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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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18年黄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16号)、《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黄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21〕25号)、《关于调整黄山区2017年新农合政策的补充通知》(黄卫计〔2017〕36号)及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8版)〉的通知》(卫基层秘〔2017〕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指导,依照上年度新农合运行情形和今年度筹资水平,量入为出,在基金可经受范围之内,支持县域医共体运行,引导参合患者合理就医,操纵“三费”不合理增加,慢慢提高保障水平,尽力减缓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实施原那么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稳,略有节余。

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标准运行。

(二)支持分级诊疗。

着力引导参合农人一样常见病第一在门诊就医;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

(三)保障大病待遇。

引导患者优先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确需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适度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三、组织治理

(一)区新农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会”)负责全区新农合的组织、和谐、治理和指导工作。

区合管会所属合管中心负责全区新农合的日常治理、指导、监督和业务经办工作。

区合管中心分片乡镇审核员负责联系乡镇合管所和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新农合的日常调查核实、审核补偿、信息统计等工作。

(二)乡镇新农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会”)负责所属乡镇新农合的宣传、组织、筹资、治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乡镇合管会所属合管所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日常宣传、指导、治理和业务经办工作。

(三)村新农合治理小组及其协管员配合所在乡镇合管所做好村级新农合的组织、宣传、人员记录、农人参合经费的筹集上缴工作。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一起做好新农合工作。

其中:

1.区卫计委负责做好年度筹资工作和谐和医疗机构审定、慢性病鉴定、打算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专门帮助对象个人认定及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效劳机构行业治理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监管配套和扶持资金及有关经费的预算、拨付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合基金审定、统筹等工作;

4、区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参合基金审定、统筹等工作;

5.区发改委负责将成立新农合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

6.区编办负责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增强人员编制治理;

7.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衔接、和谐等工作;

8.区广电台负责宣传新农合制度,为新农合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气氛;

9.区审计局负责新农合基金收支和治理情形的审计;

10.区公安局负责做好参合人员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事件的调解处置工作;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监管工作;

12.区农委负责配合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

13.区物价局负责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钱监督,严厉查处价钱违法违规行为;

14.区监察局负责对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农合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形进行监察。

四、基金用途

新农合大体医疗保险基金原那么上只能用于参合农人医药费用的补偿,除可支付符合规定的大病保险盈利率费用及因政策性亏损致使的基金分担支出外,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

县域医共体实施地域,基金按人头预算治理,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县域医疗一起体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效劳项目不得从头农合基金中支付。

医疗事故、二类疫苗、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新农合昔时筹集基金与上年度节余基金全数纳入统筹基金,预算分派如下:

1.风险基金。

按昔时筹集基金的10%提取风险基金。

维持累计风险金在昔时筹集资金的10%水平。

自2017年起,暂停提取新农合省级风险基金,由各新农合统筹地域自行治理新增筹资部份的风险基金;已提取的省级风险基金暂保留在省财政专户。

2.门诊补偿基金。

原那么上,按昔时筹集基金×20%左右予以安排。

含一般门诊、慢性病门诊、大额门诊、村医签约效劳包、一样诊疗费等新农合基金支付部份。

3.住院补偿基金。

原那么上,按昔时筹集基金×75%左右予以安排。

即为一般住院、按病种付费或按床日付费、特殊慢性病、意外损害、住院临盆等补偿基金。

4.大病保险基金。

原那么上,按昔时筹资基金的5%(人均35元左右)予以安排,具体标准由区卫计委和财政局依照前三年大病发生概率等情形精算确信。

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5.节余基金。

昔时基金节余(含昔时预留风险金)一样不超过昔时筹集基金的15%或累计节余基金(含累计风险金)不超过昔时筹集基金的25%。

五、省内医疗机构分类

省内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起付线及政策性补偿比例。

Ⅰ类:

