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入团年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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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入团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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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入团年龄
篇一: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方法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方法
干部的基本信息,是干部历史的记录,是考察了解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因此,做好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非常重要。
干部档案审核的一般方法是:
先依据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作为现在工作中使用的干部相关信息,再到涉及该信息的材料中反查核对,比照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的信息是否与材料的记载一致,不一致要做好记录并作核实处理,差缺的材料要进行补充。
一般应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和家庭情况等信息。
“三龄”即干部的出生日期、入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两历”即干部的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一身份”即干部身份。
具体审核方法如下:
一、出生日期
(一)认定依据
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要查找相关材料(原始户籍材料和亲属材料)予以印证。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是否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
出生日期记载前后是否一致的界定:
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的记载时间一致,且大部分主要材料均一致,则该档案的出生日期不存在问题;
2.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日期不一致,且无相应的认定材料或有认定材料但没有更早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档案材料或原始户籍材料)作依据,该档案中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的出生日期存在问题,须进行相应记录及整改。
(三)审核程序
1.比对信息
首先详细审核档案材料记载的下述三个材料的出生日期,并判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其他主要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
(1)最早形成材料记载出生日期;注:
根据档案目录中材料形成时间,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学(入伍、招工)政审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2)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
(3)《公务员登记表》、最新《干部履历表》和《军人身份证号登记表》填写的身份证号中记载的出生日期。
2.涉嫌造假
出生日期涉嫌涂改造假主要指涉嫌涂改最早形成材料的出
生日期等情况;出生日期涉嫌材料造假主要指涉嫌伪造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形成材料等情况。
可通过逻辑推算进行初步判断:
(1)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如按照《党章》规定入党时要年满18周岁。
(2)根据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即对档案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互相比对印证,如根据《干部履历表》、自传、政审材料、《入团志愿书》、任免表等材料中填写的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出生日期是否合理。
3.有认定情况的审核
档案中如有关于出生日期的相关认定材料,需对下列情况进行判断:
(1)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①档案第5类中须有以下材料:
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原始户籍内册、登记卡片、出生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②20XX年10月以后,档案第5类中须有组织认定和相关证明材料。
(3)认定结果是否使用
出生日期认定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涉及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是否使用了认定结果。
(四)问题处理建议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认定材料的,以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出生日期进行认定,并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如出据相关的认定材料),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
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涉及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必须使用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若有符合规定的认定,则用认定的出生日期。
(五)对出生日期审核应特别强调以下三点:
1.组织认定时间若与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不一致,必须要有更早于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档案材料或原始户籍材料)作依据,没有依据的组织认定无效。
2.组织上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以本人档案或户籍档案的最早记载为依据,而不是以身份证为依据。
3.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认定出生日期的,如符合中组部有关政策规定,且依据充分的,该认定有效;否则,应重新予以认定。
二、参加工作时间
(一)认定依据
参加工作时间以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是否一致。
参加工作时间前后是否一致的界定:
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且档案中其他主要材料的工作时间也一致,该档案中的工作时间不存在问题;
2.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且无相应证明材料的,该档案中的参加工作时间前后不一致,须进行整改。
(三)审核程序
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
参加工作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如职工登记表、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等。
2.比对信息
判断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否一致。
须详细审核以下材料中记载的信息:
(1)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
(2)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
篇二:
干部出生年龄的认定
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干部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单位及本人均不得随意填写、更改。
干部出生日期以档案中的历史材料记
载为依据。
“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以档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写的学生登记表,干部简历(履历)表,历史自传,入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材料为依据。
多份历史材料中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由组织上通过调查分析,确认其中一个时间。
关于公历与农历的换算问题。
自1958年中央组织部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就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进行公历与农历换算。
凡因升学、入伍、参加工作、结婚等个人原因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作更改。
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二、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档案材料上填写的情况为依据。
多份材料填写不一致的,要通过系统翻阅档案材料进行辨别认定,一般以多数历史材料记载为准。
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更改参加工作时间,但没有组织结论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尚未更改认定。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已经组织作过认定,并形成了“三龄两历”审核认定材料,但与档案内容不符,仍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重新给予认定。
原认定意见不予认可,在报请领导批准后,从档案中撤出原认定意见。
四、涂改、伪造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
档案材料被严重涂改,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难以认定的,可作为疑难问题,提请上级组织部门协助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计算(参考)
一、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1992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起,企业和职工本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职工按国家、省、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敏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
根据省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之前从事特殊
工种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5年。
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工龄计算问题
1、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2、经组织部门或镇(乡、公社)党委正式批准的村组织书记、村主任(大队长)、村(大队)主办会计的三种职务,且在村(大队)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企业录用为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上述三种职务上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企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其中:
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开始,以前的不再连续计算,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1999年2月起执行)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对办理代理挂靠手续的上述三种职务人员,其缴费年限也可参照执行。
3、对已在市属国有、集体、划归企业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中曾任过民办教师、合同制教师、顶编代课教师;乡村保健医生、赤脚医生(不含乡村保健员);参加社会主义教育的队员,被录用为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与最后一次进本企业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上述人员,其任民办教师等工作时间均可计算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军龄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在1986年10月后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用补缴养老保险费,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军龄计算为工龄从93年5月起实施,在93年5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有军龄的,不再重新计算。
军人转入企业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的,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的,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工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之日算起”的规定,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从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军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5、在“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6、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青,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7、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8、职工受刑事处分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实行养老保险以后,对职工被判刑刑满后重新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从1992年1月起计算。
被劳教的,其在劳教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未开除公职的,其劳教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9、职工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实行养老保险以后,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重新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10、1969年冬、1970年春被退职下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属以上大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安排工作后,退职下放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与退职下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篇三:
最新干部出生的认定
最新干部、工人的出生年月
进行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
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定,是为了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是为了在日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统一标准,科学管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干部的出生日期本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本来无须认定,但由于各种不同原因,很多地方出现了干部档案“年龄越填越小,学历越填越高”,针对这一现象,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20XX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41号),明确规定:
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组织上要求认定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也就是说:
干部年龄的认定,以档案中的原始记载为依据,不能以现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年龄为依据。
若原始档案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文革”前的“填表”、最早的“填表”、早期的多数“填表”为依据。
凡是档案中有两个以上的出生年月或档案中有涂改痕迹的,要慎重审核。
档案中出生年月没有阴历记录的,一律按阳历认定;档案中出生年月有涂改痕迹的,按涂改前的出生年月认定;凡因参加工作、入伍、入团、入党等原因将年龄改大,现又提出改小的,不得再进行更改。
对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社会保险机构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针对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与个人档案中的《招工登记表》所记录出生日期不一致情况,按照文件规定,采取对出生年月以最先的《招工登记表》记载时间为准的做法,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请给予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