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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卡商业模式的法律研究分析

储油卡商业模式的法律分析1503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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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卡商业模式的法律分析

作者:

李小文: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首席律师

吴恩洋: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储油卡区别于传统的以货币金额作为消费依据的加油卡,以“升”作为储值单位,持卡人在加油站使用储油卡加油时,以“升”为单位扣减卡中的储油量,不受油价波动影响。

本文以“国通储油卡”、“易油卡”、“油联易卡”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三种储油卡的商业模式,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

预付卡合规法律分析风险防范

前言:

在油菜产地的农村地区流行一种存储食用油的“储油卡”,农户可将收获的油菜籽交给食用油加工企业换取一定重量的食用油,食用油加工企业给予农户记载该重量的储油卡。

农户用油时凭储油卡以“升”为单位向食用油加工企业支取,与取油时的食用油价格无关。

该储油卡也可以向食用油加工企业购买。

食用油加工企业以给付储油卡的方式免除了支付油菜籽收购费用,而农户免除了仓储麻烦的同时避免了因食用油价格上涨而需产生的损失。

对于有车一族来说,传统意义上的加油卡,具有便捷性和一定的优惠幅度,但以人民币单位作为计量单位,使用时以加油时的实时油价为标准扣费,受油价波动的影响较大。

那么,能不能有一种有关汽柴油的储油卡,以油量作为加油的计量依据,避免因油价上涨而额外支付加油费。

2015年2月25日,《重庆晚报》以“储油卡重出江湖今天可以去办理”报道了中国石油重庆分公司与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行93号、97号汽油储油卡的消息。

该储油卡的办理价格以办卡时的油价为准,持卡人在中石油旗下加油站使用储油卡时,则以办理时的价格为准,不受油价波动影响。

在目前油价开始上涨的市场行情下,吸引了有车一族的目光。

其实在这篇报道之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具有类似用途的“储油卡”,如“易油卡”、“油联易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三种储油卡的商业模式。

一、储油卡的法律属性

从法律角度来说,储油卡都需要消费者预先向发卡方交费以购买一定容量的汽柴油,属于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其特征是购卡人需预先支付款项,持卡人可持卡进行消费,是一种以约定的商品或者劳务进行偿付的债权凭证。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商务部颁布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资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储油卡主要商业模式的法律分析

除比较运营时间较长的油联易卡外,因目前国通储油卡仅小范围发行,易油卡尚在推广阶段,笔者尚无法查询到这两种卡的相关章程或实施细则等文件,无法准确分析其商业模式。

本文仅从相关新闻报道进行简要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国通储油卡(公众通卡)

根据公众通官网首页有“储油卡查询”一栏,笔者猜测国通储油卡应当是公众通卡的其中一种特定的公众通卡或者具有储油消费功能的公众通卡。

根据公众通卡章程,公众通预付卡(以下简称公众通卡)是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行的,卡内预存资金,持卡人持卡消费的一种支付工具。

公众通卡具有信息存储、缴费消费等功能,不计息、不提现、不可透支。

从章程中可以看出,国通储油卡是一种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不仅具有加油消费的功能应该还具有购物消费的功能。

因国通储油卡在加油时以卡中记载的容量值进行结算,在油价上涨时,国通储油卡所包含的货币价值也随之上升,因而具有升值保值的功能。

国通储油卡可以在中石油加油站直接使用,同时借助公众通卡的支付功能,国通储油卡也应当可以在公众通卡的合作加油站加油。

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重庆分公司合作发行的目的应当是利用加油站网点优势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资质;与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发行的目的应当是利用公众通公司的合作商业网点优势以及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支付业务许可资质。

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联合发行储油卡的方式,解决了合法合规性的问题。

从国通储油卡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国通储油卡是一种包含电子提货劵性质的预付卡。

(二)易油卡

易油卡是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联合发行具有储油功能的联名加油卡。

根据新闻报道,易油卡持有人可以进行成品油交易,在油价处于低位时,市民可用卡买入,而在油价处于高位时卖出,以此进行投资理财。

持卡人也可到商投石化旗下的GSA石油加油网点加油,由GSA石油加油站直接从易油卡中扣除消费的加油量。

持卡人去GSA以外的加油站加油时,若易油卡上只有现金余额,那么去其他加油网点,只能按当日油价加油;但若易油卡上有储油量,那么后台将自动将卡内“储油”按照当时买入的价格转化为现金加油,差额则由交易中心后台自动补齐。

  从易油卡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易油卡具有加油和理财双重功能的一种预付卡产品。

但是从其以价格锁定的成品油容量转化为货币金额的特点来看,其更应当视为是一种商品期货。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具有下属加油站,如易油卡仅仅具有在GSA加油站点加油的功能,是合法的。

但如易油卡如果具备支付功能,则必须持有支付业务许可,为了解决支付的合规性问题以及便于结算,商投石化通过与招商银行合作的方式,以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但不可否认的是,因易油卡具有商品期货交易的特点,必须解决期货交易资质问题,这也就是商投石化力图打造重庆石化交易中心的原因之一。

(三)油联易卡

油联石化储油卡新生易卡(简称油联易卡)是由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海航云商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新生)联合发行的储油卡,可在全国各地区使用。

油联易卡具有按升数购买和存储成品油的功能,即消费者以一定的货币量在油联易卡销售网点直接购买的是成品油的升数。

油联易卡客户以优惠价格按升数购买和存储油品后,油联石化将根据客户实际加油消费金额按购卡选择地官方油价折算成升数与客户结算,从而有效避免了因成品油价格波动而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实现了油品保值的功能。