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

在乡镇执业的二级医疗机构、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

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

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

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

暂停协议或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已完成注册记录但未与统筹地域签定协议的医疗机构。

六、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凡属我区农业户籍的居民均能够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业户籍的中小学生必需跟从家长参加新农合。

(二)有城镇户籍、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我区农村的居民。

(三)长期居住在我区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人。

(四)新生儿诞生昔时,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伙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七、资金筹集、利用与治理

新农合伙金实行农人个人缴费,中央和省、区政府资助,集体(单位、业主)扶持,社会捐助等筹集机制。

(一)凡参加新农合的农人,以户为单位,按年人均180元标准缴纳新农合基金;2018年政府资助标准为480元/人年(即:

中央补助276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53元/人年、区财政补助51元/人年),新农合年人均基金总额为660元。

(二)参加新农合的农户缴纳基金时,由乡镇经办机构开具区财政局监制的新农合缴费专用收据。

(三)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应缴纳基金可由各乡镇政府组织代收,也可由村(含村改居,下同)委会组织协管员(或有关工作人员)入户收取,或由农户直接到乡镇经办机构缴纳;也能够在农户志愿前提下,由乡镇财政所一次性代收代扣。

(四)乡镇经办机构可设立短时间收入过渡帐户,暂存农人缴纳的参合基金。

收入过渡帐户要及时缴入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月末无余额。

收入过渡帐户除向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五)区财政局设立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治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治理规定,确保资金封锁运行,并同意区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治理和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

(六)新农合基金用于参合农人的医疗费用补偿模式为:

住院补偿+门诊统筹(含一般门诊、慢性病门诊)+住院临盆定额补助+大额门诊补助+新农合大病保险。

(七)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承担的基金由区民政局从专项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村两委干部和打算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专门帮助对象个人参合基金按相关规定由区财政统一代缴。

(八)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必需在规按时刻内足额缴纳基金,下一年度1月1日起即可凭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依照交一年保一年的规定享受相应补偿待遇。

八、补偿程序

(一)门诊统筹

1.一般门诊:

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效劳为主体(区卫计委批准的一体化村卫生室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新农合HIS系统开展门诊统筹即时结报,引导参合农人有病早治、就近就医,减少没必要要的住院,以知足参合农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对参合农人实行门诊费用“总额限定”。

即:

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实行限额操纵机制;对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单次门诊最高费用操纵”。

双向操纵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力求基金平稳。

2.慢性病专科门诊:

原那么上先由病人自付全数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处方、慢性病病历本(证),按年度由乡镇合管所汇总后到区合管中心审核报销。

3.大额门诊:

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000元的凭二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收费收据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比例补助。

(二)住院补偿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凭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本,下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所有签定即时结报协议的定点医院对参合农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垫付制。

即在办理患者出院手续时,其所就医医院依照新农合补偿规定,核算该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患者只需缴齐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部份由就医医院垫付(即时结报)。

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总费用每一个月须向区合管中心核报。

对未签定即时结报协议的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临时不宜实行即时结报的住院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然后凭医院正规单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转院材料或务工(探亲)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交到户口所在地合管所(卫生院)或区合管中心,区合管中心于每一个月15日前集中收取、受理各类结报材料,于每一个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参合农人住院补偿名单及补偿金额分乡镇制表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通过新农合基金专户将补偿金直接拨付乡镇合管所,经公示后拨付至患者涉农账户卡。

(三)转诊、转院

1.县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

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只设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的,免去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2.转诊到省内省市级医院就医。

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区新农合治理中心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

未经转诊的(急诊急救除外),原那么上补偿待遇不变。

3.因病情确需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须通过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未经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和保底补偿比例下降10—15个百分点。

但有以下三类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在省外医院就医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新农合补偿记录。

②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③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须提供以下证据性材料之一:

