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草稿1302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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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草稿130225.docx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草稿130225

编号:

UTTD-ZD-ZJB-006

 

 

秘密等级:

秘密

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草稿)

 

规划部门:

总经理办公室

规划时间:

20

 

13年2月

规划编撰:

刘卫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同时该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规范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处置、清查盘点和报废等管理内容。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序列的各分子公司或各项目处。

第二章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根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原则,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公司生产营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公司总经办负责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拟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组织固定资产的购置,主持或参与固定资产项目的评估论证、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3、固定资产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固定资产的名称、编号、配置、使用状况、保管人等信息;

4、制作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保证各项固定资产实物与台账核对相符;

5、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台账,保证台账与固定资产明细帐核对相符;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使用状况,合理调配使用固定资产;

7、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领用、转移、维修、改良、借用及报废等事宜;

8、定期会同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范围:

包括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投资投入、交换、盘盈等形式取得(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房屋及建筑物、生产运营设备、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工具及办公设备、车辆运输工具等。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手续对固定资产相关账面价值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本着节约和合理调配的原则,优先考虑内部原有资产的调配。

二、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业务的需要,具有明确用途;

2、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实无法通过内部调拨获取,依照审批权限获得批准;

3、所购固定资产应在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范围内或为总部批准的预算外购置(获专项申请审批)。

三、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

1、上年末各公司应将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报请审批,纳入预算管理。

2、对于不在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各部门提出专项申请,并审批。

3、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超过3万元必须经所在公司或项目处批准后上报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并获请总经理批准。

4、公司车辆购置,不论预算内外和金额大小,在购置前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建造

一、建造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由工程技术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联合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及预算,分析项目的建设期限、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指标。

二、固定资产建造的审批

1、建造固定资产应在其年度固定资产建造预算范围内。

2、上年末各部门及项目处应将固定资产建造预算报公司审批,并按总部的审批结果实施。

3、对于不在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建造,应由各部门及项目处向总部递交专项申请报告,并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

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手续,同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登记手续;财务部门根据相关手续进行帐务处理;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保管、盘点及维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二、工程建设竣工后投入使用前的固定资产,由工程技术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审验,并保存相应的验收记录(报告);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要办理资产的交接手续,核对合同、清点数量检查质量等;

四、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财产编号造册,建账记卡,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使用

一、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门要制定安全操作及维护保养规程,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二、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相关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了解其性能,掌握使用方法和简单的维修技能,规范操作;使用部门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原则上坚持专人专用,其他员工不得擅自使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井督促使用人员爱护所用资产。

使用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根据固定资产归口、分级负责原则,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责任制。

1、保证所保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完好,不擅自损坏、拆卸、更换固定资产的配置;

2、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维修、改良及借用的申请;

3、在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损毁或遗失等情况时,及时通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查明固定资产的报废、损毁、遗失的原因,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配合财务部门以及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盘点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定期盘点固定资产,每年至少一次。

资产管理部门拟订相关资产盘点方案,明确盘点职责,整改盘点中出现的问题;

二、盘点时应逐项清点实物,以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盘存表;

三、在清查中,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要查明原因,划清责任,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书面报告,报总部资产管理部门,经总经理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维修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的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维护的申请;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使用期限、资产状况、资产净值及维修(护)所需金额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闲置是指已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变更计划后仍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闲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对于符合闲置条件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应出具“闲置固定资产报告”,报资产管理部门;

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报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提出认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结合全公司设备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合理配置;

第二十四条闲置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小型设备应集中保管,由申报单位按通知送到指定仓库,送库前必须进行保养、完好配套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大型设备,一般存放在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强保管措施,以确保随时能够调配使用;

三、闲置固定资产需要重新启用或调出时,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凭签发的转移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保险及抵押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保险

各项目处工程设施及设备、房屋及车辆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由公司各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保险手续并报总部总经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抵押

固定资产需抵押的,由各部门及各项目处提出申请,上报总部相关部门及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时间已满设计使用年限,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技术性淘汰,性能已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无改造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

四、因规划、改造、扩建须拆除的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组织技术及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和条件评定,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于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及时合同财务部门共同作价处理,相关部门提供报废和清理手续,财务部门办理相关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手续。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毁损,或者明显属于个人保管不当和私自拆卸、更换零部件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条对于无法修复的按固定资产净值赔偿,经修理恢复原来性能及质量的,实际修理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来承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部总经办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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