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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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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办法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

  4、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属以上第2、3、4款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清本息全部提取;属第1款的,根据桂房改办字[20__]9号文的规定,“只能在购、建房当时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可每满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条件,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但是,若职工所在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在单位补清欠缴住房公积金后方能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个人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初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提取的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一式两联),加盖公章后,连同职工按规定提供的个人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自准予提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结算帐户,由单位提取现金交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补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时,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提供的其余资料均指原件):

  1、购买住房的,须提交已生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拆迁安置购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交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合同。

  建造或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及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建房或翻建住房的相关批文。

翻建住房的,还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合作建房的,还须提交合作建房合同。

  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交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市(县)房管、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及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该房屋允许大修的相关批文及大修设计图纸。

  2、离、退休的须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交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明;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经法定程序确认归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凭户口簿、合法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或遗嘱、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6、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须提交相应的贷款合同;

  7、租住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5%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以职工配偶的名义签署或登记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工按本办法第三条2—--5项的规定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

  (五)职工因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本人结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该项支出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百元整数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支出金额及购、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职工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六)职工因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满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提取额按百元整数计算,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七)住房补贴的提取审核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维护职工的住房合法权益。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__]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__]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五条

(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

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

  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提取证明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4.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5.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提取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4.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监督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__年7月2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大房金管发[20__]2号文件发布,根据20__年4月28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

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只允许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

(一)、

(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

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发票(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

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

《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十)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

身份证件、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

  (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

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销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

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

  第十三条职工可申请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销户除外;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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