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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育保险

什么是生育保险?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能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均衡企业间生育费用负担,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所提供的物质帮助通常由实物帮助和现金补助两部分组成。

其中,实物帮助主要以必要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或其他实物方式提供。

例如孕产期保健检查、分娩接生、孕产期异常现象的早期发现和诊断、必要的药物供应和住院治疗等,有的国家还包括向新生儿提供用品等。

现金补助主要是以生育津贴的方式提供,即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或流产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时,定期支付生育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属于与工作相关联的保障计划。

2、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妇女劳动者在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而颁布的一系列法令、条例和各种规定及办法的总称。

生育保险制度是生育保险行为的法律规范,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育保险的范围、对象、项目和保障水平等,都是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具体体现出来的。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资格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的筹集、管理及监督等。

3、为什么要实行生育保险?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实行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生儿育女是妇女的神圣天职,但也是有风险的,如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生育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生育期间不仅体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负担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体伤残危险等。

这些风险,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手工业时代,是由个人和家庭承担并自行补偿的。

到了工业化社会,大部分小生产者破产,成为雇佣劳动者,为了保证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保障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生育风险应当由社会来承担和补偿。

进入现代社会,过去一向被禁锢在家庭的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和服务活动,这不仅有利于妇女自身解放事业,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职业妇女常常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如何解决生儿育女与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矛盾。

实行生育保险,使职业女性在生育子女时,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证其正常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失业,可以解除职业妇女的后顾之忧,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生儿育女,不仅是家庭的私事,也是社会的大事。

社会存在和发展依赖两个方面的再生产。

一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二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它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条件。

人类自身繁衍虽然是两性结合的结果,但劳动力再生产的任务主要是由女性负担的。

现代社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对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条件,不仅保障了母亲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不仅保障了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力,也保护了劳动力后备军的健康成长。

随着妇女参与工业生产人数的急剧增加,生育保险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普遍重视。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3号《保证生育公约》;1952年,第三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生育补助金条款作了专门规定,随后又通过了第103号《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和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

2000年,第八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183号公约和第191号建议书,分别对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和保护生育建议书又进行了修订。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险政策,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4、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可以看出生育保险自身的特点:

(1)生育保险享受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

(2)生育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

生育所引起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属于正常的生理改变,不同于疾病、伤残等引起的病理变化,生育活动引起的收入损失一般是暂时性的。

(3)生育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还在维持女职工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同时,对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所以,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一般较医疗保险要高。

(4)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享受的原则。

女职工怀孕后,在临产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已经不能正常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休息一段时期以便恢复身体和照顾婴儿。

所以,生育保险待遇涉及产前和产后,而其他保险项目仅带有善后特点。

5、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和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方案(劳社厅函[2001]271号)文件,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保障了妇女基本权益。

不仅使妇女安全、健康地度过生育期,也为日后投入正常工作创造了条件。

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机体变化及体力消耗很大,需要休养和照顾。

生育保险为他们提供孕期检查、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有薪假期,保障了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解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

二是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

人类繁衍、世代延续是社会得以生存的基础。

要做到提高人口素质,首先要保护母亲健康。

如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得不到相应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直接影响到婴儿的健康生存和成长。

三是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贯彻实施。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基本国策,要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去认识和理解生育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促进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四是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由于行业特点和社会分工不同,一些企业女性比例较高,另一些企业则比例较低,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五是促进了妇女平等就业。

实行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有薪假期,所需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偿,解除了妇女就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克服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目标的实现,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6、生育保险与人口政策有什么关系?

生育保险与人口政策密切相关。

我国以实行人口控制政策而著称于世。

从20世纪80年代起,政府就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

规定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对夫妇一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有实际困难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生两个子女;总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三个子女。

但不论在乡村或在少数民族地区,都提倡实行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

能否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因此,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制约的。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生育、流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7、我国生育保险曾经颁布了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生育保险工作,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制度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公民劳动就业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从根本上为保障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包括生育期间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的主要内容、待遇标准和管理方式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进行了规范。

1982年3月27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时的待遇规定》,其中对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的领取疾病救济等待遇作了具体的规定。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生育待遇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废止了1953年政务院修正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生育待遇规定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发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和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

1992年4月,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全面规定保障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权益的基础上,针对女职工面临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993年11月26日,国家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女职工孕期、产后、哺乳期等保健作了规定。

1994年7月,八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与男职工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规范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劳动部于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使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在内容、标准、形式等方面得到初步规范,这是我国目前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最基础的部门规章。

1999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将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8、国家依据什么规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目前,规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法规是1994年12月15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我们处理职工生育保险方面的事宜应以该试行办法为依据。

