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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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docx

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

日期:

2014-04-10

 

 

问:

在鼓励企业节能环保上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

企业在环保节能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设备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退税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

相关优惠政策细则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问:

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并且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从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

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是以重量,还是以体积为标准计算?

答:

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问: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否有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

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其中,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经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问: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需要取得经信系统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答: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3〕188号)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凡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以前已经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政策的企业,但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补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手续后,才能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政策,认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问:

企业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

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应在申报享受减免税前(最迟于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备案: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

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其投资额应该如何确定?

答:

企业购置《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问:

哪些情况下,企业节能环保专用设备不能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

答:

以下情形,企业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不能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方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如果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不符合《设备目录》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或者虽然购置了但却没有实际使用的,都不能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如果企业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专用设备,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

企业要享受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资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资料;

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

企业从事哪些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

问:

企业转让已经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受让方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答: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按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问:

企业要享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

企业应在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前(最迟次年4月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后方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符合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需条件的证明资料;

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同时,根据《关于下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收操作流程(试行办法)的通知》(杭经信联资源〔2011〕188号)的规定,杭州市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有专职专业中级以上(含)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

2、公司以合同能源为主应业务;

3、获国家、省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获杭州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

问: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资产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

有关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问: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究竟是就公司全部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还是仅仅就该项目所得享受优惠政策?

如果同时从事多个合同能源项目的,应如何处理?

答: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就该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多个合同能源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按项目分别享受优惠。

如果节能服务企业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问: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分享合同短于6年的,应如何处理?

如果在优惠期内转让该项目的,又该如何处理?

答:

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问: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的业务往来和会计核算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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