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及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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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关注细节,防患未然,平安建设”的安全理念,变事故预防为隐患预防,关口前移,超前管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体现了职工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行政第一责任人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好责任落实。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各类从业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强化责任、管理、监督、培训、服务意识。

第二章 通风、瓦斯管理

第五条 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由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具体负责落实。

第六条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通风和瓦斯问题。

会议内容和决定必须有文字记载,重大问题提交安办会解决。

第七条 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通风专项治理检查。

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扩散风、自然通风、老塘通风和不符合规定的角联通风及串联通风等,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否则必须停产或限期整改。

主要检查内容有:

1、查设计上有无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和角联通风。

2、查现场的通风设施是否完好。

3、查主要进、回联络巷风门是否实现闭锁,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

4、查通风设施是否完好,通风设施前后5m内是否堆放材料,是否有淤泥、积水、杂物。

5、查各类传感器是否安装到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标校。

6、查工作面及所有巷道断面、风速、风量是否符合规定。

7、查各工作面及转载点综合防尘设施是否坚持正常使用,做到净化风流。

8、查“三专、两闭锁”是否安装,查监控探头和断电仪是否安装到位。

第八条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对工作面风量不足,不合理串联通风必须停产整顿,合格后方可生产。

工作面通风距离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放炮,扒装碴期间断开或回撤风筒。

第九条 掘进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m3/min,或供风距离大于500m,必须使用对旋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流,自动切换;必须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否则严禁生产。

第十条 瓦斯徘徊临界值(0.95—1%)时,有超限发生的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当瓦斯浓度达到规定范围内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 对盲巷或瓦斯浓度小于3%的巷道,在进行瓦斯排放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项目部组织排放,当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由专业救护队进行排放。

瓦斯排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从外向里,逐段排放,由小到大,循序渐进”的原则,均匀地严格控制排放量,不得超过安全规定指标,严禁“一风吹”,排放结束后,经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三章 防火、防尘管理

一、防火管理

第十二条 防火管理责任主体是项目部,由生产副经理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进、回风井口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

井下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由项目部负责,按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要求配备各种材料。

第十四条 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配电点、各转载点等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工具、消防砂箱,沙量不少于0.5m3,每个硐室配备3—5台干粉灭火器。

第十五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等工作,急需电焊时每次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经项目部审批后执行,公司机电部门备案。

严禁使用通用措施。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井口上下人员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易燃品人员入井,严禁私自带火工品出井。

第十七条 井下皮带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皮带,要有完善的防火系统。

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采区上、下山,采面上下顺槽等必须安装消防水阀,每50m留一个三通阀门。

其它巷道每100m留一个三通阀门。

第十八条 井下硐室清洁卫生、不许放荆芭、背板、木料等可燃性材料。

硐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防火门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井下所有密闭墙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严密不漏风,每旬检查一次闭墙前的瓦斯、温度、一氧化碳情况,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应迅速灭火,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人员,制定专门方案进行处理,并上报公司调度室。

二、防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方案,防尘工作由项目部技术副经理落实。

项目部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要配备防尘人员,负责区域内的防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洒水系统,地面有永久性的储水池。

井下防尘管路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需要,必须敷设到所有采掘面、溜煤眼、翻罐笼、转载点等,大巷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巷道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做到管路齐全,严密不漏水。

第二十三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掘进面、串联通风点均设置净化水幕并坚持正常使用。

井下各转载点、卸煤点、溜煤眼上下部都必须安装喷雾且坚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炮前、炮后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面要实行放炮喷雾。

第二十五条 井下合理配风,防止风量过大引起煤尘飞扬,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应避免串联通风。

第二十六条 井下矿车都要保持完好,不得漏煤、漏渣,矿车装煤、装渣不得超过矿车外沿,行驶速度符合规定,减少矿车震动和车速过快引起煤尘飞扬。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进风井口附近堆放矸石、炉灰、白灰等易飞扬的物品,不得在井口从事粉尘飞扬,污染空气的工作。

第四章 防治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部具体落实。

防治水措施由技术副经理负责编制并贯彻,措施在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必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探放水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措施,措施必须有探放水设计的内容,探放水设计必须明确探放水意图。

