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340940 上传时间:2023-07-12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4.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docx

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输气第一分公司工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公司《工伤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分公司范围内工伤的上报,协助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对分公司发生的工伤(包括职业病)进行初步调查与鉴定,同时负责分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人事企管科负责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工伤保险,工伤人员登记,并针对职业禁忌合理调整岗位。

负责全处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的风险控制,发生工伤(包括职业病)的上报。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患职业病的;

(七)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八)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九)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十一)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非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认定流程

(一)符合第七条工伤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在员工发生事故后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工伤事故发生十二小时内由事故单位报分公司安全环保质监科,同时备齐工伤认定所需全部材料,由分公司安全环保质监科在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二)分公司安全环保质监科、人事企管科与员工所在单位协助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工会及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三)公司安全环保质检部等相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共同签署审核意见。

同意呈报的,在工伤事故发生四十八小时内转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或与有关部门会审后,由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签署呈报意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工伤人员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事故情况说明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配合人事企管科完成申报材料的收集、核实、汇总工作,通过延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章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原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五条职工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五章工伤事故奖罚

参照公司执行第十六条在工作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对公司造成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按公司及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第十七条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一)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二)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第十八条将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次数及损失纳入经济目标考核中,年度经济目标奖发放时予以兑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输气第一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分公司及各站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分公司及各站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建立、健全分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职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禁忌,是指职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站队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二章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设置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每年年度工作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职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科室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组织建立、健全分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督促、检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七)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

(九)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

第十条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二)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三)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科室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四)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科室、各站队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五)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六)依法承担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职责

(一)在分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分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职业危害的检测、防治和健康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职业卫生评价工作。

(六)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七)对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有关职业卫生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八)制定职业卫生作业规范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九)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十)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第十二条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一)认真履行安全环保质监科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科室切实按期执行。

(二)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三)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四)参与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六)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人事企管科职责

(一)负责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负责合理安排职工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负责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对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负责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并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六)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动力装备技术科职责

(一)负责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二)负责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三)负责对各站队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工程基建科职责

(一)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安全环保质监科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负责项目建设中安全管理“三同时”的具体落实工作。

(三)负责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报至安全环保质监科审查。

(四)负责在建设项目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请当地安全管理监督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工会职责

(一)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二)负责督促并协助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负责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四)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五)负责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十七条财务科职责

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检测、防治和培训费用的落实。

第十八条各站队职责

(一)负责把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贯彻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二)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三)负责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的检查,对场站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采取整改措施。

(五)负责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六)负责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岗位职工职责

(一)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设备。

(三)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四)当工作场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第三章前期预防

第二十条各科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一条及站队的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环保质监科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环保质监科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需安全环保质监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条财务科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由专人负责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七条应当按照安全环保质监科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三十九条向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相关供货商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向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相关供货商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四十一条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企管科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人事企管科违反前款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科室、各站队应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四十五条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安全环保质监科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第四十七条人事企管科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九条各站队应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十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五十一条职工离开工作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各站队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由负责人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五十二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安全环保质监科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安全环保质监科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承担。

第五十四条人事企管科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体力劳动及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负重20kg以上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人事企管科应当保障职工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不得因职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五十八条财务科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把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