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210930修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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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210930修改后)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管理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包括不锈钢园区、综改示范区)范围内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21)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的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外围(包括保温层、围护性及装饰性玻璃幕墙)水平投影面积。
第七条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以下各条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记入容积率
1、特殊地形建筑形成既有地下、又有地上建筑的空间。
只有一个方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米时以高出1.5米边的长度一结构层高高度计算的值计入容积率。
两个方向及以上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L5米时以高出L5米外墙的长度占外墙总长度的比值_该层空间建筑面积的值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当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皮间的距离)超过2.2米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未超过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物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且与建筑物内部空间集阳台不相联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4、当住宅建筑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3.6米小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2米小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计入容积率。
5、当办公室建筑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办公室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
6、当普通商业建筑(住宅商业兼容)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普通商业建筑(住宅商业兼容)层高大于等于6.1米小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计入容积率。
7、当工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大于8.0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8,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多功能厅、会议厅、影视厅、大餐厅、运动场馆等公共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21)的规定执行。
9,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结构净高不大于2.1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5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任一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0、设备平台是指提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物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o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面积应小于4.0平方米。
按照起居室配置设备平台1.0平方米的标准计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不得超过居室个数设备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
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11、消防连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4面积并
计入容积率。
12、雨篷不管材质类型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L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当建筑室外地坪不一致时以标高最低处作为室外地坪;
2,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功能单一的车行、人行出入口。
3,避难空间、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空间(包含设备管道层)
4,建筑底层净高不小于3.6米的架空层。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公共休闲
、交通、绿化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5、独立建设的燃气调压房、垃圾房、防汛泵房、热力站市政配套用房。
6、地面停车楼。
7,廊、亭等景观建筑。
8、单一功能的门房(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9,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
(三)、本条一、二款之外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八条(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一)计算规则
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二)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计入:
1、底层架空的以围护结构(柱)外围水平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2、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3,阳台(首层不论是否落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4、建筑物下通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三)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1、顶板覆土不少于0.8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
3、独立建设的燃气调压房、垃圾房、防汛泵房、热力站市政配套用房。
4、无柱雨篷。
5、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功能单一的车行、人行出入口。
6、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通风井。
7、单一功能的门房(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8,地面停车楼。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可建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并附计算明细。
第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