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产制造企业薪资管理制度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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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造企业薪资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是为了进一步优化事业部薪资体系,完善薪资的运作管理,更好地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并规定了薪资管理的基本原则、薪资结构、分配依据、薪资标准、发放方式、发放流程等规则。

1.2 本标准适用于事业本部所属单位所有人员,各单位可在不违背本制度原则的前提下另行制订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原则

4.1.1 员工薪资水平兼顾社会公平性、市场竞争性、事业本部经营策略以及事业本部的薪资定位。

4.1.2 制冷本部采用岗位职级序列工资制,薪资分配以岗位特性和工作绩效为依据,收入的绝对高低由从事工作岗位的重要程度、工作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从事该工作所要求的综合素质决定,收入的相对高低由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决定。

4.2 薪资结构

4.2.1 事业本部薪资分为管理工资、营销业务工资、直接工资三大类。

按岗位及工作性质不同划分为管理类、财务类、技术类、营销业务类、生产工人类等几大类,其中管理类、财务类、技术类人员工资均列入管理工资范畴,营销业务类人员工资列入营销业务类工资范畴,生产工人工资列入直接工资范畴。

不同类别的人员薪资构成如下:

Ø 管理干部薪资=基本年薪(岗位工资)+效益奖金+效益分红(营销系统业务经理为业务提成)

Ø 项目经理薪资=基本年薪(岗位工资)+效益奖金+效益分红

Ø 管理人员薪资=岗位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奖金

Ø 技术研发人员薪资=岗位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奖金+项目奖金

Ø 营销业务人员薪资=底薪(岗位工资)+业务提成

Ø 生产工人薪资=工时×工时标准(或产量×产品工资单价)

Ø 海外分公司外派人员薪资=岗位工资+驻外补贴+效益奖金+效益分红

4.2.2 薪资分配在现实分配过程中的确定依据如下:

Ø 管理类工资计发¬——与岗位特性及工作绩效挂钩

Ø 技术类工资计发——与研发项目挂钩

Ø 营销业务类工资计发——与销售业绩挂钩

Ø 直接工资计发——与产量或产值挂钩

Ø 业绩工资计发——与管理、研发技术人员季度工作绩效挂钩

Ø 效益奖金计发——与管理、研发技术人员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绩效挂钩

Ø 驻外补贴计发——与当地经济及生活水平相关

Ø 效益分红计发——与管理干部工作绩效和所在单位及公司整体经营绩效相关

4.3 人员分类

管理干部 技术类

人员 管理类

人员 营销类人员

   家用内销 商用空调 海外营销 冰箱公司

类:

总监级以上管理干部

B类:

各单位关键部门负责人及关键职能模块负责人。

类:

各单位一般部门、职能模块负责人、各部门副职、助理及其他管理干部。

 类:

首席工程师

B类:

高级工程师

类:

主任工程师

类:

主管工程师

类:

工程师

类:

助理工程师 类:

特聘人员

B类:

主管级人员

类:

助理级人员 类:

中心经理

B类:

外派人员

类:

本地化人员 类:

中心经理

B类:

外派人员

类:

本地化人员 类:

销售经理

B类:

区域经理

类:

销售代表 类:

中心经理

B类:

外派人员

类:

本地化人员

4.4 薪资职级体系及工资标准

4.4.1 薪资职级体系

4.4.1.1 为使薪资的发放更科学合理,发挥其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事业本部根据各类不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责任和产生的结果等对岗位进行总体分类,并界定了岗位的薪资序列范围,使岗位的价值与岗位责任对称。

(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即工资职级序列对照表)。

4.4.2 为准确体现各岗位相对价值,可适时引入岗位评估体系,从而界定每一类岗位的具体工资职级或序列范围。

4.4.3 各类人员工资标准

4.4.3.1 毕业生工资

4.4.3.1.1 属于制冷事业本部统一招收的应届毕业生,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由事业本部统一支付,该部分工资列入事业本部工资预算总额,转正后工资由各用人单位发放,计入各单位工资预算总额内。

4.4.3.1.2 毕业生试用及转正工资标准:

(详见附表四:

即毕业生试用及转正工资标准)

4.4.3.2 专业人员工资

4.4.3.2.1 原则上新聘人员试用期3个月(特殊另定),试用期人员从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

经试用合格后,办理转正手续并确定转正工资。

4.4.3.2.2 专业人员试用及转正工资标准:

(详见附表五:

即专业人员试用及转正工资标准)

