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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专业实习大纲

侦查学专业实习大纲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结合侦查学专业实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习大纲。

一、实习目的

专业实习是侦查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也是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

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实践,巩固和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信息资料,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或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要求

(一)熟悉并掌握侦查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进一步熟悉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巧,初步具备独立办案的能力;

(三)了解我国侦查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四)制定好个人实习计划,做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汇报工作。

实习结束时须提交实习计划、实习日记、实习中期考察表、实习指导记录、实习总结报告和实习单位鉴定表等书面材料。

三、实习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专业实习的各项事宜;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负责安排;实习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本指导书的执行,同时拥有解释权。

(二)各实习基地由带队教师负责本指导书的执行。

其具体职责是:

1.与各实习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根据本指导书和《专业实习计划》的要求协调、落实学生实习工作中的有关事务。

2.全面负责所指导学生实习的具体工作,认真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专业实习计划,随时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下实习点,主持实习小组会议,负责所分工的实习点工作,向实习领导小组汇报实习情况。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谨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上报学院和学校教务处。

5.认真完成对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价和实习总结等工作。

6.在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和参加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三)各实习基地由带队教师从实习组学生中选拔组织和副组长。

实习小组组长的职责是:

负责实习单位与带队老师的联络,反映实习学生的意见,协助带队老师处理所在实习基地的有关事务;完成实习单位和带队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担任实习通讯的通讯员,负责本实习基地的稿件组织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上述工作。

四、实习时间、学分及方式

(一)时间安排:

10周

(二)学分:

8学分

(三)实习形式:

实习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为加强实习管理,保证实习的质量,大部分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实习;同时针对部分学生具体情况,安排学生进行分散实习。

(四)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指派责任心强、素质高和经验丰富的导师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

专业教师的指导采用定点指导和巡回指导、当面指导和电话指导、日常检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实习期间,学生要随时记录实习日记,实习结束后,根据记录的材料整理成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应写下实习中的主要收获、存在的问题,且对问题有一定的分析,要求文字简单、明确、流畅。

(二)实习成绩根据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中的表现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综合评定。

1、实习期间是否遵守纪律,是否圆满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综合测评,占30%;

2、实习单位的鉴定成绩,占30%;

3、实习报告写作(包括格式、字数、内容),占20%;

4、实习日记写作,占20%。

六、实习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切实维护实习单位良好形象;

(二)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学校和实习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同志学习,尊敬师长、诚恳待人、团结友爱,处理好工作关系和人际关系;

(四)碰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决定和处理;

(五)秉公执法,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六)必须按时参加实习,不得擅自提前结束实习或不参与实习,实习期间不得进行与实习无关的旅游观光等活动;如需请假,需报请实习单位负责人及所在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同意,并报本组组长记录备案,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七)实习中应特别注意往、返程及实习期间的各项安全事项。

 

侦查学专业实习指导书

第一章检察院实习

一、目的

1.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检察院相关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悉检察院工作,为法律执业做好准备;

3.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4.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实习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以市级人民检察院为例)

(1)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督办、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人民代表联络、特约检察员联系和管理以及机要、保密、外事等工作。

(2)政治部

政治部是人民检察院党组办事机构,负责党组秘书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和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协同地方党委对县(市)、区检察院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人民检察院机构编制及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承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下级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政治部内设人事处、宣传处、综合处,规格与院内其他处室平等。

(3)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工作;结合业务分析掌握社会治安动态情况;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工作。

(4)公诉处

承办由本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公诉工作、重大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结合公诉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负责该市第二审刑事案件的审查出庭工作;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备案、审查;研究疑难案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做出的错误决定、并指导相关业务工作。

(5)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全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县处级干部经济犯罪案件及其他干部重大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市)、区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新情况、新问题。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案件管理处、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规格和院内其他处室平等。

(6)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直接参与或组织协调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分析、掌握全市侵权渎职犯罪的情况和趋势。

(7)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负责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承办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抗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不服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8)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案件。

(9)控告申诉检察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申诉和赔偿申请;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流、催办、初查和反馈;负责要案线索的管理、备案。

(10)职务犯罪预防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的检察环节中与其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制度建设、日常指导工作。

(11)检察技术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参与全市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刑事技术鉴定、文证审查和复核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系统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

(12)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日常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市检察学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执法大检查工作。

(13)教育培训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检察机关中长期培训发展规划;负责检察官任职资格培训、岗位职务培训、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负责组织初任检察官的考务工作。

教育培训处归口政治部管理。

(14)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枪支管理和通信、后勤服务等工作。

(15)监察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政纪监察工作;检查全市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16)机关党委

负责所属各支部组织工作,负责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17)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

1.根据实习所在业务单位,熟悉相关程序法及实体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2.阅读检察机关业务资料,并贯穿实习过程始终。

3.练习现场勘查绘图、速记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

(三)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实习检察院的廉洁自律规定;

