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重点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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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重点要求

附件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重点要求

(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及时准确辨识危险有害因素,降低事故风险,采取合理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实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遏制人身事故,特制定本重点要求。

第二条本重点要求所称作业环境,是指电力企业生产现场作业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外部条件总和,主要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高度、宽度、粉(灰)尘、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风速、照明、噪声、气象、通道、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及环境工作措施等。

本重点要求是对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和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对作业环境相关重点要求的汇编和摘录。

对作业环境的其他要求,以及涉及人员作业安全行为和其它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质安全一般指系统自身具备保障安全的能力,是系统在安全性能方面的固有特性。

本重点要求所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特指生产现场作业区域内的环境、装置(设备、设施等)和其它空间要素,自身具备较高的安全稳定可靠性,不对外输出并能够有效抵御外部输入事故风险,在人员失误或装置故障时,仍能保障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性。

第四条本重点要求针对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提出了“一般规定”、“通用规定”、“变更管理”和“特殊规定”的要求,未覆盖所有生产现场的作业。

“一般规定”是对生产现场作业环境的基本要求,“通用规定”是对某类危险作业环境提出的常规要求,“特殊规定”是分别针对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典型作业环境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作业前,应辨识并消除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确定应急逃生路线,做好交底工作。

作业中,因外部危险因素变化或作业本身导致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受到破坏时,应对作业现场环境重新进行危险辨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要求,方可继续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员应贯彻“不安全不工作”的理念,掌握本重点要求的相关部分,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和反违章工作并重,多管齐下,保证生产现场作业安全。

第七条本重点要求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环境的安全管控。

第二章作业环境本质安全一般规定

第八条作业场所的自然光或照明应充足,照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规定。

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设有事故照明。

作业场所需要增加临时照明时,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高于2.5m,低于2.5m的照明灯具应有保护罩。

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第九条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齐全、规范、完整;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名称、编号和介质色标、流向等标识规范、清晰、完整。

第十条作业场所地面平整、无杂物。

设备零部件、材料、工器具等定置放置,标识清楚。

临边、洞口等边缘无堆积物。

通道、出入口、楼梯等处畅通。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内不应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因作业需要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内及其邻近的井、坑、孔、洞、沟道上部盖板应牢固;如果盖板被暂时移除(如异地修复或吊装需要),应在其四周装设坚固的临时防护栏杆,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

承重盖板上应有明显的承载标识。

第十三条作业区域内敞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周围应设置牢固的不低于1050mm高的双横杆栏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

防护栏杆应能经受1000N水平集中力,材质一般选用外径为48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

第十四条作业区域的升降口、吊装孔、楼梯、平台及步道等有坠落危险处必须有防护栏杆和护板(踢脚板)。

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050mm,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00mm,护板(踢脚板)高度不低于100mm,横杆间距不大于380mm,立柱间距不大于1000mm。

如因作业需要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坚固的临时遮栏,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转动部分(如联轴器、链条及裸露部分等)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如栅栏),且牢固、完整。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高温容器、管道等表面保温完好。

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油系统周边的热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层外面必须包有铝皮或铁皮,连接处扣缝严密。

第十七条作业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限于以下有害因素)不超过下表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2-2007)

有害因素名称

单位

限值

加权平均

容许数值

短时间接触

容许数值(15min)

最高

容许数值

噪声

dB(A)

85

mg/m3

20

30

二氧化硫

mg/m3

5

10

二氧化氮

mg/m3

5

10

甲醛

mg/m3

0.5

硫化氢

mg/m3

10

六氟化硫

mg/m3

6000

一氧化碳

mg/m3

20

30

有害因素名称

单位

限值

加权平均

容许数值

短时间接触

容许数值(15min)

最高

容许数值

煤尘

mg/m3

4

氢氧化钠

mg/m3

2

二氧化碳

mg/m3

9000

18000

mg/m3

1

电焊烟尘

mg/m3

4

石灰石粉尘

mg/m3

8

第十八条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装有坚固、完整的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永久防护罩或防护设施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安全距离满足要求。

第十九条作业场所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刀闸等保护罩完整,电缆绝缘良好,不得接触热源;漏电保护器试验动作可靠。

电源导线远离热源、钢丝绳、转动机械、氧气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通过道路时架高布设或加保护管地下敷设。

第二十条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分类放置在专用容器内,并设置“当心中毒”和“禁止烟火”等警示牌。

第二十一条在密闭容器、封闭环境内作业时,预留逃生通道不得少于1条。

如进行有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淹溺等危险性作业,应事先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施工及办公生活区域作业环境(防范地质灾害)本质安全要求