4.4.3.3 海外分公司人员工资

4.4.3.3.1 海外外派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驻外补贴两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在总部发放,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驻外补贴以工资形式在当地发放。

4.4.3.3.2 海外机构所有工资性支出的发放明细(包括月度工资及年度提成等),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提成需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4.4.3.3.3 海外外派人员的季度或月度效益奖金以总部岗位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和发放。

4.4.3.3.4 海外外派人员工资及驻外补贴标准:

(详见附表六:

即海外外派人员工资及补贴标准)

4.4.3.4 XX公司总部调派人员工资

4.4.3.4.1 XX公司总部调派人员收入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总收入=岗位工资+驻外补贴+效益奖金+效益分红

① 岗位工资执行XX公司薪资政策及薪资标准,此部分工资在XX公司进行评定与发放;

② 驻外补贴由制冷事业本部参照总部同类岗位人员收入水平予以评定,此部分补贴以工资形式在总部统一发放;

③ 效益分红由制冷事业本部根据XX公司年度整体经营效益统一考虑。

4.4.3.4.2 XX总部调派人员工资及驻外补贴标准:

(详见附表七:

即XX总部调派人员工资及补贴标准)

4.4.3.5 项目经理工资

4.4.3.5.1 项目经理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评定的,承担相应的专业责任,不承担管理责任。

4.4.3.5.2 项目经理年薪标准=岗位工资+效益奖金+效益分红,项目经理工资及效益分红标准:

(详见附表八:

即项目经理工资及效益分红标准)

4.4.3.5.3 在公司经营业绩较好的情况下,公司可考虑发放一定的效益奖金,如果公司中高层管理干部享受这一政策,项目经理同样享受这一政策。

4.4.3.6 博士后工资

4.4.3.6.1 博士后工资主要根据博士后聘用合同的约定来发放工资,其总收入=岗位工资+年度奖金+博士后其他奖励。

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年度奖金根据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在每年年终发放,博士后其他奖励主要是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成果奖励。

4.4.3.6.2 博士后不参与公司管理人员季度或月度效益奖金分配,其月度工资不浮动。

4.4.3.6.3 博士后入职时,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安家费,同时每月给予500元的住房补贴。

4.4.3.7 特聘人员工资

4.4.3.7.1 特聘人员工资主要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来发放工资,其总收入=岗位工资+年度奖金+其他奖励。

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年度奖金根据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在每年年终发放。

4.4.3.7.2 特聘人员不参与公司管理人员季度或月度效益奖金分配,其月度工资不浮动。

4.4.3.7.3 特聘人员如果调整为管理干部,且不续签特聘合同,则按制冷事业本部管理干部的薪资体系和薪资政策执行。

4.4.3.8 实习工资

4.4.3.8.1 来公司实习的毕业生按出勤天数和学历标准统一计发实习工资。

实习工资包括实习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公司不再另外补贴。

4.4.3.8.2 实习结束后,由制冷本部组织安排的实习人员,其实习工资由制冷本部统一支付;由各经营单位组织安排的实习人员,其实习工资由各经营单位支付。

除实习工资之外的其他实习补贴由各单位自行承担费用(如营销中心的差旅补贴等)。

4.4.3.8.3 实习工资标准:

 博士 硕士 本科/双学位 大专

顺德总部 2000元/月 1500元/月 1000元/月 800元/月

芜湖、武汉基地 1500元/月 1000元/月 700元/月 500元/月

备注 营销中心实习工资=以上标准/2+营销中心费用补贴

4.4.3.9 轮岗工资

4.4.3.9.1 轮岗统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轮岗人员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发放,轮岗补贴统一由制冷本部发放,且轮岗补贴发放对象仅限于异地之间轮岗人员。

4.4.3.9.2 异地之间(指本部与芜湖/武汉、本部与产品管理中心)的轮岗补贴标准为800元/月,轮岗人员食宿等费用自理。

4.4.3.10 加班工资

4.4.3.10.1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对于因工作需要加班较多的情况,各单位可尽量安排补休。

4.4.3.10.2 除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国庆、元旦等)及大假之外,其他时间加班原则上不发加班费(特殊情况另定)。

4.4.3.10.3 中高层干部加班原则上不发加班费(特殊情况另定),其他人员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4.4.3.10.4 加班费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才能发放,即加班费必须先申请后发放,对于未经审批的加班情况,一律不予发放加班费。

4.4.3.11 假期工资

4.4.3.11.1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待工期间(包括放大假期间),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按每月不低于45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每月不低于350元的标准计发生活费。

4.4.3.11.2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当地政府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工作期间,按本人的实际日平均工资水平计发工资。