2.严恪遵守实习检察院的保密舰定;

3.严格执行实习检察院的行政公文格式及保管要求;

4.注意工作方式和态度;

5.注意实习检察院的服饰要求;

6.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实习基本内容

本科学生检察院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

协助检察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调查记录;文书制作;立卷与归档等。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二)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三)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四)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五)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六)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八)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九)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四、实习注意事项

(一)大胆与人交流,不懂就问;

(二)应认真思考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该发言时积极发言,但要掌握发言的技巧和时机;

(三)根据自己所学及主攻方向选定指导老师;

(四)尊重实习指导老师,不得公开与指导老师发生争执及发表不同意见;

(五)熟悉检察院指导老师推荐的该院承办的著名案例卷宗,了解业务流程及卷宗内必备的材料;

(六)熟悉制作法律文书及如何装订卷宗。

 

第二章公安机关实习

一、目的

1.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悉公安工作,为法律执业做好准备;

3.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4.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实习公安机关

1.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其他各级公安机关比照公安部的职能机构进行设置。

2.公安局内设机构(以市级公安局为例)

根据上述职责,公安局设置机关内设机构、一线直属机构以及基层派出机构。

机关内设机构一般包括:

办公室、政治部(处)、警务督察大队、法制办公室、后勤管理科,另按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一线直属机构一般包括:

指挥中心、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刑事侦查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文保支队、行动技术支队、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禁毒支队、水警支队、出入境管理处、市看守所等。

基层派出机构是指根据区域划分和工作需要,市公安局设的基层派出所。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

1.根据实习所在业务单位,熟悉相关程序法及实体法,如《刑法》、《刑事诉讼法》。

2.掌握公安机关业务资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并贯穿实习过程始终。

3.练习现场勘查绘图、速记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

(三)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廉洁自律规定;

2.严恪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舰定;

3.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行政公文格式及保管要求;

4.注意工作方式和态度;

5.注意实习单位的服饰要求;

6.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实习基本内容

本科学生公安机关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

协助警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调查记录;文书制作;立卷与归档等。

(一)刑事案件管辖

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案件发案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受理程序

1.公民、单位对抓获的现行作案成员或在逃犯罪嫌疑人,可扭送就近的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执勤交巡警、“110”巡逻民警,也可拨打“110”报警电话。

2.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4小时受理公民或组织的报案。

3.公民或单位举报犯罪嫌疑人、检举犯罪线索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反映,也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直接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检举、举报。

对举报、检举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为其保守秘密。

对举报、检举属实的,将予以奖励。

4.公民或单位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仍不服的,可持书面通知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提出理由,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复查复核。

5.公民或单位认为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办案中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诉讼权利等行为的,可以直接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控告、申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负责做出调查结论,并书面答复控告、申诉人。

6.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直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保卫部门或其他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如犯罪嫌疑人在外地的,可委托家人、亲友或电话与公安机关联系,表明投案自首的真实意图。

回来后,立即到公安司法机关自首。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随时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也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自首或电话自首。

(三)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受理程序

1.人身伤害受理程序:

由被鉴定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出具《法医学损伤鉴定委托书》,凭《委托书》到指定医院作检验鉴定。

2.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受理程序:

被评定人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由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伤残评定委托书》,凭《委托书》到指定医院作伤残评定。

3.家庭暴力损伤鉴定受理程序:

被鉴定人可以到市妇女联合会权益保障部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上述部门出具的《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委托书》,到指定医院作检验鉴定。

4.人身意外伤害等伤残评定受理程序:

人身意外伤害及劳动部门管辖之外的工伤事故伤残评定,由处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伤残评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凭《委托书》到指定医院接受检验鉴定。

(四)文件检验受理程序

个人凭司法机关委托检验鉴定函,企、事业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文检室。

(五)公安机关相关文书制作

公安机关制作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这些类型:

1.立案、破案文书

包括: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包括:

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强制措施文书

包括:

呈请拘传报告书、拘传证、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呈请逮捕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4.讯问犯罪嫌疑人文书

包括:

传唤通知书、提讯证、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亲笔供词;

5.调查取证文书

包括:

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亲笔证词、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呈请解除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扣押邮件、电报记录、退回扣押邮件、电报清单、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呈请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呈请辨认报告书、辨认笔录、呈请复验、复查报告书、复验、复查笔录、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检验报告)、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人身检查笔录、解剖尸体通知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通缉令、关于撤销    号通缉令的通知;

6.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包括: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7.侦查终结文书

包括:

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换押证;

8.补充侦查和复议、复核文书

包括:

补充侦查报告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复议决定书;

9.执行文书

包括:

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健康检查笔录、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保外就医保证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提请减刑/假释审批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假释证明书、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收监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死亡通知书。

四、实习注意事项

(一)大胆与人交流,不懂就问;

(二)应认真思考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该发言时积极发言,但要掌握发言的技巧和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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