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他可信的证据材料。

4、跨省转诊患者通过国家新农合平台实现联网即时的结报一般住院补偿。

经国家新农合平台开展跨省即时结报的,执行就医地诊疗、材料和药品等医保目录,执行全省统一的补偿政策。

依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很多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依照定点医疗机构所在省的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大体医保报销目录由医疗机构HIS系统自动计算可补偿费用(即政策内费用)。

政策内报销比例定为60%,即补偿额=(可补偿费用-起付线)*60%。

同时执行分段保底补偿政策,即依照起付线至5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40%、5万元至10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45%、10万元以上费用保底补偿比50%。

依照就高不就低原那么,上述两种方式以较高的测算补偿额作为实际补偿额。

(四)医疗费用补偿公示

各乡镇合管所要别离在乡镇所在地(乡镇医院)和有关村、组公示参合农人住院和门诊补偿情形,发布举报,同意群众监督。

各乡镇合管所按区合管中心审批的当月补偿名单和补偿金额,在公示1周无异议后兑付补偿金。

九、医疗费用补偿方法

(一)住院补偿

1.起付线:

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

“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取各定点医疗机构今年度的前9个月和上一年度的后3个月(持续12个月)的平均数。

Ⅰ、Ⅱ医疗机构系数X为13,Ⅲ、Ⅳ类医疗机构系数X为15,Ⅴ类医疗机构系数X为25。

按上述计算,各医疗机构起付线最低很多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新增注册记录类协议医疗机构,在没有基础数据以前,省级三级、二级暂别离依照2000元、1500元,市级三级、二级、一级别离依照1500元、1000元、500元,县级三级、二级、一级别离依照900元、600元、400元设置起付线。

新增注册记录类但未签定协议医疗机构,依照当次住院费用×25%设置起付线,最高不超过2万元。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

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及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效劳的参合患者住院补偿,免去参合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

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医治患者等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医治的,只设一次起付线(省外医院除外)。

2.省外非预警医院及省内非协议定点医院住院补偿。

依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高不超过2万元。

政策内报销比例定为70%,即补偿额=(可补偿费用-起付线)*70%。

保底补偿政策参照省内协议医疗机构标准执行,省内非协议定点医院参照省外非预警医院标准执行。

与我区签定定点协议(即时结报)的省外医院按商定的起付线、补偿标准执行。

关于省市区协议医院已经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常见病病种,对照省市区同病种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实行“同病同价”定额补偿。

省外就医患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内补偿费用依照上述计算方法扣除新农合补偿起付线。

3.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补偿。

参合农人到预警医院住院,第一次申报住院补偿时,区合管中心须履行预警医院名单及其补偿政策告知义务,并经参合患者或家眷签字确认知情。

在患者或家眷取得该项政策信息之前,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依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起付线计算方式同省外非预警医院。

在患者或家眷取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仍然前去预警医院住院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省外预警医院住院(第一次申报补偿除外)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计委发布,区卫计委亦可确信并增加名单。

4.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依照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的相应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

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

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政策性补偿比例

90%

85%

75%

70%

55%

有关说明:

①国家基本药物、省基本药物补充药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内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表1中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区中医院补偿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②非即时结报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院,表1中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③区外住院人次已超过25%及上年度基金支出占累计基金的比例超过80%,表1中Ⅲ、Ⅳ类医院补偿根据省指导方案要求下调5个百分点。

5.实行医疗总费用分段最低保底补偿标准。

为引导参合病人首选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慢慢实现基层首诊,对在区内Ⅰ、Ⅱ类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实行保底补偿(减除起付线),保底比例别离为80%、70%。

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按40%、5—10万元的按50%、10万元以上的按60%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和诊疗项目等目录限制。

但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及预警医院住院的患者不执行保底补偿。

6.实行医疗机构协议治理,参合农人在区外不同品级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照区内相应类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其可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一概下调10%,在非即时结报的协议定点医院住院费用一概下调5%。

7.农村五保户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均提高10%。

8.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昔时住院取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低于25万元。