油联易卡的持卡人可在全国各地任意加油站用不同的消费模式进行加油消费,加油后3日内上传消费发票,油联石化进行实时结算。

油联石化将用客户的实际消费金额除以购卡选择地区消费当日的官方每升油价,得出的扣减升数从客户油联易卡账户的月消费上限内进行扣减,并在月消费上限内将客户实际加油金额结算至客户绑定的借记卡。

每张储油卡的消费上限为每月100升,用户可通过购买多张储油卡提高消费上限,未消费的油品升数自动累加到下月使用。

从油联易卡的结算方式可以看出,油联易卡持卡人并不能通过油联易卡直接加油消费,而必须先自行垫付加油费用,再通过向油联石化报销的方式进行结算,这与预付卡的性质已经有所背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按照上述规定,油联石化如单独发卡或将充值资金归集于自有账户,则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为了合规,油联石化而与海航云商控股以及具有支付业务资质的海南云生合作发卡,根据三方签署的合作联合声明,海南新生提供资金清结算服务,油联易卡充值资金统一归集海南新生人民银行备付金监管账户。

油联石化试图通过以上操作,获得监管部门对油联易卡的合规性认可,但笔者认为,油联易卡的运作方式仍有违规之虞。

三、储油卡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因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储油卡一般都具有多种用途,因此笔者主要依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其他种类的商业预付卡常见问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储油卡运作方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除了注意防范无支付业务资质以及资金归集备用金账户以免引发刑事责任外,运作方还应当从以下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1、实行购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和限额发行制

商业活动中,各类企业在发行预付卡时的随意性现象比较普遍,比较常见的是不核实购卡人的真实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接受现金购卡甚至不顾企业自身运营以及偿付能力为了吸收预付款项随意设定单张预付卡的资金限额。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要求购卡人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充分进行信息信息披露

部分发卡企业为了可以任意解释预付卡的规则,以达到充分保护自身权益甚至转嫁损失的目的,往往对预付卡的消费便利或优惠做夸大或诱导宣传,对激活、赎回等事项不做任何规定,却在预付卡的背面注明“发卡人具有最终解释权”。

一旦发生纠纷,发卡人往往以具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排除持卡人的权利。

其实前述情况,一旦诉诸法律,发卡人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发卡人反而会因为《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不利的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发卡人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都有解释权。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从发卡机构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告知持卡消费便利或优惠,明示激活、挂失、换发、赎回等服务的收费事项,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以及发卡机构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要求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与其签订协议;针对具有普遍性的维护持卡人权益案例,规定了发卡机构在章程变更时应提前30天的公告义务,以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时,应在新章程和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对原客户执行原章程或协议的要求。

3、保障消费者资金使用权

发卡人为了达到不退或少退预付资金甚至无偿占有资金的目的,往往规定预付卡有效期内一律不退费或虽退费但扣除高额费用以及有效期满余额一律作废等霸王条款。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用卡的权益。

考虑到在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不记名预付卡主要用于小额便民支付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的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按约定赎回;《办法》还要求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180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即原客户对新章程、新协议有异议的,可在210日的保护期内,通过赎回记名预付卡内资金余额或将预付卡内余额消费完等方式,避免资金权益受损。

《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按规定提供余额查询、挂失和赎回等基本服务,对于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以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办理,确保持卡人享有安全便利的服务。

4、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部分发卡人已经注意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但是章程、用户协议等不可能根据个别用户的要求进行单独约定,因此用户协议等文件都是已经预先设定且购卡人无法协商的格式文本。

同时在内容上,文件中也会有大量的不保证、不补偿等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文件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

但少数发卡人没有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采取任何提示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更未对该等条款作出任何说明,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根据发卡人的资信情况,谨慎选择储油卡

现实生活中,类似于储油卡的美容卡发卡人跑路现象屡见不鲜。

正如前文所述,储油卡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凭证,债权能否偿付的关键在于发卡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对充值资金的监管情况。

消费者在购卡前,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阅发卡人的企业信用情况。

同时,还应当根据公示内容审查发卡人是否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办法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2、认真了解储油卡相关规则

消费者在购卡前应当认真阅读储油卡的章程、使用范围、期限、功能、使用指南、优惠政策、有关激活、挂失、换发、赎回等事项、收费项目,同时,也需要了解如何查询储油卡数额变动,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应当注意相关文件中对持卡人的限制性规定。

3、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签订有相关协议或依据发卡人的宣传材料而购卡的,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协议或材料。

在支付购卡费用后,应当向发卡人索要相应的收款票据。

在消费过程中,保留好相应的消费凭证,及时核对消费数额以及卡内余额。

4、理性消费,分散风险

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储油卡的充值金额以及期限。

除非出于投资理财的需要,不建议仅仅因为优惠力度大,而一次性投入过多的资金,以免造成风险过大。

5、积极维权

一旦消费者用卡过程中,遭遇无法使用或发卡人不兑现承诺等情况,应当积极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维权。

如发卡人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等情形的,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四、结束语

市面上流行的三种储油卡商业模式,综合起来,分别获综合具备商品预付、期货和融资三种功能,分别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储油卡的商业模式对于发卡人来说,可以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结算销量,也为带来了稳定客户群;对于消费者来说,储油卡在代理便利的同时,还可以利用油价波动减少额外的汽油消费支出。

随着监管政策的明朗化以及中国家庭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以及市场利益,必将产生储油卡市场的急剧变化以及各种新型的竞争手段,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不断涌现各种类型的储油卡,储油卡的使用规模适用范围也将急剧扩大,成为商业预付卡市场中的一个重要角色。

作者: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李小文吴恩洋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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