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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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征求

邮政管理部门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类)

编号

事项名称

依据

行政相对人

简要描述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政审批总清单对应编码:

55001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邮政法》第9条第3款

邮政企业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行业管理科

公开

(1、有无共同实施的主体

2、不公开的理由

3、其他

下同)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类)

编号

事项名称

依据

行政相对人

简要描述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政审批总清单对应编码:

55002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邮政法》第15条第3款

邮政企业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行业管理科

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邮政普遍服务监管类)

编号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进入现场检查

《邮政法》第61条第1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2条第1项;《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3条第1项

邮政企业、利用邮政通信基础设施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进入邮政企业或者涉嫌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2.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邮政法》第61条第2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2条第2项;《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3条第2项

单位和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3.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邮政法》第61条第3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2条第3项;《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3条第3项

邮政企业、利用邮政通信基础设施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邮票发行监管类)

编号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进入现场检查

《邮政法》第61条第1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第1项

被监督检查单位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进入相关企业或者相关现场检查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2.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邮政法》第61条第2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第2项

单位和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3.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邮政法》第61条第3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第2项

被监督检查单位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快递市场监管类)

编号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进入现场检查

《邮政法》第61条第1项;《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8条第1项;《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3条第1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2.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邮政法》第61条第2项;《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3条第2项

单位和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3.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邮政法》第61条第3项;《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8条第2项;《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3条第3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4.

约谈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8条第3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集邮市场监管类)

编号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进入现场检查

《邮政法》第61条第1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

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进入集邮票品经营场所或者涉嫌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2.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邮政法》第61条第2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第2项;

单位和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3.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邮政法》第61条第3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第3项;

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4.

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第4项

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邮政行业统计管理类)

编号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统计调查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6条

统计调查对象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统计机构

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职权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处罚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未取得许可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法》第72条第1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河南省邮政条例》第62条

单位、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30条第1款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公开

3.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公开

4.

超业务范围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第41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5.

超地域范围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第41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6.

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第42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7.

超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第42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8.

授权或委托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业务

《河南省邮政条例》第43条第2款,第62条第2款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9.

违反加盟管理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4条、第43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加盟人与被加盟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0.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行可证》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第2款、第30条第3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

11.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第2款、第30条第3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

12.

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备案

《邮政法》第54条、第73条

快递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

13.

未按规章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第1款、第31条第2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4.

未按规章规定办理分支机构撤销备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第31条第2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5.

未按规章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变更备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第31条第2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6.

未按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9条、第31条第2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7.

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31条第3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8.

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弄虚作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31条第3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9.

开办快递未端网点未按规定备案

《快递暂行条例》第18条、第40条第2款第1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7条、第29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

20.

停止经营未书面告知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法》第58条、第73条第4项;《快递暂行条例》第29条第1款、第40条第2款第2项

快递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

21.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按规定公告

《快递暂行条例》第29条第1款、第40条第2款第2项

快递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

22.

停止经营未按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快件

《邮政法》第58条、第73条第4项;《快递暂行条例》第29条第1款、第40条第2款第2项

快递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

23.

暂停快递服务未按规定报告

《快递暂行条例》第29条第2款、第40条第2款第3项

快递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

24.

暂停快递服务未按规定公告

《快递暂行条例》第29条第2款、第40条第2款第3项

快递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

25.

暂停快递服务未按规定妥善处理快件

《快递暂行条例》第29条第2款、第40条第2款第3项

快递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公开

26.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邮政法》第63条、第77条

快递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公开

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7.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33条

快递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快递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处罚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未经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法》第68条;《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8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处罚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未经批准撤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

《邮政法》第68条;《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8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类)按照新要求不需要了,还需核实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处罚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非邮政企业未经批准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3条、第56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邮政普遍服务监管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处罚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合标准

《邮政法》第67条;《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8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公开

2.

邮政企业违法使用邮政标志车船

《邮政法》第69条第1款;《河南省邮政条例》第60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公开

3.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邮政专用标志

《邮政法》第7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4.

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邮政法》第7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5.

外商在我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第57条

外商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6.

为外商在我国境内从事邮政服务提供条件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5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7.

未按照要求报告暂时停止办理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7条、第58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公开

涉及机要通信的不予公开

8.

未报送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第58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9.

未及时报告突发事件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1条、第58条

邮政企业、利用邮政通信基础设施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10.

未按要求提供普遍服务业务的相关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58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

11.

未按要求按时报送普遍服务相关数据资料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58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

12.

未按照要求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58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

13.

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9条、第59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4.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9条、第59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5.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重要备案信息变更,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9条、第59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16.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公开

涉及机要通信的不予公开

17.

对转办的用户申诉未按时答复或者虚假答复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

18.

不及时增设邮筒、安排投递

《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9条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

19.

拒绝或者拖延、中止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河南省邮政条例》第61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20.

 

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设施

 

《河南省邮政条例》第65条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邮票发行监管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处罚内容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违反邮票销售规定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第3项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执法机构

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

 

2.

邮票印制质量事故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第4项

邮政企业

邮政管理部门

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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