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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考古发现中的青铜斗形器

略论考古发现中的青铜斗形器

提要:

西周晚期窖藏偶见一类深腹曲柄的青铜斗形器出土,如2006年扶风五郡村西周青铜器窖藏3件夔龙纹斗形器及1976年扶风黄堆云塘窖藏出土的两件伯公父爵等。

以往学界多将这些器物归入挹酒器类,实际上两者器形特征异大于同,对这类形制特殊器物的定名和用途进行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依器形、铭文等对其做进一步探讨。

何景成博士《论包山简的“会慝之觞”一一兼说“爵”的形制》一文以包山简“会之觞”及包山楚墓双连杯为引,着重论述以往考古发现中多称为斗、勺或瓒的一类深腹、圜底、圈足且腰际接宽曲柄的器物,特别是从古文字与古文献角度论证了“爵”与“瓒”的区别,并提出“伯公父勺”这类器物应定名为

“爵”,而目前被称为“爵”的那种三足青铜酒器之定名来自宋人,并没有坚实的考古学和文字学基础。

文中材料丰富、观点新颖,对笔者颇有启发。

何文所论深腹曲柄青铜斗形器在考古中时有发现:

2006年,扶风县城关镇五郡村村民在修渠时发现西周青铜器窖藏,经当地考古部门发掘,共出土文物27件(组)。

在其中的伯(湄皿)父簋中有3件相同的夔龙纹斗形器[图1],通高5.7,口径7.1X6.6,柄长9.2厘米。

以往发现与之近者还有1976年扶风黄堆云塘窖藏出土的两件伯公父爵,1960年扶风庄白召陈村出土的两件斗形器[图2:

1、2:

2],及1961年长安张家坡窖藏出土斗形器等。

发掘者多将此类器物归入挹酒器类。

实际上,两种器形特征异大于同。

如庄白1号窖藏所出铜斗76FZH1:

100,柄长21.1,口径2.2厘米,两相之比约10:

1[图3]:

而五郡村3件斗形器柄长与口径之比近1:

1[见附表],较前者相距很大,五郡村所出甚至比常见的斗形器多出了一个兽首形錾。

因此,有关斗形器的定名和用途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青铜器中并无自名“斗”者,其名是依文献记载所定。

《诗?

大雅?

行苇》:

“酌以大斗,以祈黄(考口)。

”“酌”在这里有挹取、斟酒之意,此处之斗即是一种带柄且用以酌酒的挹取器。

斗多出于墓葬且常与盛酒器伴出。

“安阳所出之大亚斗,传出土时在?

中;守宫作父辛觥腹内设有一斗;1967年长安张家坡西周早期墓M87铜斗(M87:

9)出土时位于尊内”。

这些都是斗作为挹酒器与盛酒器伴出的实证。

先秦典籍亦有“尊斗”的说法。

文献中称“科”者,一般认为属于挹水之器,郑玄注《仪礼?

少牢馈

食礼》:

“科,挹水器也。

凡设水用?

,沃盥用。

”又有称“钭”者,与质地有关,专指铜制的挹取器。

一些专著常常勺、斗并举,两者关系尚有争议,但普遍看法是勺与斗的典型特征和用途近似,均是前有勺首以盛物,后有柄以便挹取的用具。

文献中两者亦互为解释,如《说文解字注》引郑注《周礼?

考工记》:

“勺,尊斗也,斗同科。

”可知至少在东周以前无论勺、斗或是斗、料之间,其形制特征均异小于同,都是指一种有首的长柄挹酒器。

从形制看,五郡村斗形器、伯公父爵等明显有别于以上所说的挹酒器。

尽管它们仍具有一般挹酒器的特征(如柄部),但其各部分尺寸比例、形态特征已有变化,归为斗形器类较为合适。

马承源先生虽将其归入饮酒器爵类,指出“此种爵之确认是由于所得铭文的自名”,却并未对其性质、用途做进一步解释。

林巳奈夫等先生称此类器为“瓒”,但据文献,“瓒”应指以玉为柄的金或铜勺。

更有学者认为汉儒所谓“瓒”本非金玉酒器,而是“以郁鬯灌注盛于器中之玉”,且“瓒”在文献中被认为是裸礼中灌挹之用,柄部理应较长以突出舀取功能而与柄部较短的斗形器不同。

