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418014 上传时间:2023-07-13 格式:DOCX 页数:47 大小:33.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7页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7页
亲,该文档总共4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x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产品类别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产业政策的要求

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

补充规定

电焊条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限制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电线电缆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

按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要求,凡涉及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在提出取证、迁址、收购、改制、增项等申请时,需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及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

(详见《电线电缆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及《关于电线电缆产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防爆电气产品

根据国发[2005]40号规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列为淘汰类产品,不再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规定,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4.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6.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7.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8.复二重线材轧机

9.横列式线材轧机

10.横列式小型轧机

11.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注: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

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

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

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

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

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钢铁行业:

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公告)规定,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提交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复印件;轧钢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提交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复印件。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提交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一式三份;

(详见《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2010年桂政发48号规定1、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2、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转炉项目;3、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为限制投资项目

工业硝酸、铅酸蓄电池用腐植酸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2005年12月2日后投产的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列入限制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硅铁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自2005年12月2日起,单台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根据《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2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限制新建项目:

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沥青类和橡胶类)企业需提交市(地)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复印件,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纸胎油毡生产线且未及时取证的企业需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和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等文件。

空气压缩机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为限制类。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后成立的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不予受理。

硫酸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工业硫酸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和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氯碱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汞法烧碱工艺、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工艺列入淘汰类目录;新建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列入限制类目录。

另据《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74号公告)的规定,2007年12月1日起,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同时其产业布局、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等均应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申证企业(加工和分装企业除外)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内燃机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的要求,限制类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和淘汰类落后产品4146柴油机、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属于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除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外,其他单缸柴油机产品不应新发放生产许可证;属于换发证的产品也不应扩大生产能力。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文件,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符合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文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合格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定型试验报告,定型试验检验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

除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外的其他单元定型试验报告在实地核查时交审查组。

若企业自行做定型试验的,须具备完成全部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且报告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覆盖产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

农药产品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文件,将氧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磷化锌、敌鼠钠盐、林丹、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列入限制类目录。

三氯杀螨醇原药、百草枯母药部分工艺属于淘汰类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工业[2005]1191号)等有关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及制剂企业首上原药时,应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第二章第六条、《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1191号)第七条款附则

(二)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后新建农药企业及2005年8月1号后制剂农药企业首上农药原药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

其它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任一相同生产类型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或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所在省(直辖市)级(含)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批文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列入表1内属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标注#的品种)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审查中心。

2010年桂政发48号规定高毒农药原药生产项目为限制投资项目

染料中间体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铁粉还原法生产工艺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人造板(非地板类)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要求,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

对于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特别说明:

根据2010年桂政发48号的要求,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企业也要提交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2010年桂政发48号规定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为限制投资项目

水泥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

1.4.1.1限制新建项目:

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1.4.1.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4.2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对于水泥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如下:

1.4.2.1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1.4.2.2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1.4.3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委令第50号),对于新建水泥项目规定如下:

1.4.3.1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4.3.2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

1.4.4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水泥项目,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4.5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水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1.4.6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7号),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碳化钙(电石)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碳化钙(电石)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1.4.2.1淘汰类:

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4.2.2限制类: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1.4.3根据《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70号公告)的规定为:

1.4.3.12007年10月12日后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1.4.3.2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1.4.3.3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

1.4.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规定: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涉及产业政策的申证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

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限制生产能力:

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1)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2)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年),(3)土法炼油。

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1)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2)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三份,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和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法工艺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另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8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以下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

(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2)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

(2)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1)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装置;

(2)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羟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3)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4)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2005年12月2日后,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自产液体无水氨的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和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生产液体无水氨列入限制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砂轮产品

2010年桂政发48号规定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为限制投资项目

泵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要求,第三类淘汰类落后产品含:

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和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铅酸蓄电池产品

2010年桂政发48号规定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为限制投资项目

相关文件: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2010年桂政发48号

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现对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受理、审查、发证等具体工作如何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内容

新申请许可证范围包括下列情况:

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有炼钢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