4.4.3.11.3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鉴定前,由员工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

4.4.3.11.4 员工迟到、早退、事假等,按缺勤扣除工资。

 缺勤扣除=(月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或时数)*缺勤日数或时数

4.4.3.11.5 病假人员须凭医院证明,按制度最低每日15元核发病假工资。

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医疗期规定的,参照《假期管理规定》执行;或凭医院证明经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办理提前退休,工资由社会保障局支付。

(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3.11.6 因落实节育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上环3天、取环1天、女扎25天、男扎4天)休假的,视同出勤计算工资。

4.4.3.11.7 产假(包括安胎、人流、引产)期间凭医院证明及上环证明最低按每月450元计发。

4.4.3.11.8 产假三个月(剖腹产三个半月)后仍申请休假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部门主管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按事假处理。

4.4.3.11.9 试用期以及进美的不满三个月的人员,不享受节育、产假工资待遇。

4.4.3.11.10 工伤医疗期间,医疗未终结或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工资,医疗终结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残废等级,按残废等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残废待遇。

4.4.3.11.11 其他假期工资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执行。

4.5 薪资预算

4.5.1 预算总体原则

4.5.1.1 制冷事业本部各经营单位管理工资预算总额取决于管理工资率(工资总额/销售收入)或各单位定编定岗人数,且管理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销售收入增长的幅度。

4.5.1.2 制冷事业本部各经营单位直接工资预算取决于产量/产值,且直接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产量/产值的增长幅度。

4.5.1.3 各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工资预算根据各部门年度专业人员定编定岗计划进行预算分解。

4.5.2 薪资预算执行原则

4.5.2.1 管理工资(含营销工资)

4.5.2.1.1 除管理工资超预算从业务提成中扣除部分之外,各预算主体预算的直接工资、营销工资、管理工资不得混合使用,且各类工资节余不递延,每年年底对延期发放的销售提成进行清算,下一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剩余提成的发放。

4.5.2.1.2 管理类(含产品工艺技术)业绩工资:

Ø 基本年薪在4.8万元以下,业绩工资按10%预算;

Ø 基本年薪在4.8~7.2万元之间,业绩工资最高按400元/月预算;

Ø 基本年薪在7.2万元以上(含7.2万元),不予预算业绩工资;

4.5.2.1.3 技术类业绩工资:

Ø 产品研发人员按岗位工资的20%预算;

Ø 工艺技术人员按岗位工资的15%预算。

4.5.2.1.4 品质类业绩工资:

Ø 进货检、成品检、测试评价技术主管按岗位工资的20%预算;

Ø 分厂质量主管、体系管理、品质改进、实验室主管按岗位工资的15%预算;

Ø 其他品质人员按10%预算。

4.5.2.1.5 各单位预算的业绩工资采取月度考核季度发放的形式,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按在岗人员情况核算季度的绩效奖金,各部门可在核算范围内内部调剂使用。

如没有按照事业本部《员工绩效管理》、《研发、工艺技术人员收入调整方案》执行的,人力资源部(管理部)将扣除违规部门的绩效(或业绩)工资,扣除部分将不返还给该部门。

4.5.2.1.6 如果公司经营业绩较好,公司可适当考虑发放一定效益奖金(具体发放方案由制冷本部另行通知,不占用各单位的年初工资预算总额,其分配依据参照管理人员季度绩效考核结果执行。

当发放效益奖金时,各单位将自动取消当月度业绩工资预算额度,同时,效益奖金按入厂时间实行分段核算。

4.5.2.1.7 享受业务提成分配的营销业务人员及其他类人员不参与管理人员季度业绩工资分配,但享受效益奖金分配,其效益奖金分配按不超过管理人员分配比例的50%进行核算。

4.5.2.1.8 试用期的员工(或入厂时间不满3个月的员工)不享受公司各类工资性奖金(如:

员工季度业绩工资和效益奖金)。

4.5.2.1.9 各预算主体必须保证每位员工岗位工资的90%(缺勤、违规等情况除外),因缺勤等原因扣除的基本工资仍留在各预算主体。

基本工资由人力资源部(管理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考勤表编制《月度薪资、奖金分配表》并下发各部门。

4.5.2.1.10 所有员工(中高层干部和普通管理人员)调薪频率为1次/年(特殊调薪需附相关报告或说明),时间为每年8月或9月(海外营销公司业务人员为每年1月或2月),各预算主体调薪额度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

4.5.2.1.11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加班费在各预算主体的年度预算工资额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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