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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通知

(87)教基字00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

为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特制定《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现发给你们试行。

原教育部1982年印发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中有关中师的部分即行废止。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进行解释。

在试行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该局,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进行总体规划时有所遵循,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文件时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的新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学制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的重点学校,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四、本定额中的学校规模定为16班、24班、32班、40班四种,每班定员40人。

教职工编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及原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颁发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定额不包括学校附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中师的附小、幼师附设的幼儿园等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工程、配套商业网点、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等所需的建筑面积;也不包括扩建、改建学校的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和已故教职工遗属的住宅面积。

上述各类用房所需的建筑面积和相应的土地面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另行增加。

六、本定额的用地面积只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学校所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靶场及驾驶场地等所需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章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教室

一、内容

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设计制图教室、音乐教室、琴房、美术教室、语音教室、以及电教工作用房等。

二、各类教室的设置

1.普通教室供讲课、辅导、习题课、学生自习和分班活动使用。

除工科的四年级和体育学校的四年级不安排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类学校每班均设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39m2。

2.合班教室供两个班上课用,每座使用面积1.29m2。

阶梯教室供三个以上班授课用,可附设放映幻灯和教学录像所需的用房,每座使用面积0.70~1.06m2。

3.语音教室每校设一个,可装备隔音座位和电教设备等设施,每座使用面积2.00m2。

电教工作用房,一般只设置教学用幻灯片室、录音室、复制室、储存室等。

4.设计制图教室供制图课、设计课和毕业设计用,每座使用面积2.57m2。

5.中等师范类学校的音乐教室,全校设二至三个,每座使用面积1.22m2;小琴房按学生人数1/10设置,每个使用面积4m2,供一人练琴用;中琴房全校设三至五个,每个使用面积12m2,供几种乐器合奏练习用;美术室全校设两个左右,每座使用面积为1.82m2。

除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种教室均穿插排课,尽量提高利用率。

三、各类学校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

表1(单位:

m2/生)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工科

3.72

3.55

3.49

3.39

农林、医药

3.09

2.89

2.75

2.71

政法、财经

2.78

2.68

2.60

体育

2.56

2.35

师范

4.23

3.97

第二节图书馆(室)

一、内容

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库、办公用房、图书目录、出纳用房等。

二、阅览室的座位及设计定额

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报刊等使用,不设供学生自习的座位,其座位数占学生人数的百分比如下表: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工、农、林、医、药

16%

15%

14%

13%

政法、财经

18%

17%

16%

体育

10%

8%

师范

18%

17%

教师阅览室的座位:

体育学校按教师总数10%,其余学校按16%设置。

学生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1.50m2;教师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3.20m2;图书馆办公用房按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0m2。

三、书库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书库面积按下表所列的藏书量计算:

(单位:

万册)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工、农、林、医、药

8

11

14

16

政法、财经

11

14

6

体育

6

8

师范

11

14

对于扩建的中等专业学校现有藏书量已超过表列数字者,书库面积可按实际藏书量预留一定的发展量进行计算。

工、农、林、医、药各类学校的书库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350册,其余各类学校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400册。

四、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书库K=0.90,其余K=0.70):

表2(单位:

m2/生)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工、农、林、医、药

1.41

1.28

1.19

1.08

政法、财经

1.55

1.37

1.23

体育

1.02

0.91

师范

1.50

1.32

第三节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普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所需的教学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如准备室、仪器室、模型室、陈列室、充电室等)。

不包括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以及野外实际基地用房等。

二、定额

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不同专业对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的要求各不相同,难以对各种专业制定较详细的定额。

现按学校的专业大类提出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

表3(单位:

m2/生)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工科

8.00

7.50

7.00

6.50

农林、医药

7.20

6.70

6.20

5.70

政法、财经

2.00

1.75

1.50

体育

1.40

1.20

师范

1.70

1.50

第四节风雨操场

一、体育学校按照不同规模可设室内篮(排)球场、体操房、游泳馆、乒乓球房、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田径跑廊等。

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A:

表4A(单位:

m2/生)

规模(人)

640

960

建筑面积定额

8.09

7.79

二、有条件的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的风雨操场设置一个室内篮球场,并附设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厕所、浴室等用房。

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B:

表4B(单位:

m2/生)

规模(人)

640

960

1280

1600

建筑面积定额

1.14

0.88

0.81

0.68

第五节教师办公用房

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使用面积4m2,供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用。

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

表5(单位:

m2/生)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工、农、林、医、药

0.77

0.72

0.68

0.65

政法、财经

0.68

0.65

0.62

体育

1.23

1.19

师范

0.62

0.62

第六节行政用房

一、内容

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议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电话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传达室等。