(一)区域应设在地势平坦开阔、地质稳定的安全地带。

远离冲沟、弃渣场、贮灰场、废石场、尾矿库、不稳定高边坡,不受滚石、洪水、泥石流等影响。

(二)区域下方无滑坡体、坍塌体、地面塌陷或者地裂点、地下采空区。

(三)区域应避开炸药库、雷管库、燃油库等危险品储存场所或者与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直线距离生产生活区300m以上)。

(四)区域周围无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工程区域内的防滑桩、护坡、挡渣墙、截(排)水系统等功能正常。

(五)区域应具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逃生通道,储备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

(六)对地面土体开裂、坡体蠕动、树干倾斜、山洪暴涨、惊响异常等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立即按指定疏散路线撤离。

(七)与地方政府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信息传播渠道畅通。

生产、施工及办公生活区域有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将紧急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告受威胁人员。

第三章安全设施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安全设施的动态管理,严禁任何人随意拆除、移动、变更固定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场所盖板(格栅)、栏杆、楼梯、平台等需临时或永久、局部或全部拆除、移动时,应办理安全设施异动审批手续(格式参见附件),并应设置牢固的安全补偿设施(硬质围栏)。

第二十五条安全设施变动(变更)前必须在其将要形成的临时孔洞、临空面、裸露带电体、裸露危险机械部位等处装设坚固的、不可随意移动的临时安全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禁止跨越”、“当心触电”、“当心机械伤人”等警示牌,夜间应加装警示灯,确保临时安全设施起到与固定安全设施相同的安全防护作用,然后才允许拆除固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安全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各级人员在审批(验收)单上确认签字后方可准许拆除临时防护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审批签字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各项安全设施执行到位。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安全设施变动(验收)审批情况进行统计,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典型区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通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处作业区域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临空面应装设防护栏杆或设防护立网,防护栏杆的要求详见本重点要求第十三条。

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装设防护栏杆时,有1.1—1.4m高且结实牢固的安全水平扶绳(带有塑胶套的纤维芯钢丝绳6×37+1)。

(二)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场所工作时,应搭设脚手架。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有悬挂安全带或速差自控器的结实牢固构件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保险绳。

(三)悬空作业应使用吊篮、单人吊具或搭设操作平台,且应设置独立悬挂的安全绳和攀登自锁器、安全绳应悬挂牢固。

索具、吊具、操作平台、安全绳验收合格。

(四)露天作业时,阵风风力应在5级(风速8.0m/s)及以下,天气晴朗无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状况。

(五)作业场所无水、霜、冰、雪、油等易滑物。

(六)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七)使用梯子进行高处作业时,梯子必须坚固完整,梯阶的距离应为300mm~400mm。

单梯与地面夹角为60°左右,底脚固定牢固,顶端捆扎牢固;人字梯须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八)应根据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设定危险区域,并设有临时围栏,围栏上有“当心落物”警示牌。

(九)作业人员配带工具袋,工具系安全绳;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有可能坠落的物件,放置在安全处或固定。

(十)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基坑周边、水箱与水塔周边以及其它危险边沿等处的高处作业,临空面应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下方设置安全网,防护栏杆的要求详见本重点要求第十三条。

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于1.5m,并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

(十一)临时堆放的物料离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无堆放物件。

(十二)必须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天棚上作业时,应铺设坚固的垫板或下方满铺安全网。

(十三)不坚固或承载力不确定的结构上有明显禁止站立或行走的标示。

(十四)交叉作业时,各层作业面之间必须设有坚固严密隔板,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条机械设备上或附近区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停运检修的机械设备必须可靠静止,驱动机械设备的动力和控制电源、汽(气)源以及设备执行元件电源必须可靠切断,停电开关操作把手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已停汽(气)、油阀门的操作手柄处设置“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需检修的机械设备必须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动力系统可靠隔离,切断汽(气)源、风源、油源、水源,关闭或开启有关截门,按要求对有关截门加锁,对有关管道、阀门加装堵板。

(三)在运行(或备用)机械设备附近的区域作业,人员、机具、设备零部件等有可能碰击运行设备时,作业区域与运行设备之间必须设置坚固、严密的隔板;无法加装隔板时,应扩大停运设备范围。

(四)机械设备检修作业区域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在围栏醒目位置上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和“当心机械伤害”警示牌。

