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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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

贵州省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

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发挥市场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控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下同)和产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行业,是指从事煤炭开采、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烟花爆竹生产、金属冶炼、民爆器材生产等具有较高作业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社会环境影响的行业。

本制度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划出的一块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的经济发展区域。

包括:

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本制度所称安全风险评估,是指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或者产业园区规划、开发期间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的辨识、分析、评估和确认,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概率和严重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安全防范对策措施建议。

第三条(评估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同)强化安全风险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高危行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学选择规划、开发、建设、管理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业健康提供决策技术支撑依据。

第四条(评估管理要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领域,以及产业园区隶属关系,实行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分级管理。

第五条(评估工作要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诚实守信的原则,评估内容要完整、结论要明确、措施要可行,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安全核准、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评价的,以安全核准、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预评价替代安全风险评估。

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评估范围)下列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应当在安全核准或者项目核准(以下统称:

核准)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一)煤矿建设项目;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的建设项目;

(四)尾矿库(赤泥库、锰渣库),废渣库,电厂灰渣库,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

(五)建筑施工与安装、隧道、桥梁等工程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评估内容-高危行业)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布局和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地勘资料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建设项目周边的设施场所、居民情况,以及自然环境、地理地质、气象条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按规定确需进行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评估内容-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应当在整体布局规划批准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一)园区整体布局规划(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产业布局)方面潜在的安全风险;

(二)园区基础设施规划(道路网、管廊、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通讯、消防站)方面潜在的安全风险;

(三)园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资源配置对安全生产的适应性;

(四)其他按规定确需进行评估的内容。

已经投入开发建设的产业园区,应当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分别对与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讯等隐蔽管网工程的安全距离、企业相互间的影响程度以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容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程序

第九条(组织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由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条(评估程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评估对象的内容、性质和行业特点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应当明确评估重点、组织形式、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

(二)勘查和资料收集。

应当深入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和收集自然环境、地理地质、气象、技术等相关资料。

(三)预测潜在安全风险。

应当全面客观分析和排查评估对象潜在的安全风险,按风险类别建立台帐,预测和研判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控程度。

(四)提出对策措施建议。

应当对预测到的安全风险,逐一明确安全防范对策措施建议。

(五)全面分析论证。

应当围绕评估对象的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安全防范对策措施建议进行科学论证。

(六)作出评估结论。

按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过程、风险预测及对策措施等内容。

(七)报告。

评估结束后,应当填写《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报告表》(见附件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涉及核准、规划的,还应当抄报项目核准(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安全风险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等级划分)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将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安全风险、中安全风险、高安全风险三类。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

(一)评估结论为低安全风险的,予以核准。

(二)评估结论为中安全风险的,暂缓核准;待相关的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具备和完善后,再予以核准。

(三)评估结论为高安全风险的,不予核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评估主体责任)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和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其对安全风险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内容、规模、分级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管理要求-限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把准入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核准或者入驻产业园区。

已经入驻产业园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责令立即退出。

(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评估为具有高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

(三)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限期无法改正的;

(四)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管理要求-处罚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作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险有害因素;逾期仍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管理要求-处罚2)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安全风险评估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管理要求-变更)安全风险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建设项目地址变更的;

(三)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产品方案或者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未遵循评估程序,或者评估内容有重大缺项的。

第十九条(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释义)本制度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新《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解释)本制度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时效)本制度自印发日之后30日起执行。

注:

1.条目后的括号及文字,作为条目解释,在定稿后删除。

2.附件中《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报告表》作为本制度的必要附件必须予以保留;《制订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只作参考材料,在定稿后将不予保留。

3.评估内容主要参考了总局有关规章中有关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内容。

4.涉及建设项目规模的确定、建设单位有关能力的评估,通过相关行业制定的管理办法予以解决。

 

《制度》附件1: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报告表

备案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基本情况

拟设项目名称

拟建项目地址

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办)XX村组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所属行业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手机

评估实施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证号

资质有效期

项目负责人

联系手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手机

评估参加人员

评估情况

评估起止时间

(X年X月至X年X月)

安全风险等级

□高□中□低

对策措施建议

 

评估结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意见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抄送部门

项目核准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注:

本报告表为一式五份,并附有《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制度》附件2:

制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依据

(参考依据,不作附件)

1、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原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款(原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管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第19款,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第十二款,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

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六款,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

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第二条,加强源头安全风险评价,落实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的安全保障条件。

一是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域的安全风险的前期研究和分析。

由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识别和提出潜在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有毒物泄漏等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程度,注意规避已有矿山和尾矿库潜在风险。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有效设定整个区域的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条,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关。

……二是新建或扩建园区的选址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对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大气、地上地下工程管网、园区周边建设情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经过科学论证后确定园区的选址及高风险产业的布局。

《制度》附件3: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参考依据,不作附件)

安全风险评估是将风险分析过程中得出的风险水平与预先设定的风险准则进行比较,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对各种风险进行综合排序,为进一步的决策提供依据。

本标准执行《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的2009年课题项目,未见标准版)。

一、确定安全风险水平

a)数据充足时: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应根据相关数据,采用概率法、指数法等定量方法进行确定。

根据计算出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严重性,直接计算风险水平。

风险计算范式为:

R=f(P,S)

式中:

R—表示风险水平;f—表示风险的计算函数;P—表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S—表示事件后果的严重性。

b)数据不足时: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宜采用定性或半定量的方法进行确定。

事件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度量可参照表1、表2。

二、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a)数据充足时:

将计算出的风险水平与风险准则进行比较,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一般划分为低、中、高三个级别。

b)数据不足时:

根据风险分析过程中推断出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严重性,采用风险矩阵法,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矩阵见表3。

三、判定安全风险结果

低、中、高三级风险一般对应可容许、不可容许两个层次。

评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定风险是否可容许。

当风险可容许时,应保持已有的安全措施;当风险不可容许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以降低、控制或转移风险。

表1:

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属性

级别

说明

描述

A

基本不可能发生

评估范围内未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也极少发生

B

较不可能发生

评估范围内未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偶有发生

C

可能发生

评估范围内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也偶有发生;评估范围未发生过,但类似区域/行业发生频率较高

D

很可能发生

评估范围内发生频率较高

E

肯定发生

评估范围内发生频率极高

 

表2:

安全风险后果严重程度属性

级别

说明

描述

1

影响很小

无伤亡、财产损失轻微,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2

影响一般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现场处理(第一时间救助)可以立刻缓解事故,中度财产损失,有较小的社会舆论,一般不会产生政治影响

3

影响较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要外部援救才能缓解,较大财产损失或赔偿支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

4

影响重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严重财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产生较大的政治影响

5

影响特别重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巨大财产损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注1:

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注2:

风险后果中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的确定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描述的;若其他行业/领域对后果严重性有明确分级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表3:

安全风险等级矩阵

安全风险等级

后果严重程度

1

2

3

4

5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A

B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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