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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章存货

第一节采购与保管控制

第二节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三节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一节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二节日常保管控制

第三节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五章无形资产

第一节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二节日常保管控制

第三节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能,保证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

公司对相关资产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款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

主要包括:

土地使用权、专用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

第四条子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企业在建立并实施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存货

1.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

3.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4.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5.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备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

(三)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并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各项资产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保险人,降低资产损失风险,防范资产投保舞弊。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相关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资产的全过程业务。

(一)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

3.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4.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5.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二)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固定资产的询价与采购决策;

3.固定资产的采购决策与执行;

4.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5.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6.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

7.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8.以上固定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三)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无形资产的询价与采购决策;

3.无形资产的采购决策与执行;

4.无形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5.无形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6.无形资产的保管与清查;

7.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8.以上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产业务。

办理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资产业务。

第一十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产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一十一条企业应当制订资产业务流程,明确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存货

第一节采购与保管控制

第一十二条子公司存货取得的请购、审批、采购和付款控制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三条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如存货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一十四条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存货管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验收入库、原料加工、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同时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第一十五条企业应当重视存货验收工作,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和方法,对入库存货的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查验,验收无误方可入库。

外购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核对一致。

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货物,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

自制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产品质量,通过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产成品才能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告处理。

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来源、质量状况、实际价值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一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变质等措施和管理规范;

(三)企业应当加强生产现场的材料、周转材料、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四)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混淆。

(五)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六)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

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

(七)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八)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存货的保险投保,保证存货安全,合理降低存货意外损失风险。

(九)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

第二节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一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

企业生产和施工部门、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

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

存货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得到特别授权。

仓储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第一十八条企业应当明确发出存货的流程,落实责任人,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

第一十九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之情形。

第三节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条企业仓储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做到存货记录与实际库存相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存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核查存货数量,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执行公司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仓储部门与财务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一节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企业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量。

子公司要根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的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建的年度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购建固定资产单位(单项)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要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部门应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购建或改造固定资产一次或一个项目的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应当上报公司批准。

子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内部核算单位,XX不得购建固定资产和处置企业资产。

子公司编制、调整、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符合公司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执行,减少直至杜绝预算外购建项目。

预算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应当严格按照需求,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报公司审批。

对于金额较小(10万元以下)的购建项目,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但预算外购置累计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5%的,应由公司审批。

购建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般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择优选购,大批量或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和项目建造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企业应成立由企业领导、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监督、技术等部门领导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项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购建固定资产应签订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交付(竣工)日期、价款支付、履约保函、结算方式、交货地点及方式、保修、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

有关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

第二十七条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进行评估:

(一)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固定资产抵债;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企业应当区别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对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外单位调入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并与购货合同、供应商的发货单及投资方、捐赠方等提供的有关凭据、资料进行核对。

企业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对于经营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设立备查登记簿进行专门登记,避免与本企业固定资产相混淆。

第二节 日常保管控制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固定资产维护和更新改造,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积极促进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自主创新政策,加大技改投入,不断促进固定资产技术升级,淘汰落后设备,保持本企业固定资产技术的先进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调配、中小维修计划的审批、大修计划的编制、固定资产的投保及索赔,组织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技术鉴定和事故、盘盈、盘亏原因的调查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组织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保养,编制维修计划,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技术鉴定和事故、盘盈、盘亏原因的调查以及报废工作,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按期计提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技术鉴定和事故、盘盈、盘亏原因的调查以及报废工作。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企业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的会计核算,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情况。

确认、计量固定资产减值的依据充分,方法正确。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企业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固定资产故障率和使用风险。

企业应当强化对关键设备运转的监控,严格操作流程,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许可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企业应制订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实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企业固定资产需要大修的,应由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评估,提出修理方案,经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企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应纳入企业预算,并在经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投保制度,防范和控制固定资产的意外风险。

企业应明确应投保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等拟订投保方案,经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按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子公司固定资产抵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固定资产抵押业务均应报公司审批。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固定资产对外抵押。

子公司将固定资产用作抵押的,经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企业应当加强对接收的抵押资产的管理,编制专门的资产目录,合理评估抵押资产的价值。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和技术性能检查,至少每年一次,在每一会计年度末进行。

企业应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相核对。

发现账实不符的,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写出书面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度损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经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核后报公司审批,在期末结账前妥善处理完毕。

对已存在有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企业启用原封存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封存状态,应履行审批手续。

企业改变固定资产使用状态,涉及变更固定资产保管地点的,应当登记在案。

第三节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防范资产流失。

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审批。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不同类别,在处置环节采取以下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于没有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损失,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形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处置。

(四)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作投资。

(五)将固定资产以抵偿债务形式处置,其作价金额低于账面净值或发生其他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上报公司批准。

(六)涉及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置换时,一次处置固定资产原值超过企业净资产1%的项目,应报经公司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超过50万元的,还应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公司备案,低于评估价交易的,应报公司批准。

(七)子公司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拟定方案,经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的修缮保养、税赋缴纳、租金及运杂费的收付、归还期限等事项。

出租固定资产给非国有单位,原值大于50万元或者租赁期限达6个月以上,应对拟出租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企业内部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第五章无形资产

第一节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四十六条企业建立无形资产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年度综合计划、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等拟定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

无形资产预算编制、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公司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要根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的需要编制无形资产购置的年度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购置无形资产单位(单项)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要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部门必须参与并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企业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购建和处置无形资产。

第四十七条企业购置无形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无形资产投资预算执行,减少直至杜绝预算外购置项目。

预算外无形资产的购建累计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5%的,应当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后报公司批准。

第四十八条购置无形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的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应采取相应的保密保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

无形资产具有保密性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

商标权、专利权、特许权等应及时取得权属证明文件。

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以下列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对其进行评估:

(一)与非国有单位置换无形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无形资产抵债;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验收制度。

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五十二条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填制无形资产交接单,登记无形资产账簿。

第二节 日常保管控制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分类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明确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台帐,实行无形资产动态管理。

企业应当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淘汰落后技术,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重视品牌建设,加强商誉管理,通过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打造和培育主业品牌,切实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的社会认可度。

  

第五十六条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无形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无形资产目录制度。

企业应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企业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范围和政策。

保全范围和政策应当足以应对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七条XX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有记录,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每季度至少一次)。

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和总账,并在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三节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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