二、标准

一般干部每人办公使用面积4m2,校级及科级干部,可适当增加。

其它各种用房按实际需要安排。

三、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

表6(单位:

m2/生)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工、农、林、医、药

1.11

1.00

0.96

0.91

政法、财经

1.05

0.94

0.87

体育

1.34

1.19

师范

0.89

0.83

第七节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一、内容

包括学校及附属单位在编人员所需的单身教职工宿舍及带眷教职工住宅。

二、住房人数及户数

1.单身宿舍按教职工总人数的20%安排。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按教职工总人数的40%设置。

对于远离城市的学校,其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

三、居住标准

1.单身宿舍的居住标准:

高级讲师及校级领导干部每人居住面积(下同)18m2;讲师及科级干部每人9m2;助理讲师、教员及一般干部每人6m2;工勤人员每人4.5m2。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1984]77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3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执行。

四、教职工宿舍及住宅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单身宿舍K=0.60,带眷住宅K=0.53):

表7(单位:

m2/生)

类别

规模(人)

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比

其中:

教师与学生人数比

附属单位人员与学生人数比

定额

工、农、林、医、药

640

960

1280

1600

1:

4.0

1:

4.25

1:

4.5

1:

4.8

1:

8.0

1:

8.5

1:

9.0

1:

9.5

1:

20

1:

20

1:

20

1:

20

7.21

6.80

6.48

6.15

政法、财经

640

960

1280

1:

4.5

1:

4.8

1:

5.2

1:

9.0

1:

9.5

1:

10.0

1:

66

1:

66

1:

66

5.70

5.34

4.96

体育

640

960

1:

2.75

1:

3.0

1:

5.0

1:

5.2

1:

50

1:

50

9.23

8.43

师范

640

960

1:

6.15

1:

6.15

1:

10

1:

10

1:

120

1:

120

4.15

4.15

第八节学生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按学生人数的80%到100%计算,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74m2。

三、学生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

表8(单位:

m2/生)

规模(人)

640

960

1280

1600

建筑面积定额

1.56

1.40

1.31

1.22

第九节教职工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教职工食堂解决单身教职工、部分带眷教职工以及内外宾临时用膳的需要。

入伙人数,按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0%计算,餐厅座位按入伙人数的60%设置,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94m2。

三、教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

表9(单位:

m2/生)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工、农、林、医、药

0.33

0.29

0.26

0.25

政法、财经

0.29

0.26

0.23

体育

0.41

0.37

师范

0.24

0.22

第十节学生宿舍

一、内容

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

二、居住标准及面积定额

学生居室设双层床,每个学生居住面积3m2,建筑面积5m2;体育学校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6m2。

个别有特殊需要的中等专业学校,如公安学校,其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定额可提高到每生6m2。

第十一节福利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教职工子弟的托幼用房、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理发室、总务仓库、综合修理、茶炉房、教务仓库、变电所、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印刷室等。

二、标准及计算依据

托儿所及幼儿园按每五户入托一小孩,每个孩子占建筑面积7m2。

医务所每天门诊的人次按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6%计算,每人次建筑面积3m2。

学生浴室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5m2。

教职工浴室按教职工与家属人数的75%计算,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7m2。

其他各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安排。

三、福利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

表10(单位:

m2/生)

规模(人)

640

960

1280

1600

建筑面积定额

2.64

2.36

2.26

2.14

第十二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总表1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单位:

建筑面积m2/生)

