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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外商投资法

蒙古国外商投资法

D

2、履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开设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所签合同、章程以及投资合同中承担的义务;      

3、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的原貌;      

4、尊重蒙古人民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章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企业      

一、根据蒙古国法规建立的其资产中外国投资者所占比例不低于25%的企业,称之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即被视为蒙古国法人,按蒙古国法规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审批      

一、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审批证书由执行蒙古国外国投资政策的国家中央机关(以下称“贸工部”),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批颁发。

      

二、投资者的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的姓名、地址、国籍;      

2、投资类别和规模;     

3、企业的形式;      

4、投资的基本形式;      

5、投资的基本行业,经营的生产、服务项目;      

6、资本投入和实施的阶段及期限。

      

三、投资申请书应附以下证件:

      

1、关于投资者的介绍和法人证书副本;      

2、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      

3、外国投资企业章程;      

4、与投资有关的销售、管理、工艺和其他协议;      

5、技术经济核算;     

6、开户银行出具的关于投资者支付能力的证明;      

7、蒙古国主管部门授予的关于从事自然资源勘探、开采、加工、土地使用和专门的生产及服务项目的批准书。

      

四、在收到申请书和附件的60天内,经专业部门作出下列结论后,以贸工部长的授权方式作出决定:

      

1、是否符合法规;      

2、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3、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4、工艺水平的估价。

      

五、按国际和蒙古国标准对本条第四款中的第2、3项作出结论;      六、根据蒙古国政府通过的规定,对本条第四款中的第4项作出结论;      七、若批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贸工部则发给证书;      

八、如果认为所建外国投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不符合蒙古国的法规、自然环境、健康与卫生和工艺的要求,则在说明有关的依据后,不发批准证书;      

九、本条所指投资者申请书和批准建立外国投资企业证书的式样由贸工部确定;      

十、外国投资企业如变更注册资本、合同和章程,应在30天前报告贸工部。

贸工部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变更问题进行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财产和知识产品价值的估算      

一、外国投资企业的资产构成中投资者投入的财产和知识产品,应由投资各方本着以自由外汇和图格里克相一致的估算原则,进行协商估价。

若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聘请国内或国外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根据蒙古银行届时确定的比价将图格里克折算成自由外汇。

     

 第十四条 负责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机关的权利      

一、负责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中央机关具有如下权利:

     

 

(一) 结合发展经济社会的统一目标制定外国投资政策,并对实施情况予以监督;      

(二) 保障外国投资法规的执行,并实施监督;      

(三) 拟定外国投资重点行业及方向的建议。

      

二、负责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机关具有下列权利:

      

(一) 负责外国投资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实施;      

(二) 研究增加外国投资的条件及可能性、组织对外宣传工作、提供信息、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项目招标;      

(三) 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全面服务;      

(四) 发布外国投资统计信息;      

(五) 建立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审批;      

(六) 暂停或终止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      (七) 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负责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机关在提供本条第二款三项所指的某些服务时可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 投资合同的登记注册      

一、对已从负责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机关领取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应予登记注册。

      

二、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对合同、章程的修改,需经负责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机关批准后,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登记。

      

三、投资合同的登记注册,由负责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机关依据其申请、经公证的投资合同复印件予以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 终止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一、依据蒙古国法律规定,终止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活动。

     

二、如能证实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了本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贸工部可以暂时或完全终止该企业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撤销

一、停止业务活动的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应在14天内将该决定送交负责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中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二、投资合同期满、投资者终止合同、违犯蒙古国法规的情况下,将合同从注册中注销即视为批准证书作废。

      

三、撤销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贸工部应将批准建立该企业的证书予以取消,并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指决定,将外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从国家注册中除名,并公布于众。

      

五、撤销的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在完成总决算后,外国投资者可按本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将所得收入和利润汇往国外。

     

 第十八条 纳税      

一、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按照蒙古国税法规定纳税。

      二、给予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投资合同实施者的税收优惠和免除问题,由企业所得税法、海关税率法、增值税法、特别税法、土地法等协调。

      

第十九条 稳定经营合同      

一、如果在蒙古国投资200万美元或不低于相等的图格里克资产的投资者提出要求,为给投资者创造稳定的经营环境提供法律保障,负责税务政策问题的政府成员可以代表蒙古国政府与该投资者签订稳定经营合同。

      

二、稳定经营合同的样本由蒙古国政府制定。

具体内容应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税收稳定的条件以及投资目的、额度、终止合同的依据、执行期限等条件。

      

三、外国投资者首次投资额达到200-1000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图格里克的项目,签订稳定经营合同的期限为10年;1000万美元以上或与其相等的图格里克的项目,签订稳定经营合同的期限为15年。

      

四、签订稳定经营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如不属因依据蒙古国法律规定宣布破产、主管部门终止其经营活动和各方协商终止协议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合同未到期之前自己建议停止经营活动的,其已享受的税收和其他减免优惠所得,应予清退。

      