9、为什么要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制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以往的生育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的诞生、发展和运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建设的发展,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权益,保护其身体健康、保障基本生活、解除后顾之忧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原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和产假工资都必须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由于各企业女职工人数多少不同,企业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相差悬殊。

这种“企业自我保险”的模式和格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其弊端日益明显。

(1)难以使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由于社会分工、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衡,有些企业女职工高达职工总数的60%-70%,而有些企业则不足10%,由此导致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

女工人数多的企业背上沉重的生育费用负担,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2)难以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由于生育费用无形中加大了使用女职工的人工成本,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招用女性,或当女性到了生育期不再续签合同,从而增加了妇女就业的难度。

即使在已经就业的女职工中,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承包、租赁、优化组合等经营形式时,女职工特别是正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难以得到与男职工平等的工作安排。

(3)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权。

一些效益不好甚至濒临倒闭的企业,无力保证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待遇的兑现,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均衡企业负担,分散企业风险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原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一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新型生育保险制度。

10、《劳动法》对生育保险有何规定?

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劳动法》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外,还对开展生育保险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70条指出: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3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3)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不仅说明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中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1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是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原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种种矛盾和弊端,已使其难以为继,社会各方面期盼改革的呼声愈来愈强烈。

1988年至1994年,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全国相继有20个省的522个市县进行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不仅使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增强了企业活力,而且促进了妇女就业和竞争上岗,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受到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欢迎。

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生育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是推动改革和立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各地的改革试点经验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改革和立法工作的实践基础。

经过几年的探索,应该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有鉴于此,劳动部经过广泛征求地方劳动部门和工会以及有关部委的意见,于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这是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规范生育保险办法,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文件。

其核心内容是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其中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2、生育费用为什么要实行社会统筹?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规定: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改革之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有以下特征:

一是按照国家保险的原则,一切费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二是采用“企业自我保险”办法,不设立保险基金,企业之间生育费用不能互相调剂;三是与医疗保险关系密切,生育医疗费分别从公费、劳保医疗经费中支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生育待遇支付办法问题还不大,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育费用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弊端却日益明显,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一些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招用或尽可能少招用女职工,或者是当女职工面临生育时辞退或不再续签合同;由于女职工人数多寡不同,企业之间生育负担畸轻畸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少数困难企业无力兑现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待遇,女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出发,按照社会保险的原则,改革现行生育待遇支付办法已是势在必行。

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基金,通过互助共济,将少数人和少数单位的生育风险,转由多数人和多数单位共同分担,以此实现对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补偿。

生育费用实行社会补偿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两种生产的理论为依据的。

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再就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即种的繁衍。

生儿育女是一种自然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对我国的长治久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女职工既要从事生产资料的生产,又要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这种双重劳动和贡献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补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生儿育女不是妇女个人的小事,生育费用补偿也不是哪一个单位的事情,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产生的特殊困难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应当是全社会的责任,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覆盖范围和对象是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办法》作为部颁规章,带有最低标准的性质,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目前,我省一些地方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为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也必须参加;也有的地方将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镇、街道办企业甚至私营企业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有的地方包括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少数城市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也实行了生育费用社会统筹。

14、如何理解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是指生育保险以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市、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各类企业,不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分企业的隶属关系——即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在内,一律参加所在地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

15、《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对生育保险提出了什么目标要求?

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18号)在主要目标中提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障覆盖面达到90%以上。

其政策措施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完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生育保险目标采取了哪些措施?

为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到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要求,劳动保障部于2001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271号),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将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纳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制定生育保险覆盖面年度计划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实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17、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统筹考虑和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关系密切。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原分别在公费、劳保医疗经费中支出。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这个缴费水平的提出,在测算时没有包含企业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等项内容,也就是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

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搞好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好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待遇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抓住医疗保险全面推进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进方式和具体方案,抓紧相关政策研究,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已经建立生育保险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逐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还没有建立生育保险的地区,要加快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好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生育保险费征缴

1、生育保险基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一般不超过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由于工资总额难以计算,一般采取按上一年度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2、企业如果不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三号令《社会保障费征收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还要处以罚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能否适用于生育保险费征缴?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附则中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据了解,目前,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贯彻执行《条例》时统筹考虑了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但也有一些省因各种原因没有涉及这方面问题,对生育保险工作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

4、生育保险为什么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筹资原则?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是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

生育保险基金在筹资原则上与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有所不同,实行现收现付制,不强调留有很多的积累和结余。

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首先,生育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属于生理变化,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收入损失和医疗保健需求一般也是暂时性的,生育保险基金就其支付期限而言是一项短险,根据需要可以合理确定筹资的比例并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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