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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管理制度

为规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项目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监理的作用,圆满完成各项监理任务,实现工程各项监理目标,我公司制定了以下监理工作制度。

1、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组织结构

 

公司质量体系职能分配:

1.1总经理

1.1.1公司法人代表,主持全面工作;

1.1.2贯彻执行与监理服务相关的法令、法规、方针、政策;

1.1.3主持制定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颁布实施《质量手册》,对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完善、实施和改进负决策责任;

1.1.4任命管理者代表,明确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1.1.5定期主持管理评审,对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体系的适宜性和持续效性进行评价;

1.1.6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

1.1.7批准质量策划、合同评审、人员招聘和设备采购;

1.1.8批准部质量体系审核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

1.1.9批准《监理大纲》《监理合同》。

1.2业务副经理

1.2.1协助总经理工作;

1.2.2负责公司监理业务工作;

1.2.3分管工程部;

1.2.4负责组织《监理合同》的评审;

1.2.5负责批准监理服务回访计划,督促、检查回访计划的实施。

1.3管理副经理

1.3.1协且总经理工作;

1.3.2负责公司企业管理工作;

1.3.3负责组织人员招聘;

1.3.4负责组织人员培训。

1.4总工程师

1.4.1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

1.4.2分管技术部;

1.4.3负责组织质量策划;

1.4.4负责组织技术文件的审核和各类规、标准的有效性确认;

1.4.5负责审核检测仪器购置计划。

1.5办公室

1.5.1协助管理者代表开展质量工作;

1.5.2对质量体系运行不合格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检查和验证;

1.5.3参加合同评审;

1.5.4负责文件和资料管理;

1.5.5负责人员招聘和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

1.5.6负责办公设备采购、库存保管和管理;

1.5.7负责建立本部门质量记录,负责公司质量记录管理。

1.6工程部

1.6.1协助业务副经理开展监理业务管理工作;

1.6.2分管各项目监理部,对各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和监理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监理服务严重不合格项进行评审及处理,对监理服务合格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检查和验证;

1.6.3负责组织合同评审;

1.6.4负责编制人员招聘计划;

1.6.5负责建立本部门质量记录,监督各项目监理部的质量记录管理工作;

1.6.6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监理服务回访计划;

1.6.7负责开展本部门统计技术工作。

1.7技术部

1.7.1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

1.7.2参加合同评审;

1.7.3负责考核评价确认委托检测试验单位;

1.7.4负责编制测量设施采购计划,负责验收测量设施;

1.7.5负责建立本部门质量记录,监督相关部门的质量体系质量记录管理工作;

1.7.6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统计技术应用。

1.8项目监理部

1.8.1负责项目监理服务,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公司的权限和义务;

1.8.2负责《监理规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记录及其它资料的编写、上报和保存,负责向顾客移交监理档案资料;

1.8.3按合同负责接收、使用和归还顾客财产;

1.8.4负责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记录、签证等的标识;

1.8.5负责对监理服务进行检查,要检查中发现不合格及时纠正;

1.8.6负责提出监视与测量设备需求计划,负责监理部监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1.8.7负责本部门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1.8.8负责开展本部门统计技术工作。

2、技术工作管理制度

2.1监理规划管理制度

(一)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二)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开始编制,完成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三)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容:

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围;监理工作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项目监理组织形式;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

(四)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单位。

2.2监理实施细则管理制度

(一)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师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

(三)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建立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四)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2.3监理会议管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是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②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予权;

③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④施工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⑤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⑥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容;

⑦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2、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二)工地例会

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整项原因;

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④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⑥其他有在事宜。

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2.4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监理工程师应运用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违约事项的发生。

(二)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到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之一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三)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议意见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四)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五)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六)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程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施工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七)由于施工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施工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施工合同缓和终止时,清理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八)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2.5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三)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四)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方面对施工单位的试件养护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明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七)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八)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检和平行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九)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检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十一)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十二)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十三)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6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制度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施工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竣工结算:

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性对策。

(四)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八)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九)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2.7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制度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分析,制定防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2.8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1、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报项目总监理批准实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安全措施存在满足不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责令改正。

2、审查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案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三条要求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3、核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及起重设备安拆资质;

4、核查施工现场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6、检查施工单位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度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

7、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是个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地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得,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收集并建立安全监理资料:

1、安全监理工程师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资料管理工作;

2、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全面体现安全监理工作过程。

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3、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周审阅并签署意见;

4、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工作容,对当月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

2.9监理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一)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配备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的见证人员;

(二)专业(见证)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三)专业(见证)监理工程师依据规要求,考核施工单位的实验室:

1、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四)提出考核意见,符合要求予以确认;

(五)专业(见证)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划检验批、数量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六)专业(见证)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签字、封样,并对见证取样过程负责。

(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配件不得进行见证取样,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八)专业(见证)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标准,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九)专业(见证)监理工程师要监督、协调好取样员的工作,确保取样的真实、准确并具有代表性。

2.10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一)旁站监理的围

1、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和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或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二)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

1、市政、公路工程:

路面工程、地下管网工程、排水工程、信号工程;

2、设备监造按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3、建筑材料的见证试验;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过程;

5、建设单位、设计文件、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必须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

监理部应根据有关规要现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

(三)旁站监理的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技术标准、规、规程、工法;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四)旁站监理的主要容:

1、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到岗;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安全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五)旁站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佩戴明显标志。

(六)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人员、容、部位或工序,报建设单位的同时并通知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开始24小时之前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

3、旁站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旁站监理前的准备工作:

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2)旁站监理人员进场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进行检查,具备施工条件时准予施工;

(3)依据本规定第三条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4)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有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5)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及施工质检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4、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容,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容应包括:

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主要施工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5、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工程质量。

6、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必须由监理单位保存五年以上。

7、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七)旁站监理人员的条件和职权

1、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1)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3)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连续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2、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旁站监理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2)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3)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

(4)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

(5)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通过一定程序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依据本规定第三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3、旁站监理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1)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规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当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有权口头发布局部工程暂停指令,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于24小时由总监理工程师补签工程暂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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