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建党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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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建党委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建党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近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阳城三中表彰暨2018届中考百日冲刺誓师大会。

这意味着我们初三学子到了百米冲刺的关键时刻。

嘹亮的号角已经吹响,勇士们即将奔赴那火热的战场。

在此,我们全校师生隆重集会,为全体初三师生壮行!

为了确保今年我校能蝉联全市中考质量评价第一名,我真情寄语初三的老师和同学:

老师们,在最后的一百天,希望你们加强对中考的学习和研究,探索科学有效的复习策略,加强合作交流,增强后期复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多方搜集名校资料,努力借他山之石,攻我校中考之璞玉。

希望你们在生活上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多给与鼓励和帮助,尽情施展点石成金、化腐朽为神奇的教学艺术,演绎生命中最精彩的华章。

百日后的战场上,学生是冲锋陷阵的勇士,而你们将是把握乾坤的将士。

希望我们全体老师众志成城,奋力耕耘,竭尽全力,“甘将心血化时雨,润出桃花一片红。

”倾其所有,助学生扬帆远航。

以你们的智慧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

用生命做笔,用智慧做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谱写阳城教育史的新辉煌!

同学们,在最后的一百天,希望你们志存高远,相信自己。

相信顽强的毅力可以征服世界上任何一座高峰;相信坚强的意志,能够熔铸地球上任何一块顽铁。

拿出你“天生有材必有用”的信心,拿出你“吹尽黄沙始到金”的毅力,拿出你“直挂云帆济沧海”的豪情,不与别人比昨天,要与别人比明天,更与别人赛今天,去迎接人生风雨的洗礼,创造人生奇迹;希望你们挖掘潜能,挑战自我。

“三中师生,潜力无穷,挑战自我,我要成功”,这是我们三中师生诤诤誓言!

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想到就要做到,做到就能成功。

只要我们有敢于挑战自我的勇气,我们就能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希望你们持之以恒,脚踏实地。

“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

唯有恒心才能使你走到成功的彼岸。

希望你们注重方法、讲求效率。

好的方法是成功的保证。

现在,我们的时间都抓得很紧,如果想在同样的时间里获得比别人多的知识,那就必须提高我们的效率,效率上去了,才更有可能在未来的决战中获胜。

希望你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劳逸结合,不犹豫,不彷徨,师生共同努力,全身心地奋战中考,百日之后,向学校、家长、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再创阳城三中中考新辉煌!

老师们,同学们:

百日冲刺,我们脚步铿锵,不再迷茫。

百日冲刺,我们志在四方,风雨直闯。

百日冲刺,我们敢为天下先,敢争天下强!

同学们,决战的号角已经吹响,加速前进的命令已经发出,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一百天太短,只争朝夕。

让我们牢记师友的热切期盼,扬起自己的梦想之帆,昂首阔步,沐浴风雨,去迎接六月那灿烂的阳光!

老师们,同学们,社会在关注着你们,家长在期盼着你们,全校师生在祝福着你们!

十年磨一剑,谁与争锋,百日题金榜,舍我其谁!

我深信,你们是能勇斗风雨的海燕,你们是能搏击长空的雄鹰,09中考,你们一定会成为一道道亮丽的风景!

阳城三中会因为你们的优秀而在全市声誉鹊起,光彩夺目!

谢谢大家!

同志们:

在县委政法委、城关镇党委和石泉县火车站装卸队的大力支持下,由县委组织部举办的全县非公企业职工党员法律知识培训班今天开班了。

首先,我代表县委组织部向给予这期培训班大力支持的县委政法委、城关镇党委和石泉县火车站装卸队表示衷心的感谢!

向前采参加培训的非公企业职工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表示热烈的欢迎!

向在全县非公企业中工作的党员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

在全县上下聚精会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奋力向全年发展目标冲刺的重要时刻,举办全县首期非公企业职工党员法律知识培训班,是县委组织部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非公企业党组织的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一个实际步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大的方面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充满活力和极具潜力的重要力量,对调整经济结构、开辟新的就业途径、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党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就必须更好地支持、保证、监督业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生产经营的正确方向,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即法律,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和在市场竞争中防范风险的能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在推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中地作用。

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是一个十分广泛的群体,我们只有充分反映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意愿和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把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我们党才能有更加坚定的阶级基础、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不可动摇的执政基础。

非公党组织要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赖于一支具有较强法律意识,懂得与工作和生活相关法律,能够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善于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党员队伍。

从小的方面讲,在非公企业中工作的党员又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劳动者只有学法、知法、懂法,只有了解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途径和方法,才能在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

所以,增强法制观念,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是劳动者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应有的基本素质。

这就要求从业于非公企业中的广大党员既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加强非公党建工作的角度,又要从维护自身利益需要出发,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这期培训班将采取专题辅导的形式,组织大家学习《劳动法》、《合同法》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三个法律法规。

这三个法律法规与大家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辅导教师是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县委政法委领导,具有相当丰富的法制宣讲经验,相信会给大家进一步增强、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提升工作水平有所帮助。

大家平时工作都很忙,很难有这样的学习机会,希望参加这次培训的党员同志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听讲。

借此机会,我对在全县非公企业中工作的党员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强化党员意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非公企业中工作的党员,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加快我县县域经济发展步伐中的重要作用,处理好坚定理想信念和为企业健康发展作贡献的关系,树立在非公企业中同样可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信心,增强党员主体意识,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

要正确理解党员的无私奉献与企业主获取利益的关系,正确理解党员的义务与党和国家的整体目标的关系,把自己的个人目标同党的建设的整体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

带头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先进科技、管理知识;带头搞好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带头遵纪守法,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带头倡导文明新风尚,净化社会风气。

立足岗位讲奉献,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冲锋在前,努力做到在生产经营中起骨干作用,在维护稳定中起中坚作用,在转变观念中起示范作用。

以党员的模范言行影响和带动其它员工共同为企业发展尽心尽职,以自己卓有成效的作为,赢得企业和业主对自己的重视和对党建工作的支持,树立党员的先进形象,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认真履行监督引导职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企业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讲求社会效益;既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

非公企业虽然充分享有经营自主权、财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和用人自主权,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

否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且会影响企业的形象,使其发展的路越走越窄,甚至走进死胡同。

《党章》规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非公企业党组织的首要职责。

非公企业中的广大党员要在帮助支持企业主依法行使职权,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搞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积极通过自身示范,引导和监督企业从整体、长远、根本的利益来考虑企业的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对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或违法经营的行为,如搞假冒伪劣、偷税漏税、不讲诚信、损害职工权益等问题,要理直气壮地指出,并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企业发展凝聚力量

企业的发展,不仅为企业主创造出更多的利润,而且对国家、社会,对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十分有利。

因此,我们一定要增强主人翁意识,主动建言献策,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优化企业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发展的动力。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党组织和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

非公企业中的广大党员要坚持党的宗旨,倾听职工的呼声,尽力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有理有节的做好各方的工作,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把职工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在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职工尊重和维护出资者、经营者的权益,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呼声,努力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带头并积极发动职工群众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尽可能地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党组织向企业主建言,促进企业的决策合理化、科学化。

同志们,非公企业发展势头日趋强劲,在非公企业中工作大有可为。

让我们以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这次培训为新的起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为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促进我县非公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在全县非公企业职工党员法律知识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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