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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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版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

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

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三条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第九十九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

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

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

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

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一^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

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

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疋:

(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

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

等控风设施。

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

(四)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

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

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顶板突然垮落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I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八十三条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

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第九十九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

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

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

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

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一^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

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

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络

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

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

等控风设施。

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

(四)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

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顶板突然垮落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

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三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第三百六^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

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共涉及作业规程条款44条,涉及一般矿井条款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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