(五)在起重机械设备移动区域附近进行检修作业,设备移动时应有音响(喇叭、电铃)信号可靠发出,警示色灯应闪烁。

(六)检修结束机械设备启动前,其所有防护装置必须恢复完好(如联轴器、链条等转动部分防护罩应坚固、完整。

操作室的门窗保持完好,窗外遮拦和门闭锁装置可靠有效)。

启动时,转动机械设备径向位置不得有人。

第三十一条金属容器内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金属容器必须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热力系统可靠隔离,可靠切断所有汽(气)源、风源、油源、水源等介质,关闭或开启有关截门,应加锁的截门已加锁,应加装堵板的管道、阀门已加装堵板。

(二)金属容器内含氧量始终在19.5%~21%,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满足本重点要求第十七条要求。

(三)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应为12V,隔离变压器外壳可靠接地并放置在容器外部。

(四)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气工器具,电压应为24V以下或为Ⅱ类工具。

(五)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电焊作业时,人员工装必须保持干燥;应保持容器内通风,内部应铺设橡胶绝缘垫,备有灭火器,接好消防水龙带。

电焊机放置在容器外部,并设有应急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随时切断电源。

(六)金属容器出入口,应设置“从此出入”警示牌。

(七)金属容器各人孔门或出入口关闭前,容器内应无人员。

第三十二条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氢气含量不超过0.4%(体积比,下同)。

氨气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氨气体积分数最高含量不超过0.2%。

油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油气含量不超过0.2%。

空气中煤粉尘浓度不大于35g/m3。

天然气(甲烷)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天然气含量不超过1%。

(二)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检修作业,工器具为铜质,电气机具为防爆型。

(三)易燃易爆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烟火”警示牌。

(四)检修区域消防栓开启正常,水压满足要求,水龙带、喷头齐全;灭火器材压力正常,且在有效期内;消防沙箱满沙;自动报警消防系统运行正常。

(五)检修作业区域逃生通道畅通、清晰。

第三十三条密闭场所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密闭场所空气中含氧量始终保持在19.5%~21%,不得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二)密闭场所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

(三)密闭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小于20mg/m3,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密闭场所空气中硫化氢含量必须小于10mg/m3。

(五)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缺氧的密闭场所作业,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关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效作业时间。

(六)进出密闭场所出入口设置“未经许可禁止入内”标志牌。

(七)进入密闭场所作业人员与密闭场所外监护人员联络畅通,作业人员安全带与监护人员连接的绳索应牢固。

(八)封闭密闭场所前,场所内无人员。

第三十四条电气设备上或附近区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停电检修的电气设备,必须与带电设备、系统可靠断开,断路器在检修位置(状态),隔离开关机械操作机构必须可靠闭锁,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控制电源必须可靠断开,并在操作把手和控制电源开关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来电侧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停电设备,应经接地刀闸或专用接地线三相短路后可靠接地。

接地线应符合要求。

(三)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附近进行检修作业,人员、机具、设备零部件等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大于下表规定。

否则,应扩大停电设备范围,以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隔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20~35

60~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m)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四)停电检修的电气设备四周设置围栏,留有出入口并设置“从此出入”警示牌;围栏上设置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警示牌,警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警示牌;工作地点邻近带电设备设置运行标志,悬挂“当心触电”警示牌。

(五)电气设备检修,工作场所(升压站、配电室)大范围设备停电检修,带电设备四周设置封闭临时围栏,围栏上设置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和“当心触电”警示牌,警示牌必须朝向围栏外面。

(六)电气设备检修场所,使用的临时遮栏应为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装设应牢固,临时围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数值。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20~35

60~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m)

0.35

0.60

1.50

3.00

4.00

5.00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裸露带电体附近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悬臂、吊具、辅具、钢丝绳)及起吊物件与带电体最小的安全距离小于下表规定时,带电设备应停电。

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它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5

3.0

4.0

5.0

6.0

7.0

8.5

第三十五条起重作业现场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起重现场光线充足,没有大雾。

露天进行起重作业时风力应在6级以下,无暴雨、雷电、大雪、大雾、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

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时,风力不宜超过5级。

(二)起重作业区周围应设置警示围栏,无法设置时,应有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三)起重作业区内应设置吊物的行走路线和专门摆放重物的承载区。

