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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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1〕4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现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配合,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确权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要求,确保工作落实

  

(一)充分宣传动员。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动乡镇、村配合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

各地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范围和时间。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要求做到全覆盖。

各地要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登记发证范围。

  (四)工作程序。

各地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还应参照《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浙土资办〔2005〕3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地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纳入日常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

  三、统筹安排,同步推进相关工作

  

(一)加快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

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基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力争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基础资料。

同时,要结合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要进行全面核查,对档案资料缺失或不规范的,要尽快补正完善;对宗地面积测量不准确的,要及时进行补测更正;对登记发证错误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结合全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以及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状况,建立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研究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切实加大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力度,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三)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大土地登记的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登记。

要建立全省土地登记信息汇交、数据更新和动态监管机制,力争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

要升级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全省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实现全省土地登记信息的共享与社会服务。

要将数字地籍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土地登记工作中,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图属一体的地籍管理新模式,实现地籍档案的数字化。

  (四)加强地籍管理队伍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籍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籍管理机构,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地籍工作的统一管理。

要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登记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7号)的要求,加强土地调查登记机构建设,同时,要积极借助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等力量,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pdf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

2011-07-29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二、切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成果应用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的原则,注重解决难点问题。

  

(一)完善相关政策。

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加快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为基础,制作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

县级以上城镇以及有条件的一般建制镇、村庄,要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及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建立地籍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三)加强争议调处。

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规范已有成果。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六)强化证书应用。

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成立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由成员单位有关方面负责人、联络员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市(县)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覆盖到本行政区内全部集体土地。

  

(二)周密部署安排。

各省要抓紧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人员培训,落实责任制,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

  建立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

请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6月底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报办公室,此后按季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

  (三)切实保障经费。

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四)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队伍建设。

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力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五)宣传动员群众。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召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宣传典型经验,为全国提供示范典型。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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