第二十条 稳定经营合同的签订      

一、要求签订稳定经营合同的投资者,应向负责税务政策的国家中央机关提交申请书和合同草案。

      

二、负责税务政策的政府成员,自收到申请书和合同草案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认为无需进行补充、澄清时应与申请者签订合同。

若需要进行补充、澄清,应就此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

      

三、将关于稳定经营合同的通知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土地使用      

一、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根据蒙古国土地法规的条件和制度有偿的、以签订合同方式使用土地。

      

二、合同应规定使用土地的条件、期限、自然环境的保护和补偿恢复措施、土地使用费、双方应负的责任。

      

三、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按如下方式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1、外国投资者在蒙古国建立的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合同,经该级公民代表会议和主席团批准后,由蒙方土地所有者同外国投资者签订。

      

2、蒙古投资者参加的外国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合同,经该级公民代表会议和主席团批准后,由蒙方土地所有者与该企业的领导签订。

      3、蒙古投资者参加的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使用私有土地合同,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则由该土地所有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领导签订。

      

四、本条第三款第2、3项规定的与外国投资企业领导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由蒙古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按企业资产中所定的投资比例分担。

      

五、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使用土地的基本期限由该企业业务活动期限确定。

土地首次使用基本期限不超过60年。

按合同规定的最初条件,一次可延长土地使用合同期40年。

      

六、土地使用合同期结束前,若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被撤消,则土地使用合同期也同时终止。

      

七、政府有权做出根据国家特殊需要更换或收回土地的决定。

由此对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将无障碍地支付赔偿。

赔偿额按更换或收回土地时的估价确定。

      

八、使用土地时若危害居民健康,破坏自然环境或与国家安全利益相悖时,则废除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财政、信贷、统计、监督      

一、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根据蒙古国法规开展与财政、税务、信贷、结算和外汇结转有关的业务。

      

二、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根据蒙古国法规从事会计统计、决算报表工作。

      

三、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财务和贸易业务,应根据蒙古国法规,接受国家财政监督机关或授权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允许外国监督机构参与。

      

第二十三条 保险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可根据蒙古国法规,向蒙古国保险机构投保。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护关系      

一、外国投资企业应优先录用蒙古国公民。

特殊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从国外录用。

有关录用外国劳务和专家问题,将由蒙古国相关法规进行协调。

      

二、对在外国投资企业就职的蒙古国公民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护关系,按蒙古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处理。

      

三、在外国投资企业就职的外国公民,其劳动工资和其他收入应按蒙古国法规纳税,税后收入有权汇往国外。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与蒙古国投资者之间,外国投资者与蒙古国法人及自然人之间产生的与外商投资、外国投资企业业务活动有关的纠纷,如蒙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无规定时,则由蒙古国法院裁决。

      

第二十六条 本法的生效      本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月3日,进行了补充修改。

  注:

 2001年11月30日国家大呼拉尔决定取消的条款

观望蒙古新《外商投资法》

2012-08-2506:

00:

3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有0人参与

0(0)

8月23日,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访问蒙古,表示将积极参与蒙古国的矿业兴国战略。

此前,蒙古国新政府刚刚在8月20日组建完毕。

戴秉国在乌兰巴托接受蒙古国媒体采访时,谈到“我们建交已经60多年,中蒙之间边界划定已经50年了,两国关系发展得这么好来之不易”,“有人有疑虑,担心中国对蒙古的睦邻友好政策有一天会改变,这是毫无根据的。

另外他针对中国投资面临的尴尬局面,他表示支持蒙古国实施矿业兴国战略,并表示愿意帮助蒙方进行产业结构升级。

在戴秉国访问的同一天,蒙古新任矿产资源部部长重申了该国在能源问题上的立场:

蒙古国政府将谋求全世界最大的未开发铜矿奥尤陶勒盖(OyuTolgoi)项目中获得更大的股权,将原30%的持股升至50%。

蒙古去年10月曾提出要重新商议2009年达成的奥尤陶勒盖投资协议,但因为议会大选与组阁而一度被搁置,人们没料想到它在新政府上任的首周就被提了出来。

“我们尊重蒙古国政府,他们通知我们去谈,我们就会展开谈判。

”奥尤陶勒盖项目首席执行官(CEO)卡梅伦·麦克雷(CameronMcRae)曾就此问题发言,“不过我认为,我们表现出的态度是,投资协议是一个合同,我们会信守自己的承诺,因此至少我们也能要求政府能信守他们的承诺。