朱凤瀚先生将斗形器一并归入挹酒器斗类,认为其自名为“爵”者则“表明爵在当时已可以作为酒器之泛称,或者此种斗与温酒器之爵是同名而异形之器。

”可以看出,各家对于斗形器的归类仍存聚讼,即便是五郡村窖藏发掘者在2007年第8期《文物》所发表的简报里亦称其为斗。

因此,笔者认为青铜斗形器研究的首要问题是将其与作为挹酒器的斗区分开来。

挹取的功能决定了斗或勺的柄部必须有足够的长度。

考古发现或传世的能够确认为专门用于挹取的斗或勺大多是长直或长曲柄[图4],斗柄通长与斗首口径之间比例大都在5:

1以上[见附表]。

有些虽是短柄,亦因其中空,可续木柄。

斗首多为筒状、罐状或碗状。

筒状、罐状者腹深大于腹径,碗状者腹深小于口径或腹极浅。

一般为圜底或平底,碗状者腹部圆曲内收成底。

而青铜斗形器目前发现较少,其形制以伯公父爵、五郡村夔龙纹斗形

器等为代表,敛口、鼓腹,腹径大于腹深,下设圈足,可以平置,斗首主体部分与西周中期流行的圆鼓腹簋接近,柄长与口径之比接近1:

1[见附表],一侧腰际伸出宽而薄的短曲柄,且无法续接。

另有一式以江西新干大洋洲商墓(XDM050)及I960年长安张家坡窖藏(46号)所出为代表的斗形器[图5:

1、5:

2],斗首均为圆筒形杯状,敞口,斗首主体部分与粗体觚接近,短而宽扁柄,柄长与口径之比稍大于圆鼓腹斗形器,约2:

1[见附表],

其类别归属与使用功能即使不同于五郡村斗形器,整体形制亦当有别于常见的挹酒器斗。

值得注意的是,五郡村夔龙纹斗形器甚至还附有一錾,这种有錾的小型酒器常见于爵、角、?

械纫?

酒器,在挹酒器中则尚未发现。

那么带錾的3件夔龙纹斗形器能否作为饮器使用呢?

上文所举1976年扶风黄堆云塘窖藏出土的两件伯公父爵铭曰:

“伯公父作金爵,用献、用酌、用享、用孝于朕皇考。

”“酌”泛指斟酒或饮酒,《说文解字》:

“酌,盛酒行觞也。

”《诗?

周南?

卷耳》:

“我姑酌彼金?

,维以不永怀。

”《礼记?

檀弓下》:

“杜蒉入寝,历阶而升,酌,曰:

‘旷饮斯。

'又酌,曰:

‘调饮斯。

'又酌,堂上北面自饮之。

”。

“献”可以是指以牲畜献祭,《仪礼?

聘礼》:

“荐脯醢,三献。

”也可以引申为主人持酒杯向宾客敬酒,《诗?

大雅?

行苇》:

“或献或酢,洗爵奠犟”,郑笺:

“进酒于客日献”。

从伯公父爵铭对其功用的自述可以看出,当时该器应在祭祀筵享的场合作为饮器在行进献敬酒之礼时使用。

但是以此断定斗形器属于饮酒器亦不合适。

因为,目前发现的觚、觯、杯等一类饮器均是敞口,便于入嘴饮用,而伯公父爵、五郡村3件斗形器等皆为敛口,并不利于饮用。

这又如何解释呢?

伯公父爵铭曰:

“……用享、用孝于朕皇考。

”文献中“享”常与“孝”连用,是指把祭品、珍品进献给祖先、鬼神或先王。

《诗?

小雅?

天保》:

“是用孝享”,又《周颂?

载见》:

“率以昭考,以孝以享”。

享与(?

l食)本是同源字,凡献于上曰享,凡食其献曰(?

l食)。

故笔者认为爵铭中所谓的“献”含有荐酒之意,但不是主人向宾客敬酒,而是在祭祀场合象征性地向先祖牌位行敬酒之礼,即敬天敬地而非敬人。

《周礼?

春官?

司尊彝》也载有古代裸祭酌酒之制:

“凡六尊六彝之酌,郁齐献酌、醴齐缩酌、盎齐浼酌、凡酒惰酌。

”。

其中“郁”是祭神敬祖之酒,“齐”读为“粢”,即祭神的粢盛,“献”则是祭法,便是伯公父爵铭中“用献”之说,其口沿的设计自然不必考虑饮用问题,做成敛口是完全可以的。

五郡村斗形器的功用亦与之相同,而多出的一个兽首形錾连同又短又宽的柄部正是为了敬酒过程中方便把持。

伯公父爵自名“金爵”又“用酌……于皇祖考”,而先秦时

“酌”也是可以指代爵、杯等酒器的,爵的称呼比较宽泛,《仪礼?