学校类别

学校

规模

教室

图书馆

实验室、实习工厂附属用房

风雨

操场

教师办公用房

行政

用房

教工宿舍及住宅

学生宿舍

教工

食堂

学生

食堂

福利及附属用房

合计

640

960

1280

1600

3.72

3.55

3.49

3.39

1.41

1.28

1.19

1.08

8.00

7.50

7.00

6.50

1.14

0.88

0.81

0.68

0.77

0.72

0.68

0.65

1.11

1.00

0.96

0.91

7.21

6.80

6.48

6.15

5.00

5.00

5.00

5.00

0.33

0.29

0.26

0.25

1.56

1.40

1.31

1.22

2.64

2.36

2.26

2.14

32.89

30.78

29.44

27.97

640

960

1280

1600

3.09

2.89

2.75

2.71

1.41

1.28

1.19

1.08

7.20

6.70

6.20

5.70

1.14

0.88

0.81

0.68

0.77

0.72

0.68

0.65

1.11

1.00

0.96

0.91

7.21

6.80

6.48

6.15

5.00

5.00

5.00

5.00

0.33

0.29

0.26

0.25

1.56

1.40

1.31

1.22

2.64

2.36

2.26

2.14

31.46

29.32

27.90

26.49

640

960

1280

2.78

2.68

2.60

1.55

1.37

1.23

2.00

1.75

1.50

1.14

0.88

0.81

0.68

0.65

0.62

1.05

0.94

0.87

5.70

5.34

4.96

5.00

5.00

5.00

0.29

0.26

0.23

1.56

1.40

1.31

2.64

2.36

2.26

24.39

22.63

21.39

640

960

2.65

2.35

1.02

0.91

1.40

1.20

8.09

7.79

1.23

1.19

1.34

1.19

9.23

8.43

6.00

6.00

0.41

0.37

1.56

1.40

2.64

2.36

35.48

33.19

640

960

4.23

3.97

1.50

1.32

1.70

1.50

1.14

0.88

0.62

0.62

0.89

0.83

4.15

4.15

5.00

5.00

0.24

0.22

1.56

1.40

2.64

2.36

23.67

22.25

注:

1.学校规模介于表中两个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小于表列最小规模或大于表列最大规模的学校,可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3.幼儿师范学校可参照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执行。

4.设有建筑学及城市规划专业的学校的教室及公安学校的风雨操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提高其建筑面积定额。

5.学校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可以预留会堂的位置,经主管部门专案批准的可以进行建设。

第三章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不包括池塘、湖泊、河流、沼泽等非建筑用地的面积;也不包括各类学校的实习基地,如农(林)学校的实习农(林)场和苗圃,交通学校、警察学校和农(林)学校等的汽车、摩托车和农机驾驶的实习场地,以及警察学校的靶场所需的土地面积等。

上述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学校。

扩建学校因原有建筑层数和建筑覆盖率一般较低,占用土地面积较多,其用地定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校舍建筑用地

一、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和住宅的平均建筑层数为4.5层,建筑覆盖率为23%;食堂、福利、实习工厂、风雨操场的平均层数为1.5层,建筑覆盖率为33%。

二、校舍建筑用地的面积定额如下表:

(单位:

m2/生)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工、农、林、医

42

39

37

35

政法、财经

29

27

25

体育

48

47

师范

29

27

第三节体育用地

一、内容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学校规模的大小可分别设置一个300米到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和其他体育设施。

体育学校设置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球场、排球场、铅球场、足球场、游泳池等。

二、体育用地面积定额如下表:

 

(单位:

m2/生)

规模

类(人)

640

960

1280

1600

非体育类学校

19

18

16

14

体育学校

34

33

第四节集中绿化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不含房屋四周及路边的绿化)的面积定额按每个学生5m2计算。

第五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总表2(单位:

m2/生)

类别

规模(人)

校舍

建筑用地

体育用地

集中

绿化用地

总用地

面积定额

工、农、林、医、药

640

960

1280

1600

42

39

37

35

19

18

16

14

5

5

5

5

66

62

58

54

政法、财经

640

960

1280

29

27

25

19

18

16

5

5

5

53

50

46

体育

640

960

48

47

34

33

5

5

87

85

师范

640

960

29

27

19

18

5

5

53

50

注:

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学校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可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的方针。

同时强调“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

为了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我们在国务院有关部、委提出建议数的基础上,经过典型调查和综合平衡,并经过专业审查会议讨论和修改,制定了《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下简称《定额》)。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是编制《定额》的纲,包括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执行中的灵活性等五条。

1.第一条是目的。

本《定额》是指导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循的文件,是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规划,核定年度基建计划和核拨土地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

首先,这个《定额》要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的利用率,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其次,考虑到我国幅员宽广,地理环境差异很大,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等特点,在定额的内容上,既要考虑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通用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部门、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3.第三条是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的,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制四年的全日制新建中等专业学校。

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全日制的、成人的、干部的、农民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各部门、各地区的重点学校,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侨区和经济特区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4.第四条是编制依据。

如学校规模、班级定员、人员编制及围护结构的厚度等。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中等学校规模过小,很不经济(1985年底,全国3357所中专的平均规模不到470人)。

因此,学校最小规模为16班、640人。

5.第五条是执行中的灵活性。

说明《定额》中未包含的部分,并规定主管部门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这部分面积。

二、关于分项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1.教室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其面积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要,除工科毕业班和体育中专毕业班外,各班均安排了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供上课、自习和班级活动之用。

根据课程设置和授课要求还设置了各种用途的教室。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中等工业学校,规模为32个班1280人,试计算其教室面积。

按1280人的规模查表1,得教室定额为3.49m2/生。

故各类教室的总面积为1280×3.49=4467m2。

按定额中规定的设置原则,各类教室安排如附表1:

附表1

教室名称

设计定额(m2/生)

间数

使用面积(m2)

备注

40人的普通教室

1.39

24

40×1.39×24=1334

四年级不安排普通教室,上课及毕业设计均在设计、制图教室里

80人的合班教室

1.29

1

80×1.2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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