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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

SM-ZD-35155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Throughtheprocessagreementtoachieveaunifiedactionpolicyfordifferentpeople,soastocoordinateaction,reduceblindness,andmaketheworkorderly.

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

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 引用文件

  3.1《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04-010)

  4 职责

  4.1 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 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 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 管理要求

  5.1 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 一级明火作业范围:

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

包括:

  a) 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 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 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 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

包括:

  a) 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 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 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 动能管道。

  5.1.3 三级明火作业范围:

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 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 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 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 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5.2.2 二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GL/CH04-007-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3 三级明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或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GL/CH04-007-R-0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4 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前,必须了解周围其他工种作业情况、作业区域周围环境,布置明火作业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

  5.2.5 存油的油舱油柜、清舱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各级审批人员不得批准明火作业。

  5.2.6 明火作业审批时间一般在当日上午10:

30前结束。

  5.3 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 

  5.3.1 一般情况下,一级明火有效期为当天08:

30至17:

30,二级明火不超过24小时,三级明火不超过7天。

  5.3.2 安保部现场安全主管可以根据明火作业施工特点、危险程度,对二级动火区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货舱等处大量且连续作业场所和其它区域危险性不大的二级动火,可延长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但不得超过3天。

  5.3.3 申请项目为船舶名称或总区域,如仓库;动火部位为具体施工区域,如船舶艏尖舱。

不允许一张申请单包含多个施工区域,如机舱与大舱,机舱与压载舱等。

同一施工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明火作业时,应该独立申请。

  5.4 安全管理要求

  5.4.1 对明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要求

  a)年满18周岁;  b)初中及以上文化;

  c)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d)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持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5.4.2 明火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要求

  a) 着浅白色上下分体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领扣;穿胶底绝缘鞋;使用割、焊工专用手套及安全带,焊工作业时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b) 焊工使用的电焊面罩不得漏光,应按照焊接电流强度选用相应的护目镜片,气割工要戴防护眼镜;

  c) 焊工在作业时不准配带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5.5 明火作业前的要求

  5.5.1 生产组织部门和施工部门及安保部门应掌握明火作业部位及明火作业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施工工艺和防范措施。

  5.5.2 工程总管、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管理人员应合理布置生产,与明火相抵触的作业不能安排在相关区域内同时进行。

  5.5.3 工程总管、车间主任和现场安全主管在船舶进厂开工前,与船方一起到现场确定油舱、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标工作。

  5.5.4 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应明确,监护人均指定。

  5.5.5 岗前安全交底会已召开,交底内容明确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 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员均具有明火作业操作资质,持证上岗。

  5.5.7 作业人员劳防用品均穿戴规范。

  5.5.8 使用器具检查完好,标识明显。

  5.5.9 作业点消防器材红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请领用的灭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 周边无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

  5.5.11 施工点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 作业点氧气及可燃性气体达标,符合作业标准。

  5.5.13 作业点正、反面无未拆绝缘层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气体的油舱、油柜。

  5.5.14 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已经检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 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风已经到位。

  5.5.16 防物体打击等措施已进行了布署。

  5.5.17 使用的脚手架均已交验合格。

  5.5.18 高处作业已做好了防坠落措施。

  5.5.19 设备设施(包括电缆及新做油漆等)已防护到位。

  5.5.20 有关设备及物料置放符合现场5S管理要求。

  5.6 明火作业中的要求

  5.6.1 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作业部门及安保部应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与召开安全会议,协调与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避免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的同时进行。

  5.6.2 安保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负责消防器材的统一调度与配备,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即使督促整改。

在船舶及主要生产区域应设立告示牌,公示当日危险区域、危险作业以及违章隐患等情况。

  5.6.3 动火申请人办妥审批手续,将动火申请单交给动火人现场保管备查。

  5.6.4 动火人、监护人仔细核对《动火申请单》上填写的动火时间、范围和期限,掌握作业区域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作业前落实的的防范措施。

  5.6.5 火星溅落点或动火点正反面均属监护人员监护范围。

监护人员中途不得离开监护区域。

  5.6.6 进入密闭舱室明火作业时,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04-010),落实有效通风、换气措施,出入舱室应挂、摘身份牌。

  5.6.7 登高作业及上脚手架施工时应做好防坠落措施。

脚手架上下料作业时应对脚手架采取有效防护,下方采取铺垫。

拆旧作业过程中禁止将废料下扔、抛砸或割损脚手架材料。

在脚手架上或高处作业点施工时应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伤人。

脚手架上不允许堆放废料及装配件。

  5.6.8 涉及油、气管系动火,必须使用冷拆的方法,拆开两端的法兰,经通风置换,清除可燃气体或液体,才可动火。

油船、化学品船等特种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时第一节都必须冷拆。

  5.6.9 若动火部位涉及油舱(柜)装有油料无法清油时必须留根切割,且与舱壁留根间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区围壁作业,在确定隔热材料为A60的情况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须派人做好监护;涉及冰库围壁热工,则须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监护保持。

涉及油舱(柜)、生活区围壁及冰库的动火,在施工过程中要间断施工,同时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

对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划定禁区,禁区内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和进行热工作业。

  5.6.10 作业过程中如突然间出现隐患或危险因素时应紧急避险。

  5.6.11 工程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主管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监控。

  5.6.12 一级明火作业时,施工作业部门安全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过程控制,如因多项项目同时进行时,可委派工程队或班组安全员至现场行使其职权。

  5.7 明火作业后的要求

  5.7.1 工程结束或就餐、休息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员须切断电源和气源,拔去接头及关闭闸刀开关,焊、割矩及其气管应随即拉出狭小空间、容器和舱室。

  5.7.2 仔细检查作业部位、作业点反面及火星溅落处,消除遗留火种及其他隐患。

  5.7.3 割矩及其气管放在有通风窗的工具箱或集装箱内。

  5.7.4 割矩及其气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气不流通、或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处。

  5.7.5 重点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召开专题会,对重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进行经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8 船方管理要求

  5.8.1 船舶进入公司区域后,船方应与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防火责任。

  5.8.2 明火作业区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区或物料仓库,船方应及时配合打开门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协派专人监护。

  5.8.3 船方自修项目需要明火作业的,须经单船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负责。

船方自修项目明火作业如与公司作业相悖,以本公司作业为先。

  6 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设备与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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