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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有名合同

十五种有名合同

  篇一:

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

与典型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是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对合同的一种划分。

  篇二: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salescontracts)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种类

  在当前,无名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合同:

  

(1)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合同。

这方面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类合同的单行法律。

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协议),《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2)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规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在各自适用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件还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目前并没有对其立法。

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需要将来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上述合同中,有的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合同中有的没有必要制定的专门的法律,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

  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

  用于各类合同。

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

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

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

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

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

  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篇三:

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列举的15种有名合同的是。

A.借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通过分类,我们可以将各种合同找到归类,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律,便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与自己的真实目的相一致的合同条款。

  一、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

  与典型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典型合同是非典型合同的方向。

  1、纯粹的非典型合同。

新鲜事务,在合同法上全无规定,而且内容无法归类到15种有名合同中。

这时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处理,要适当运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

  2、合同联立。

  所谓合同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1》纯外观的结合,数个独立的合同仅仅因为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

  A给b供鸡,b给a供饲料,鸡和饲料的钱单独结算,互不相欠。

  2》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附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

A借给b4000万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倒帐后,b在c公司的持有的股份20XX股给a,所以股权转让合同依存这借款合同,所以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或解除时,股权转让合同也随之无效。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时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的债权债务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租赁、承揽等大多数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典型的赠与合同“赠予人是义务人”、借用合同。

(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不负有给付义务

  和其他种类的民事义务的,固然为耽误合同“不附任何负担的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相应的给付义务,但要承担次要的义务,满足这些负担条件,也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并运用对待给付义务的规则。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就是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你给我则我给你,你不给我则我不给你”。

所以说: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

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

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赠与、借用合同。

  区分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大。

如:

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若是有偿保管,则要全部赔偿;若是无偿保管,若保管人能够证明己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主体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有害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是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有偿而且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恶意时,才能行使。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

  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双务合同一般和有偿合同相等,但是单务合同不一定与无偿合同相等。

(有息借款,往往我们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依照习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的本金不是合同的义务,而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在他们中间,只有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只享有接受的权利,不承担义务,所以是一个单务合同,但是是一个有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买卖合同等大多数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保管。

  1》但是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的交付给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则不利于保障营业者的利益,也是处于鼓励交易的原则,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

  篇五:

应用文的十类十五种

  应用文的十类十五种

  国务院办公厅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把除外交、军事、法律等方面外的机关应用文划分为十类十五种:

  第一类包括两种:

《命令(令)》、《指令》。

《命令(令)》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发布重要法规,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使用的。

它又可分为公布令、任免令、授予令、指挥行政令以及特赦令、动员令、戒严令等等。

这些《命令(令)》又可分为带附件的(如公布令)和不带

  附件的(如指挥行政令等)。

《命令(令)》在军事部门使用更广泛,更经常。

《指令》则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发布重要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时使用的。

这种文体目前很少使用,已逐渐被《决定》、《决议》所替代。

  第二类是《决定》和《决议》。

《决定》是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时使用,比如: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等。

《决议》是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比如:

《关于修lt;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国

  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它比《决定》内容更带有全局性,形成过程更严格,但它的指令性不如《决定》强。

第三类是《指示》。

主要用于对下级机关布臵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起草重要文件,不要一切由秘书代劳的指示》等。

  第四类是《布告》、《公告》、《通告》。

《布告》是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关于保护森林禁止乱砍滥伐

  的布告》、《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等。

《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时使用的文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有时把某件事告知社会或特定对象时也用《公告》,如银行、法院、文艺演出等。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时使用。

比起《布告》来,专业性相对地强一些,告知对象的范围也小一些。

如《天津市市内电话局关于宜兴埠人工电话站改为60局的通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秩序的通告》等。

  第五类《通知》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第六类《通报》,主要用于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

它与通知的区别是,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具有一定约束力;通报则只起倡导、警告、启发和沟通情况的作用,如《关于情况的通报》、《关于科学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的通报》等。

  第七类《报告》、《请示》。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篇六:

教育合同课程测试答案2

  篇七:

《合同法》分则中列出的有名合同共有()种。

C.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八:

合同法

  合同法绪论

  一、民法体系中的合同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是商品经济规则的法律化。

  3、民法是被发现的,而非被创造的。

  4、合同法与民法其它部分的关系

  

(1)与债法中其它部分的关系: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

  

(2)与物权法的关系:

  静态财产权与动态财产权,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

  (3)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合同法的体系

  1、先总则,后分则。

  2、总则是合同的生灭变更过程。

  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消灭—违约责任

  3、分则是。

  

(1)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买卖、赠与、借款、供电水热气、租赁、融资租赁)

  

(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

  (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仓储、保管、委托、行纪、居间)

  (4)技术合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定义

  

(一)法国民法典1101条:

合同,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

  

(二)德国民法典,在总则“法律行为”编中规定了合同。

  (三)中国:

中国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的合同观念发展(合意+债即合同的观念是怎么来的?

  

(一)要式交易行为

  表意设权行为与履行行为不分开。

  

(二)合意与履行行为(交付)的分离

  交付,强调行为人基于物权移转意思而移交标的物的事实行为效果。

  (三)合意发展为契约(合意吸引债)

  1、债源于口约与仪式

  2、债源于合意

  三、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contract)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可执行的允诺。

(aoraseriesofenforceablepromises)

  四、合同与契约

  

(一)词义上的考察

  契约:

契乃是灼刻在骨上的文字,约乃规约。

契约也即记载规约的文字。

  

(二)部分学者的区分

  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的,称契约;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的,称合同。

  通说中,对契约与合同已不做区分。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与性质

  合同法,是指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1、合同法为私法

  2、合同法为财产法

  3、合同法为交易法

  4、合同法为自治法

  二、合同法的法源

  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

  

(一)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

必须适用且应明确援引的法律规范。

  1、法律

  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

  4、国际条约

  5、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二)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

  1、部门规章

  2、县市人大的决议

  3、地方规章

  4、国际惯例

  其它须注意:

  1、习惯法

  2、判例

  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

  一、第一阶段,自由资本主义以前:

  1、合同的主体受限制

  2、合同长期受到严格的仪式程序限制,只要仪式合法,内容违法也有效;

  3、法律对合同内容也限制较多;

  4、债务不履行会产生人身责任。

  二、第二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

  1、抽象平等的主体:

  2、强调合同的完全自由:

  三、第三阶段:

后自由资本主义

  1、具体的合同主体:

  2、合同自由受限制:

  第四节合同法的原则

  一、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乃贯彻私法自治的利器。

  契约自由的四层涵义:

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体现:

合同法第4条

  二、契约正义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须依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的含义

  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上的一般恶意抗辩权;

  B、法国民法典:

“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C、进入19世纪

  德国、“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履行其给付。

  民国民法“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D、日本战后修改民法典,第1条第2款,定诚实信用为民法之基本原则。

  台湾民法,总则第148条第2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不得向一般条款逃避”

  6、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法上义务群的发展。

  四、促进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双务合同

  

(一)标准:

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典型单务合同:

赠与、借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区分意义:

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无偿合同

  

(一)区分标准:

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

  典型无偿合同:

赠与、借用、保证

  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的合同:

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

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

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

对债务人有偿、无偿的处分行为进行区别对待。

  (4)善意取得:

有偿处分才发生善意取得。

  三、诺成、实践合同

  

(一)区分标准:

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典型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二)区分意义

  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诺成合同中不交付标的物为违约;实践合同中不交付标的物,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四、物权、债权合同

  

(一)区分标准:

合同中的合意内容是移转所有权还是产生债的关系。

  

(二)区分意义: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五、有名、无名合同(典型、非典型合同)

  

(一)区分标准:

法律是否对某种合同赋予特定名称并设定特定规范。

  

(二)区分意义:

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六、要式、不要式合同

  

(一)区分标准:

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1、书面:

  2、登记:

  3、批准:

  

(二)区分意义:

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

不成立或无效;

  2、例外:

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

  3、特殊情况:

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表述的是双方当事人接触、磋商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订立与成立的区别。

  二、契约自由原则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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