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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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
船舶修理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修理甲方船舶的工程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一)待修理的船舶名称:
,型号:
,使用时间:
(二)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详见附件一),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维修工程期限共计_____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___天。
第三条工程价款及付款
(一)修理船舶的工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二)当本合同生效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
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预付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三)乙方凭结账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
甲方如对账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
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四)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第四条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一)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二)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三)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
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________%。
第五条加减帐工程
(一)加帐工程应由甲方在开工后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乙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或甲方在开工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二)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乙方对甲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质量保证
(一)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乙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属乙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乙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二)若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验收
(一)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甲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甲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二)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甲方提出的属乙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乙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
若不属乙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乙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三)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四)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的完工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对本船舶进行验收。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检验:
乙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
(二)提供材料:
甲方提供材料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三)因怠于答复的赔偿:
因甲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因变更造成损失的赔偿:
甲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协助义务: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甲方提供协助的,甲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甲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乙方可以催告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甲方逾期不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监督检验: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甲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七)验收工作成果: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验收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八)支付报酬: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甲方应当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甲方应当相应支付。
(九)解除合同: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承修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十一)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十二)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十三)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十四)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在不影响乙方施工的情况下,乙方应支持甲方船员的自修工作。
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完成主要工作:
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二)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
乙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
(三)检验: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四)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因甲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接受监督检验: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六)交付工作成果:
乙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七)保守秘密: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八)乙方可以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九)留置权:
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乙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十)妥善保管: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十二)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乙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十三)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乙方处理。
若属甲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甲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一)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甲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二)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2、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三)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四)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
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五)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乙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本船修理服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合同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三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本日,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船舶修理工程单》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