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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

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系工程的业主,受托人是一家具有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公司,委托人现委托受托人承担该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的委托管理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点:

工程建设规模:

投资规模:

目前工程形象进度:

(工程概况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建设阶段的不同情况进行填写)

二、委托工作范围和内容

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二、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总额大写:

小写:

该项目管理费总额为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所收取的管理费,受托人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5.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形成的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实现本合同确定的管理目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本合同确定的项目管理费。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之日终止。

九、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受托人”是指承担项目管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部”是指受托人组建的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机构。

(5)“项目管理部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受托人授权范围、期限和内容,代表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并具备相应管理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6)“项目管理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管理报酬总额。

包括受托人员工的工资、职工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办公设备折旧费、邮电通信费、物料消耗摊销、交际应酬、受托人聘请顾问的顾问费、其他办公费用及受托人应付税费。

(7)“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或其他合法主体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或其他合法主体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8)“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

(9)“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或/和②由于非受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但为了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受托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因非受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产生的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1)不可抗力:

指因不可避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对工程造成损害的因素。

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等。

(12)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4)“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合同文件的解释、沟通:

1.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以最有利于推动本工程进展为原则双方按如下顺序解释:

(l)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其附件。

(5)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

2.本合同项下发出的文件、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1)若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即为送达。

2)若用书信发出,收件人在挂号回执或签收凭证上签字即为送达。

3)若用传真或电传发出,则在有效发送时即为送达。

第二章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如下部分或全部范围,具体管理范围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的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成本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及收尾管理等。

第六条委托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若干阶段或全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如下部分或全部内容,详细的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委托人办理土地征收、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委托人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委托人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各方一般权利

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根据以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的约定,将以下权利授予受托人,具体授权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3)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功能设置、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要求,向委托人提出专业处理意见的建议权。

(4)根据经济、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受托人的技术与管理优势,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并呈交书面报告。

(5)按照确保项目功能完善、确保质量、确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并及时通知承建商。

(6)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参建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受托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h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或更换。

对在各道工序、分部及分项工程中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施工工艺、不合格的部品部件、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措施等,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直至返工。

承建商取得项目管理部的复工令后方可开工。

(9)项目推进与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O)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

(11)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其他参建方包括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建商工作不力,项目管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人员的建议。

2.有权对任何涉及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

3.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内,委托人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变更与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由项目管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由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当争议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法院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时,受托人应当提供事实材料。

4.如具备相应资质,受托人有权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监理招标,如中标则可承担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咨询业务,如受托人具有相应资质,则受托人可负责完成该咨询业务,并有权取得相应报酬,具体事宜由双方在实施时在咨询合同中另行约定。

5.由于非受托人原因使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本工程的工期相应延长,受托人有权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6.受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1.委托人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并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

2.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涉及使用功能的要求的认定批准权,以及根据本合同约定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委托人有权根据附件2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事项及一般事项进行审批。

4.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

受托人调换项目管理部经理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5.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6.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各方一般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尽职尽责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和其他要求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受托人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根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受托人应:

2.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2.2.2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公正地进行工作,并最大限度保证委托人在投资、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利益及诉求。

2.2.3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

3.受托人进行本合同下的项目管理工作,须向委托人报告,就特定的事项应获得委托人事先书面确认、同意、核定或批准。

4.受托人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库存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5.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24个月内,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

6.受托人应杜绝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业务中及与工程设计、工程承包相关的工作中索要回扣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7.受托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详见专用条款。

第十条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项目管理费,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委托人应当配合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受托人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否则,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免费向受托人提供设施及其他现场办公条件的内容和时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附件2中规定的应由委托人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否则,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及时做出决定的履约代表,并在更换该代表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6.委托人应将授予受托人的项目管理权利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第三方,并向受托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7.委托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详见专用条款。

第五章项目管理费及其支付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费包括受托人员工的工资、职工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办公设备折旧费、邮电通信费、物料消耗摊销、交际应酬、受托人聘请顾问的顾问费、其他办公费用及受托人应付税费。

项目管理费不包括如下费用:

1.委托人机构运作所需费用。

2.项目工程保险费。

3.项目发生的印花税。

4.为项目运营所发生的广告宣传、中介等费用。

5.工程设计、勘测、试验、专业评估、专项咨询的费用。

6.审计费。

7.向政府及市政部门缴纳的各项税费、手续费、保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8.为解决项目重大问题所发生的特殊费用(经报委托人批准后进入项目开支)。