矿商和投资者曾将2009年10月签署的奥尤陶勒盖项目投资协议视为当前采矿业繁荣的开端。

那么它当下的遭遇,或许也是蒙古产业新一轮改变的序曲。

一家不愿具名的中国大型能源公司驻蒙CEO对记者透露了一些情况。

他们在蒙古竞标的油气田大约投资额是仅次于奥尤陶勒盖外的投资项目,当时,是按照国际标准合同签订、并受到蒙古国政府认可的合同。

但现在由于蒙古国内政策的变化,这份协议面临着部分关键条款作废的可能性。

即使“坚决不同意,但我们也无法终止法律的变更。

作为一个企业本身,来对抗政府也是太单薄了,应该通过中蒙之间的贸易保护协议。

通过相关部门干涉可能是最好的。

”该CEO说道。

据他介绍,蒙古国党派多、政策不延续、每年修法制法繁复,特别赶上这两年选举年,手下的项目都在停滞状态。

有企业的项目被一拖几届政府,比如国内的一家大型煤炭电厂运营集团,在蒙古已经有撤的打算了。

蒙古新《外商投资法》

“我从不期待稳定。

你要随时准备法律改变,但也不要被吓倒。

对于80%的商人,他们不会抢走你的生意,但是大玩家,我只能建议你们低调:

上面有人在注视你们。

”蒙古商会主席LaurenzMelcherss直白地对记者说。

所谓的大玩家,按照蒙古一部争议颇大的新《外商投资法》规定,可以理解为将在一系列具有战略重要性重点行业(包括矿场资源)中,持股超过资产的49%,且当时投资数额超7500万美元的外商,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外国企业。

但法律的规定相当不清晰,且容许议会可于审批程序行使大量酌情权。

蒙古中华总商会秘书长商那拉图曾担任过19年的法官,他对记者分析道:

“(这部法律)最要害的是划分了3个战略性行业,涉及到外国投资的,国有企业占5%以上就要提交政府,49%提交议会批准。

一年议会才开春秋两次会,还不一定能放进议题。

新投资法虽然暂时是统计性的作用,并不限制外国投资,但是肯定将来会形成一个问题。

”而且“国有企业现在注册公司,可按照这个法律,审查期间由4天变成90天。

这部法律至少已经造成中国铝业收购南戈壁股权事宜几近泡汤。

该公司自4月4日公告,拟出资不超过10亿美元要约收购南戈壁不超过60%但不低于56%已发行及流通在外普通股。

该交易将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和香港市场上完成交易。

在几番推迟交易后,本月14日路透社报道称,南戈壁首席执行官AlexMolyneux称,“我个人相信中国铝业不会继续这项收购。

”他表示,蒙古政府近期作出种种举动以阻挠这宗交易,“蒙古政府要令这交易不可能进行,是百分百清楚的”。

“无论如何,中国国企进入蒙古的大门,可以说已经合上了”,一位在蒙驻扎多年的央企老总如此感叹。

据他介绍,现在真正在蒙古投资矿业、实际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也就是个十几二十家,屈指而数,而这些企业究竟有没有赚到钱,还很难说。

“资源民族主义”

边疆证券首席分析师DaleChoi曾在本次国会大选前发布一份影响广泛的告投资者书,警告蒙古将在资源民族主义的路上渐行渐远。

他对本报记者表示,即使大选结束,新执政党上台,蒙古投资环境中的民族主义因素并不会减轻。

这个词在后来的选举中果然被反复提及的一个词。

蒙古国两大政党——民主党和人民党都试图以对外资的强势政策争取选票,安抚国内选民的不满。

“蒙古政府现今经济政策,至少会维持10年”,公民绿色意志党党魁SambuuDEMBEREL对记者解释:

“我们已经开放门户20年了,现在需要的是质量加数量的发展。

无论是中国企业、其他国企业,都要慎重考虑如何参与到蒙古的经济体系中,而不是投机。

虽然,我认为民族主

义是很愚蠢的。

但蒙古人对外国是很敏感的,因为我们是一个小国。

经济学家相信,蒙古人对于中国的担忧则主要在于对其未来的恐惧。

对地广人稀的贫困国蒙古而言,一个人口数量是其450倍并且经济已经飞速发展了30年的邻国会让它不可避免地倍感焦虑。

蒙古80%的出口是面向中国,而进口中则有近一半是来自中国。

“中国企业在蒙古投资,最大的风险就是政治风险。

”商那拉图以基础建设来举例说,“从经济上来考虑,蒙古新建铁路应该铺设一条将塔班陶勒盖矿与中国相连的南北向铁路,但他们最终还是决定先建设东西走向。

蒙古的劳务市场非常封闭,相对于广袤的土地,它只有一百万左右的适龄劳动力人口。

很多外资企业,尤其是建筑、能源以及技术行业要求引进劳动人员,但往往不能被满足。

由于地理上的原因,他们引进的大多数是中国的劳务人员。

即使能够申请到政府的劳工配额,按照《劳务限制法案》的规定,每进一个劳工,企业需无偿向蒙古政府缴纳岗位占用费1500块人民币左右。

上述能源公司CEO曾给记者算了一笔帐,该公司从2011年开始缴纳劳务占用费,但劳工配额达到2000-3000人,一年下来就是几千万的费用。

至于限制劳动人口的原因,俞勇璨,一位从事地产及旅游的台商为记者解释道:

我手下的员工都提到,他们在教育时就会植入一种意识——中国很容易将蒙古同化。

这样的民族主义教育在越是落后的地方,反而越是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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