(四)吊物放到地面上应稳妥,无坍塌、倾倒、坠落、滚动的可能,必要时在重物下方垫设枕木或用绳索绑住。

(五)重物应按照行走路线移动,无妨碍移动的障碍物,吊物下方无人员行走和站立,大型物件有牵引绳牵引。

(六)起吊的重物必须捆绑牢固,吊钩应挂在重物的重心线上,棱刃物体应可靠衬垫;重物放稳前,禁止摘钩,附近无人员。

(七)桥式、塔式起重机操作时,警灯、警铃信号应正确可靠发出。

(八)现场指挥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吊物之间视线良好,无障碍物阻挡。

(九)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坚实、平整,其承载能力满足起重机行走及作业的要求;汽车起重机禁止架脚支承在沟道、孔洞盖板上,如在松软地面上工作,应垫枕木。

(十)使用卷扬机、定滑轮等进行起重作业时,卷扬机、定滑轮及其安置的着力点耐拉力符合计算要求;卷扬机安全制动装置可靠,电源容量足够,电气保护动作可靠;牵引作业区应设置钢质隔离围栏,并设置“禁止跨越”警示牌。

(十一)使用手拉葫芦作业时,起吊支承点承重应符合荷重要求;吊钩、起重链条及刹车片应完好、可靠;管道、栏杆、脚手架、设备底座、支吊架等禁止作为起吊支承点。

第三十六条焊接和切割作业现场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露天进行焊接、切割风力小于5级,非雨雪天气;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切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二)焊接、切割地点周围10m范围内,无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动火时,最小直线距离不得小于5m,且用阻燃围屏隔离或用不燃材料遮盖。

(三)需焊接、切割的设备应无压力。

检修设备已停用、消压,并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设备系统可燃介质已放尽,并已充分置换、通风、清洗,易燃易爆气体含量符合要求。

(四)施焊或切割容器时,盖口已打开,容器的封头部位无人员。

(五)焊接、切割作业现场氧气瓶、乙炔瓶、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外观无变形。

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

一个工作,一个备用,垂直放置并固定,远离热源与电源。

每一气瓶上应套有上下两个厚度不少于25mm的防震胶圈。

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氧气瓶和乙炔瓶到焊接作业点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气瓶周围15m内无堆置的可燃物品。

气瓶露天放置的,应有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六)氧气橡胶软管和乙炔气橡胶软管没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未沾染油脂,橡胶软管接头处应用专用卡子卡紧或软金属丝扎紧;软管周围无高温、高压管道或赤热物体,上部无重物;横穿平台或通道时架高布设或采取防压保护措施;禁止与电线、电焊线并行敷设或交织在一起。

(七)现场作业使用的电焊机外壳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严禁多台电焊机串联接地。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电焊设备应使用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

(八)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二次线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有接头,绝缘良好。

电焊导线远离热源、钢丝绳、转动机械、氧气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通过道路时架高布设或加保护管地下敷设。

(九)电焊机二次线的地线严禁用电缆保护管、轨道、管道、结构钢筋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代替。

第三十七条土石方工作现场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开挖地点邻近位置无水坑,斜坡上无浮石或单块大石头。

(二)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三)开挖坑(槽)沟深度1.5m时,必须设有固壁支撑或支护结构体系,边壁土质稳固,无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现象。

上下的扶梯或马道设置完整、牢固,并有安全标识。

(四)开挖深度超过2m时,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夜间应设警示灯。

(五)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m,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m。

(六)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0mm。

(七)为防止损伤运行的电、光缆或其它地下管线设施,在施工范围内禁止使用大型机械开挖深槽,应采取人工开挖方式,探清管线数量及线路走向。

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必须时将其悬吊保护,悬吊点间隔应为1.0~1.5m,并采取措施防止电缆损伤。

(八)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周围必须加固牢固。

(九)雨雪天气,土壤无滑动、裂缝现象,基坑、沟槽内无积水,局部放宽土坡边坡或加固边坡稳定,坡顶附近无人员和车辆。

(十)临时物料提升机的基础稳定,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等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全防护装置、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等应检验合格。

第三十八条脚手架作业现场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脚手架搭、拆应有经过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脚手架载荷一般不超过270kg/m2。

承重平台、特殊形式脚手架或载荷大于270kg/m2时,有设计、载荷计算资料和相关附图说明。

(二)扣件式钢脚手架钢管采用φ48.3×3.6钢管,长度为4m~6.5m及2.1m~2.8m;无弯曲、压扁、裂纹或严重锈蚀。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无脆裂、变形或滑丝。

钢脚手板为2mm~3mm的Q235-A级钢板,规格长度为1.5m~3.6m、宽度为230mm~250mm、肋高为50mm;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无裂纹、扭曲。

(三)木脚手架的木杆应为剥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无腐朽、折裂、枯节。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

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0mm,直径为60mm~80m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木脚手板应用不小于50m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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