第三十条探水施工必须执行探放水设计,止水垫、支钻、钻探位置等必须通过相关人员验收,钻探作业进度及钻探过程必须随时记录,钻孔最终位置要通过确认。

第三十一条钻场空间、钻机稳固、钻场环境、人员防护措施、紧急避灾、通讯、排水能力等必须得到安全保证。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第五章 机电、运输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由公司机电副经理和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对口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措施,组织构建、人力资源配备、设备管理、日常监督等管理。

一、机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气工作人员要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定期整定校验。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每半年检查整定一次,接地电网接地电阻阻值测定每三个月一次,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一次。

第三十六条 井下电器设备严禁失爆。

每月必须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三十七条 主提升绞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完善各项保护并保证灵活可靠。

严禁甩掉保护运行。

新安装提升设备必须进行验收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和防坠器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悬挂使用。

二、运输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必须按信号命令行车,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四十条 电机车及矿车必须定期检修,严格执行月检旬查月维护,季、年检修规定,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防爆性能等完好可靠。

第四十一条 机车运行轨道质量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斜巷小绞车提升运输司机,必须经过《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和专业工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必须在有上、下信号工和摘挂钩工到位后,方可按信号命令操作行车。

上、下信号工作为绞车运行过程的安全警戒人员,杜绝行人进入绞车运行区间,确保“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贯彻落实。

对于只做运输提升的斜巷必须设置禁止行人的醒目标志。

第四十三条 斜巷的运输安全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装设,同时达到设施完好,操作灵活,性能可靠,由小绞车维护工班班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以便落实责任。

对于发现的隐患,应立即停止放行并及时汇报各有关单位,只有在隐患处理完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四条 斜巷运输设备,必须做到安全牢固、灵敏、可靠,位置合乎规程要求,电控、信号完好,可靠,达到规程放行要求,由绞车维护工班班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及落实责任,要认真做好设备的日检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

第四十五条在井下使用胶轮车、铲车进行装运作业,胶轮车、铲车具有防爆性能,胶轮车、铲车司机必须持有合格的操作证。

胶轮车、铲车必须完好,每班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灯、喇叭、刹车制动系统必须完好。

使用中必须控制车速,铲车使用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第六章 放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放炮管理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由施工队具体负责落实管理。

第四十七条 爆破员必须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专门持证培训,未持有爆破员操作资格证的爆破员,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已持证上岗的放炮员,每年在培训机构进行复训。

第四十八条 矿井上、下运输爆炸药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严禁雷管、炸药乱扔乱放,严禁私藏。

第五十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容器内,并加锁,炸药箱必须符合要求,并放在安全位置;装配引药必须在安全地点,且装配的引药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十一条 装药前要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按规定使用水泡泥,封泥量符合要求,严禁用煤粉、煤块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第五十二条 放炮器,放炮母线的质量、长度、接头等符合要求,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起爆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五十四条 起爆方向必须符合规定,一次装药的起爆数必须符合要求。

瞎炮处理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放炮前一定要设好警戒,警戒标志齐全。

由当班工长或放炮员负责落实。

第五十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爆炸材料运输第310条到314条规定和井下爆破的第315条到346条有关规定。

第七章顶板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生产副经理对顶板管理负领导责任,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对顶板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综合队长、班长对顶板管理负落实措施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不同的地质岩石条件,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临时支护措施,严禁空顶作业。

对支护效果必须进行检验。

第六十条使用锚杆支护,必须对锚杆支护进行锚杆抗拔力试验,并符合要求。

架棚支护的棚腿要穿鞋并必须支在实底。

第八章 隐患排查及责任落实

第六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项目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项目部其他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负管理落实责任。

公司领导及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落实

1、项目经理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2、项目各分管副经理对项目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3、项目部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按照“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安全隐患的整改,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人“五落实”。

5、公司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对分管的专业范围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调度室负责隐患处理的追踪落实。

安全管理部对公司安全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做好监督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所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严格把关。

第六十四条对在集团及公司检查时,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而项目部没有发现,要对项目部负监督责任的安全副经理、对口专业的副经理、业务部室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按隐患分级,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隐患排查责任期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并从重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单位和安全有功人员,依据公司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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