9.项目管理中为本工程聘请的专业律师、会计师、公证处进行的有关咨询工作和服务的费用。

10.监理费。

11.本项目土地费用。

12.建安工程与市政工程施工费用。

13.招标投标代理服务费。

14.本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支付项目管理费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专用条款约定。

第六章项目管理目标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批准的“项目管理方案”履行项目管理义务,达到该方案承诺的各项目标要求。

尤其应按照该方案承诺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目标控制的方法和手段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和手段进行项目管理,实现目标控制。

项目管理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投资控制目标以及安全管理等目标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七章双方代表、项目管理部及项目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双方代表和职员:

双方根据本合同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应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代表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委托人接受受托人的报告、答复受托人的请示,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处理的日常事务,委托人对该代表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代表的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第十七条受托人应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部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受托人应保证项目管理部的设置科学合理并满足本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

项目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部经理作为受托人派住本工程进行项目管理的履约代表,其职务行为均代表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并经委托人同意,项目管理部经理不得更换。

项目管理部经理的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第十九条项目运作方式

1.会议制度和报告制度

受托人在受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公开、交流、信任’的工作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有效落实,受托人应坚持定期的月/周例会和非定期的专题会议制度。

有关专题会议的纪要及月/周工作计划,由受托人在会后第二个工作日整理完成并交委托人存阅。

委托人对工作计划或会议纪要有权质询,受托人有责任进行答复。

受托人于每月7日向委托人提交上个月度的项目月报,由委托人审阅。

2.各类合同的签署及款项的支付

2.1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的工作范围内,凡属该项目对外签署的合同以及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均由委托人与有关方直接签署,受托人负责的只是合同的起草,合同签署后的执行以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2.2该项目工程建设及开发所涉及的合同款项和其他款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时编制详尽的款项支付凭证,报经委托人批准,由委托人按计划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其他需说明的项目运作方式内容详见专用条款。

第八章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一般规定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

2.双方必须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内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放弃该项索赔。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项目管理费的,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金额的利息。

利息额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如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受托人提请答复和批准的事宜及时给予答复和批准,造成工期延误的,则本工程的工期相应顺延,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项目的项目管理规划、合同网络图、投资总控制计划、进度总控制计划等文件经委托人批准后,委托人对已批准事项进行变更的,委托人应书面告知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后执行。

4.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因受托人原因致使项目建设进度延误并致使项目管理进度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进度违约金以不超过项目管理费的5%为限。

如因委托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延期超过两个月以上时,委托人将视情况给予受托人不低于管理成本的补偿。

2.如因受托人原因致使项目成本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应按专用条款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受托人的赔偿额以项目管理费总额为限或以专用条款约定的额度为限。

3.如因受托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目标不能实现的,受托人应承担全部项目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或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受托人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安全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应承担全部的项目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或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在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方面职务行为导致侵犯了委托人或第三方的权益,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6.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详见专用条款。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含14)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含120)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管理期限的延长,在3个月以内的,受托人提供免费的管理服务;延长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双方另行协商延期部分的管理费。

第九章奖励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将根据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其工作,考核办法详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如项目的实际成本比本合同确定的成本目标明显节省,委托人应按本合同专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奖励金额。

第二十六条如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比本合同确定的进度目标有明显提前,委托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奖励金额。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下两种:

第一种解决方式:

根据诉讼法、仲裁法有关规定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

根据诉讼法有关规定向约定的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决争议的具体方式。

第十一章保密

第二十九条双方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不得违反政府相关部门为本项目制定的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条双方应维护对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和/或其他方式提供给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同意不经对方允许不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人,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预防措施来维护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第十二章合同的变更、暂停及终止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合同时,受托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及时形成书面的变更协议。

当恢复执行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作为合同恢复执行的过渡期,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管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天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在应当获得管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仍未得到支付,而委托人又未对受托人提出任何合理的书面解释时,或根据本合同已暂停执行管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本合同自行终止。

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书面通知委托人进行工作交接,撤出工程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同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委托人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和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五条当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受托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八条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三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职员不应接受项目管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项目管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

第一条双方约定的适用本合同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二条:

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具体管理范围:

第四条项目管理的详细内容:

第三章各方一般权利

第五条受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的具体内容:

2.受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各方一般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免费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受托人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的时间:

2、委托人免费向受托人提供设施及其他现场办公条件的内容和时间:

3、委托人就附件2中规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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