有司》:

“宰夫洗觯以升,主人受酌,降,酬长宾于西阶南,北面。

”郑玄注:

“古文酌为爵”。

五郡村西周青铜窖藏的埋藏情况也值得思考。

张懋?

F先生在《殷周青铜器埋藏意义考述》一文里指出:

“非墓葬出土的,绝大部分为单一的青铜器,主要是青铜礼器,很少混杂其他器种。

特别是窖藏铜器,仓促埋入的总是视为最珍贵物品的青铜礼器。

”观察扶风五郡村、黄堆云塘等窖藏,可以看出这些在简报中被称作斗或勺的器物无论纹样装饰还是器形尺寸都展现出一种较其他作为挹酒器的斗或勺更高的规格,两件伯公父爵甚至铸有28字铭文,这在一般挹酒器斗或勺上更是未见。

斗形器在窖藏里并非仅仅作为某种盛酒器的伴出品,而是以一种独立的身份与鼎、簋、豆、尊、盈、甬钟等重要礼器共同埋藏于地下。

尽管五郡村窖藏3件斗形器置于伯(湄皿)父簋上,但由于埋藏仓促等原因,非墓葬出土的青铜器并不能真正反映什么组合关系。

扶风五郡村青铜窖藏所出还有两件大口尊形器即“五年碉生尊”。

王辉先生在《考古学报》2008年1期《碉生三器考释》一文中详细辨析了这两件大口尊形器的定名问题,指出该尊自名之字应隶作?

R,其自名读为“尊牺”即牺尊,“牺尊”就是“献

尊”,又言“所谓‘牺尊'、‘献尊',就是宗庙礼仪中荐酒之尊……”笔者赞同这种解释。

可知,五郡村3件夔龙纹斗形器与同窖所出的大口尊形器“牺尊”都具有在宗庙礼仪中进献敬酒的功能,在尚未发现更多这类斗形器自名的确切证据之前,不妨暂以“献爵”称之。

综上所述,对扶风五郡村出土的3件夔龙纹斗形器以及之前所出伯公父爵等器的进一步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思考。

其一,对器物功用及其背后所反映礼制的进一步认识,更能加深对器物形制的把握,而抓住器物典型特征及各部位尺寸比例的差异做仔细比较,也可以帮助我们区别那些具有某种相同特征、容易混淆的器物。

以往考古简报所谓的云塘“伯公父勺”及五郡村“夔龙纹斗”等器均非挹酒之器,从形制上应归属于斗形器,按伯公父爵自名可称为“献爵”。

学者大多注意这类斗形器作为挹取器舀酒的一面,忽视了其在礼制中用来荐酒的功能。

斗形器多以一种独立的身份与其他重要礼器共埋于窖藏之中,将其从挹酒器斗或勺中区分出来当然是十分有必要的。

尽管斗形器依然保留着斗(勺)首、柄的部分,但斗和斗形器的最大区分不在于此,而在斗柄通长与斗首口径的比例是否到了一定程度(一般约5:

1以上)。

作为挹酒器的斗或勺,突出的是较长的柄部,反映了挹取的功能;伯公父爵、五郡村3件夔龙纹斗形器等口径与柄部长度接近,其用于探入盛具内挹取液体的功能已经弱化,宽而短的柄部连同兽首形錾突出的是礼仪当中的进献把持功能。

其二,青铜器自名现象并非随意而为,它有一定的原则,在很多方面透露出相关器类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对其自名的价值应充分重视,由此产生的对器物的重新定名也须慎重。

对青铜斗形器自名价值的认识亦有助于重新审视传统观念中“爵”这类饮酒器的定名和用途。

1976年扶风云塘窖藏出土的两件斗形器自名“爵”,学者们很早就注意到其与饮酒器“爵”的关系。

马承源先生因“此种爵之确认是由于所得铭文的自名”直接将其归入饮酒器类,朱凤瀚先生则认为其自名为“爵”“表明爵在当时已可以作为酒器之泛称”,仍将其列入挹酒器类。

李零先生在论及“爵”、“瓒”两字时曾引李学勤先生观点认为“爵自西周中期以后逐渐消失,但并非绝嗣无后,而是被‘伯公父勺'式的器物所替代,‘伯公父勺'的器名仍应释‘爵',晚期文献中的‘爵'就是这种‘爵'。

何景成亦依据铭文认定真正的“爵”应是“伯公父勺”这类器物,而非目前通常理解的那种三足青铜酒器“爵”。

笔者认为青铜斗形器首先应该从挹酒器中区分出来。

“伯公父爵”的自名及五郡村3件带?

