1.12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根本要求
18.1.13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应包括以下内容:
18.1.14
1问题表单、任务指令、用户验证等信息;
2图像、音频信息;
3问题发生地点的地理位置坐标信息。
18.1.15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8.1.16
1应支持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
2应支持GPRS或CDMA1X等数据无线传输技术;
3宜支持传输数据加密功能。
18.1.17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18.1.18
1网络通信质量稳定,信息传递成功率宜在99.9%以上;
2与效劳器进行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用户数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3单次数据无线交换和传输时间不宜超过30s。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与协同工作子系统之间数据传输要求
18.1.19 数据传输应包括以下内容:
18.1.20
1问题表单、任务指令、用户验证等信息;
2图像、音频信息;
3问题发生地点的地理位置坐标信息。
18.1.21 数据传输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8.1.22
1应支持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
2应支持SOAP协议。
18.1.23 数据传输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18.1.24
1网络带宽不应低于2Mbps;
2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能力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3每次数据交换和传输时间宜小于10s。
19 系统运行环境根本要求
110
一般规定
110.1.1 系统运行环境宜包括网络环境、效劳器、显示设备、存储设备、呼叫中心、系统软件、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和平安保障等。
110.1.2
网络环境
110.1.3 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与平安性。
110.1.4
110.1.5 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之间应实现网络互联,网络带宽不应低于2Mbps。
110.1.6
110.1.7 监督中心应实现与无线通信网络的互联,网络带宽不应低于2Mbps。
110.1.8
110.1.9 应建立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体系。
110.1.10
效劳器
110.1.11 宜根据系统并发用户数和系统运行预期数据量等指标,选择满足系统运行性能要求的适宜配置和数量的效劳器。
110.1.12
110.1.13 效劳器应配置数据库效劳、地图应用效劳、业务应用效劳、数据无线采集效劳、统一认证效劳等。
110.1.14
110.1.15 宜建立效劳器的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110.1.16
显示设备
110.1.17 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宜配置供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
110.1.18
110.1.19 显示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以下规定:
110.1.20
1屏幕分辨率不应低于1024×768像素;
2屏幕比照率不应低于600:
1;
3屏幕亮度不应低于500cd/m2;
4水平视角不应低于150︒,垂直视角不应低于60︒。
存储设备
110.1.21 存储设备应具有良好的节点扩充性和良好的传输速率。
110.1.22
110.1.23 存储设备宜采用可伸缩的网络拓扑结构。
110.1.24
110.1.25 存储设备宜具有高传输速率的光通道直接连接方式。
110.1.26
呼叫中心
110.1.27 呼叫中心应设在监督中心内,通过形式接受社会公众举报,与监督员通话联系。
呼叫中心应满足以下要求:
110.1.28
1应使用建设事业公益效劳专用号码12319接入;
2应满足假设干个话务员并行工作;
3应具有可扩展性,性能稳定,易使用,易维护。
110.1.29 呼叫中心的主要功能应包括根本坐席功能和特殊坐席功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10.1.30
1根本座席功能应包括应答、保持、转接、呼出、咨询、会议等根本操作功能,可实时显示主叫号码。
2特殊坐席功能可包括话务质检、监听、协议跟踪、全程录音、放音、内部呼叫、强制插入、强制撤除、强制签出、强制示忙、强制示闲、拦截、效劳指标统计等。
系统软件
110.1.31 系统软件应包括数据库软件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
110.1.32
110.1.33 数据库软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10.1.34
1具备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统一存储的能力;
2具备管理海量空间数据的能力;
3具备数据库效劳恢复功能;
4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5能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效劳。
110.1.35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10.1.36
1应支持关系数据库中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
2应提供WebGIS效劳,实现基于浏览器的空间数据显示、查询等根本功能;
3基于WebGIS效劳,应具备充分处理能力实现对海量空间数据的显示、存取操作,在客户端到达根本的运行性能;
4基于WebGIS效劳,应具备对空间数据编辑功能;
5应支持通用编程语言进行二次开发;
6应支持常用数据格式转换。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110.1.37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应采用通用的智能操作系统,提供的二次开发平台必须支持数据存储、摄像头图像获取、数据无线传输等根本功能的开发。
110.1.38
110.1.39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应具有GPRS或CDMA1X等无线通信数据传输功能,应具有话音通讯、短消息、录音功能,应具有USB数据线接口。
110.1.40
110.1.41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的处理器主频应在100MHz以上,系统内存不应小于32MB,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软件运行可使用内存不应小于15MB。
110.1.42
110.1.43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应内置摄像头,分辨率不应低于30万像素,应具备调焦功能,应能保证拍摄30m以内静止物体的清晰图像。
110.1.44
110.1.45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的主屏幕尺寸应在以上,显示质量不宜低于6.5万色半反射式TFT彩色屏幕,屏幕抗日晒效果应能适合户外工作。
110.1.46
平安与保密
110.1.47 应对监督员及系统所有用户进行统一身份认证。
110.1.48
110.1.49 应对用户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应确保空间数据信息的平安访问。
110.1.50
110.1.51 应采用防火墙等平安保障手段进行边界保护。
110.1.52
110.1.5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保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0.1.54
111 系统建设与系统验收
112
系统建设根本条件
112.1.1 网络根底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12.1.2
1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之间网络的互联互通;
2应保证市政监管区域内具有无线数据通信条件,无通讯盲区。
112.1.3 系统建设应具有符合本标准第4.2节要求的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根底数据。
112.1.4
112.1.5 系统运行应实现监督与管理功能别离协作模式。
112.1.6
112.1.7 宜在城市建成区相对稳定区域内进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112.1.8
系统建设要求
112.1.9 应建立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模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12.1.10
112.1.11 应进行软硬件、网络环境建设,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
112.1.12
112.1.13 应完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的建设,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12.1.14
112.1.15 应根据系统体系架构要求,完成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根底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和数据交换子系统等应用系统的建设。
112.1.16
112.1.17 应组织用户培训。
112.1.18
112.1.19 应进行系统试运行,并根据试运行状况对系统进行调整。
112.1.20
112.1.21 应对系统建设成果组织验收,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12.1.22
112.1.23 在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112.1.24
系统验收
112.1.25 系统验收的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模式验收、根底数据验收和应用系统验收等3个方面。
112.1.26
112.1.27 系统运行模式的验收内容应包括监督与管理功能别离协作模式、业务流程和监督员工作模式。
112.1.28
112.1.29 根底数据的验收应分别按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那么?
CJ/T2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
CJ/T214和?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
CJ/T215及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执行。
112.1.30
112.1.31 应用系统验收应包括各个子系统的功能验收、性能验收以及开发文档验收等。
112.1.32
113 系统运行维护
114
一般规定
114.1.1 应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系统管理员,定期监测系统运行环境、数据库状况、数据备份情况等。
114.1.2
114.1.3 应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设置权限,阻止非授权用户读取、修改、破坏或窃取数据。
114.1.4
114.1.5 应制定有效的备份管理制度,及时备份各类根底数据和业务数据。
114.1.6
系统维护和扩展
114.1.7 应使用应用维护子系统对系统进行维护。
114.1.8
114.1.9 应使用根底信息资源管理子系统进行空间数据的管理和维护。
114.1.10
114.1.11 应根据不同的空间数据类型,对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确定相应的数据更新责任单位、更新周期和更新方式。
在数据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