9.任何情形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起付线为300元,起付线以上部份按60%比例结算;仅在门诊医治的慢性病患者,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偿累计不超过3000元。

2.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补偿,可按期累计,执行门诊就医最高类别医院一般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政策),参合年度可计门诊就医最高类别医院最高起付线1次。

3.大额一般门诊补偿。

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一般门诊就医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起付线1000元以上部份按40%比例结算,年度补偿累计不超过1500元。

(三)一般门诊补偿

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方法(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考查方法由区合管会另文下发),乡镇卫生院单次门诊封顶线为55元,补偿比例为55%;村卫生室单次门诊封顶线为35元,补偿比例为60%。

参合农人每人每一年门诊可利用基金为18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360元)。

定点医疗机构为就医病人垫付的门诊医药费用均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汇总后按月与区合管中心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记录汇总表、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等材料。

健康一体机中包括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必需纳入签约效劳包,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单次结算。

(四)住院临盆定额补助

参合妇女在医疗机构住院临盆,正常临盆和手术产每例定额补助800元(外地务工人员对照办理),由医疗机构审核并即时结报。

(五)参合孕产妇怀胎或临盆归并症、并发症

可补偿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部份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份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再也不享受定额补助。

(六)新生儿诞生昔时患病

新生儿诞生昔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其母亲或父亲参合信息获取新农合政策补偿。

(七)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

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

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昔时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省、市、区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原那么上在60%—85%范围内。

(八)意外损害住院补偿

1.对交通肇事致使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他方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有责任的各类意外损害,新农合基金一概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损害(如:

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损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7岁的儿童和≥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损害,参照同类别医院一般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损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份,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一般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区(县)级或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5.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记录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区合管中心须到经治医疗机构、事发觉场、相关执法部门和申请补偿者居住地、务工地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

6.兑付意外损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刻、地址和详细缘故、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形公示一个月,同意举报。

7.意外损害第一次出院后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第一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意外损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九)外出临近区县就医补偿

到临近区县签定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区内同级医院比例补偿。

(十)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

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为每具大腿假肢补助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补助800元,参加新农合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3500元。

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医治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十一)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与治理(含特殊慢性病)

常见慢性病:

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消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 (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硬皮病;19.精神障碍(非重性);20.格林-巴利氏综合征(急性感染性多神复炎);21.盆腔炎,女性;22.肺结核,组织学证明;23.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晚期血吸虫病;25.银屑病;26.白癜风;27.艾滋病机遇性感染;28.白塞氏病;29.强直性脊柱炎;30.肌萎缩;31.支气管哮喘;32.肾病综合征;33.结缔组织病;34.脑性瘫痪(小于7岁)。

特殊慢性病:

35.再生障碍性贫血;36.白血病;37.血友病;38.精神障碍(重性);39.恶性肿瘤放化疗;40.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41.器官移植抗排医治;4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43.血管支架植入术后;44.异体肾移植状态;45.肝硬化(失代偿期);46.肝豆状核变性;47.系统性红斑狼疮;48.淋巴瘤;49.骨髓瘤;50.骨髓增生异样综合征。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针对该病必需(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医治项目的费用。

慢性病需个人申请,经区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由区合管中心办理慢性病病历本(证)到区内医疗机构就医。

因病情特殊需到区外门诊就医的,必需经区合管中心审批。

在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办理补助时必需附病历及检查报告单、门诊医治发票和处方等相关材料。

慢性病补偿每半年结报1次。

十、其他补偿规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大体药物目录》、《新农合药品目录》、《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体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和《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用药参考目录》外用药费用占住院药费的月度平均比重:

乡镇级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区县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区合管中心可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扣除。

(二)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效劳政策价钱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新农合支付参考价(新农合治理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三)新农合基金支付部份费用的特殊检查医治类项目。

其中:

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医治类项目,一概按单价500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特殊检查医治项目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四)新农合支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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