斗形器的出土则表明这种圆鼓腹(带錾)斗形器与文献中的“爵”在形态、功能上有着某种内在联系。

广义上,两者可归为饮酒器,但正如上文所述斗形器敛口的特征并非供(活)人饮酒之用,而是为祖先、上帝献酒之器,这又与文献所载“爵”的功用有所区别。

因此在定名时不宜走入两个极端,或错误认为其乃挹酒之器,或仅依据其铭而全面否定宋人对爵的归类和定名。

实际上,“爵”在商周时期就是酒器的泛称,这里既指饮酒器如“觞”、“觯”、“觚”、“角”等,亦可以包括宋人所定为“爵”的三足青铜煮酒器。

因此仅可以将“伯公父爵”等青铜斗形器列入“爵”类,而在没有绝对证据推翻宋人定名且“爵”作为温酒器也存在很多争议的情况下,暂不宜将三足青铜酒器排除出“爵”类。

其三,无论粗体觚斗形器或圆鼓腹斗形器,从两者的尺寸纹饰,伴出其他礼器的类别,大洋洲商墓及张家坡、五郡村等窖藏的规格等级以及伯公父爵28字的铭文内容,都证明它们的使用者是地位较高的贵族。

目前发现的青铜斗形器依然偏少,形制近似者大都出于扶风及长安张家坡一带的西周晚期窖藏,尽管五郡村窖藏发掘者指出3件斗形器的纹饰近于庄白1号窖藏所出铜斗[图6],应属于西周中期器,然而笔者以为尚有商榷之处。

五郡村斗形器柄饰镂孔双首龙纹,上腹饰变形蝉纹,下腹饰瓦棱纹,纹样的整体布局与云塘伯公父爵十分相似[图7:

1及图7:

2],圈足饰镂孔鱼鳞纹,近于庄白召陈村出土的两件斗形器。

变形蝉纹的头部已经简化为椭圆形,当是承袭西周中期楚簋所饰的变形蝉纹进一步简化而来[图8],时代上稍晚于西周中期;柄饰镂孔双首龙纹则近于扶风云塘1号窖藏出土的伯公父?

S[图9],S形两端各有一张口龙首,这类纹样主要流行于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

按照考古学常识,判断器物年代时应以与该器器形、纹饰相近的最晚代者为依据,故将五郡村3件斗形器置于西周晚期早段更为合适。

西周青铜斗形器在墓葬中鲜有发现,这或许同目前考古发掘的周原地区西周高级贵族墓地数量极少有关,也源于西周中期以后“重酒”文化逐渐被“重食”文化替代而导致的青铜酒器整体性衰落,直至春秋以降此类青铜酒器便被形态相近的陶、漆、玉器所替代。

可知青铜斗形器流传范围有限,流行时间亦主要在西周晚期,是一种具有典型地方特征的具有特殊功用的

器物,因其特殊性故存世数量不多

斗形器产生之初就借鉴了圆鼓腹、錾、圈足等相关器类的某些形态,相互影响、相生而成。

值得注意的是五郡村窖藏所出簋、尊亦属于形态特殊者,从其形制上均可看出两种以上器类相互影响作用的痕迹,而相关器类形态上的相互借鉴与调整也是西周中晚期青铜容器形制演变的一个发展趋势。

春秋战国多见其他材质如陶、漆、玉制成的斗形器,一般均附鸟形錾。

如河南辉县出土的两件陶鸟彝[图10],柄长12.3、口径6.6厘米,两者相比近2:

1,其整体形制及柄长、口径比的典型特征与五郡村等西周青铜斗形器接近而别于一般的长柄挹取器。

但是对这一时期斗形器的研究也应该按其形态加以甄别,何文所举信阳楚墓窝形器(Ml—136)及包山楚墓双连杯(M2—189)等无论整体形制还是口沿、柄部特征(如窝形器、双连杯均为敞口)均有别于以上所谈西周青铜斗形器,在分型分式时将不同材质、不同形制的器物混为一谈似乎不妥。

另外,仅就敞口特征来说,包山、信阳楚墓所见斗形器或许还和江西新干、长安张家坡所出粗体觚斗形器在形态、功能上有着某种承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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