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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共42页

 

******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写:

审核:

批准:

 

20--发布20--实施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及统计管理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3、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措施方案

附件1

职业卫生情况统计申报表

附件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附件3

职业禁忌证目录

前言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关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针,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防治管理,结合公司现阶段生产运行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现予以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批准人:

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定义

 

(一)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危害:

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职业禁忌证: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4、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

7、听取各部门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上级部门调查和处理。

(二)生产部

1、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各项管理工作。

承担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编写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4、组织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确保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健康防护。

5、组织对产生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并监督相关单位落实预防措施。

6、组织职业危害岗位职工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督促各分厂完善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7、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在新职工入职前,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报告存入职业监护档案。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

8、负责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9、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其他。

(二)财务部:

负责保障有关职业卫生投入资金的及时到位。

(三)采购部: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检认证标准,并按照劳保标准做好发放工作。

2、对有关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物资要保证合理库存。

3、其他。

(八)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部门:

1、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对产生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职工告知。

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落实预防措施。

2、按规定发给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佩戴劳保用品情况。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岗前检查的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配合离岗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检查出需要复查的员工督促其尽快安排复查,并保存相关记录、结果,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生产部,落实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患者的调离工作。

5、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6、根据工艺流程和专业的划分,负责本专业、区域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防护设施的合理、齐全、灵敏、可靠。

7、其他。

第四条员工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一)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在岗期间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二)职业危害岗位职工必须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必须按时、按要求复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所在部门。

(三)除长期病假、产假职工外,其他应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体检。

拒绝参加体检或体检后拒绝复查者,公司有权对其考核,并采取调离现工作岗位、暂停工作等措施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体检批次或日期,必须在体检开始日前3天向公司提出申请。

(四)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员工调岗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向所属部门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五条一般规定

(一)生产部及各相关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二)各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优先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和告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三条培训告知:

生产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职工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区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和应对措施。

第四条合同告知:

办公室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各部门在新职工进入岗位前也要落实告知工作。

第五条重要场所警示和告知:

综合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六条宣传告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体检告知:

公司应定期组织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通知检查有问题的职工进行复查。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场所中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九条监督检查:

生产部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区域内职工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职工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月日    

职业危害申报及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认真履行公司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统计管理工作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及《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职责和权限

(一)生产部负责向政府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统计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申报和统计,并按本制度按时上报生产部;

(三)各部门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卫生情况统计申报表》(见附件1);

(三)各部门负责各部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统计工作,有权对申报或统计不实的现象提出和纠正。

第四条工作内容

(一)各部门应当了解和熟悉本部门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统计要求。

(二)申报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从业人员数、女工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检测点数、达标点数、新增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等。

第五条纪录

各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情况统计申报表》记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2)。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为加强公司职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和岗位人员。

第三条职责和权限

(一)公司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二)生产部负责新职工入厂职业健康教育,监督各有关部门对职工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实施。

(三)各部门负责入岗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并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第四条工作内容

(一)培训计划:

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部门领导审批。

(二)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关于职业卫生知识、内容的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三)培训内容:

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四)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2.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新员工进厂:

结合安全“三级安全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员工在岗期间:

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生产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五条培训效果考核

(一)新入厂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参加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按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考核。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考核。

第六条记录

各部门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管理划分:

各部门根据工艺流程和专业划分,负责本专业、区域的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防护设施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的部门和人员,生产部根据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五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七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第八条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报告。

第九条日常维护:

各部门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按照公司相关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公司领导确认,并在职业卫生档案中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有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的其他规定,遵照公司相关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管理目的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保护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发放管理,职工合理使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

实习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生产部

1.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对有关部门在采购与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进行监督。

2.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及各种特殊防护用品的检测检测合格报告。

3.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考核。

4.对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有权对责任人予以考核。

5.经常征求员工的意见,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协调解决。

(二)采购部

1.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同时索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凭证”和验审“三证”,即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

2.负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及数量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标准发放,并做好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存档等管理工作。

3.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订购合同质量要求,各类防护用品的库存量必须保持5--10%的库存。

4.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进行存放,并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

第四条管理要求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同时索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凭证”和验审“三证”,及特殊防护用品的检验报告。

2.采购的上述的各种凭证及检验报告送到生产部存档。

3.生产部对各单位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要严格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4.办公室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及时到位。

5.采购部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制度和标准进行存放和发放。

第五条使用规定

(一)员工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爱护和珍惜劳动防护用品,经常洗涤和保持整洁,严禁故意损坏、禁止出售、转让他人使用,违者按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二)员工所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丢失者按其进厂价格和使用时间折价陪偿。

(三)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交接班时明确其使用状态,必须要妥善保管,凡丢失、转让、故意损坏者按其护品进厂价格和使用时间折价赔偿。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生产部为归口管理及执行部门,各部门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建档。

第三条财务部应制定年度职业卫生检测经费预算,生产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对各部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各部门必须在检测期间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协调与配合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由技术服务机构经现场检测、评价后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具体监测项目由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公司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调整,由生产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公司领导审核、认可。

生产工艺的改进,产品变化,依据有关法规,作相应调整,并履行变更义务。

第七条监测内容

(1)常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

由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携带相应的监测仪器进入被监测单位,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第八条工作要求

(一)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监测人员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根据检测项目和监测点,逐点、逐因素进行监测,并由生产部及各部门陪同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实。

(三)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与生产部及各部门陪同人员进行监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或登记本上签字认可;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由生产部将监测评价结果向各部门通报,并由各部门将检测结果向职工进行公示。

(四)各部门接到监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生产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第四条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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