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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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3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2号)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为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建设运营和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培育扶持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专业运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培育基地运营发展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和领域设立培育基地,由其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业务指导。

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培育基地运行发展等工作。

 

第二章 培育服务对象

 

第四条培育基地重点培育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等五类社会组织。

第五条各级各类培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重点培育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

(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及市级群团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社会治理及公益慈善领域社会急需且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

包括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各类专业型社会组织以及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二)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其辖区内能起示范引领作用、能带动和服务社区社会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同时引进培育各类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以及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三)街(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扎根社区、贴近基层,直接为社区和居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并为社区内各有关社会组织提供基础设施、咨询指导和能力建设等支持服务,以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步伐,优化现有社区社会组织结构。

(四)其他群团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其领域内有鲜明特色的有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章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培育基地根据场地及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的数量,并据此接受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

第七条培育基地的培育对象包括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和暂未登记的社会组织。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前三年均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审核,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各项公示。

2.申请前三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3.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账户。

4.有明确的组织负责人和有稳定的工作团队。

5.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且作用发挥明显或者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

6.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二)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具体的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团队。

2.有较为清晰的机构宗旨、明确的组织目标和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服务潜力和社会需求。

3.有较为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或项目计划书。

4.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培育基地应当向培育基地的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驻申请书,说明入驻培育基地接受培育的愿望和理由。

(二)社会组织概况,包括组织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等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社会组织的财务年度报表。

(五)其它有关材料。

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交入驻申请书、成立组织或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负责人(创始人)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综合考察评估该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活动项目、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根据培育基地场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拟同意社会组织入驻申请的,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批;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还该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相关主管单位对培育基地管理服务单位呈报的社会组织入驻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对经审批同意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入驻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十一条入驻培育基地接受培育服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

对于一些能发挥引领示范和资源支撑作用,或者确有需要延长培育期限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根据社会组织的申请以及培育基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其培育期限。

社会组织应在培育期限届满前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 退出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经培育评估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后,可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出壳”手续:

(一)通过自主自立能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

(二)年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入驻协议期满,无合理理由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获批准的。

(四)入驻的社会组织超过3年时间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各相关部门及培育基地对“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对已入驻的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育基地应责令其退出培育基地:

(一)入驻1年时间未开展活动的。

(二)入驻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未入驻或一年累计超过三个月未使用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未能通过相关检查的。

(五)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活动,自行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

(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遵守培育基地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不宜继续入驻的情况。

第十四条 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协议到期后,培育基地不再与其续签:

(一)经培育符合成立登记条件,但拒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经培育没有发展前景或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具有前款情形的,培育基地和入驻社会组织可以协商提前终止入驻协议。

 第十五条  自然“出壳”及无条件退出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有关退驻手续:

(一)向培育基地提交书面退驻申请,说明退驻原因。

(二)培育基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三)在收到退驻回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社会组织应完成办公设备设施及用品的如数归还。

培育基地按办公物资交接清单清点数目,如发现交接物品被人为故意损坏或遗失,该社会组织应照价赔偿。

 

第五章 培育基地的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培育基地的实际情况,培育基地可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营,由其负责具体的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应坚持公益、低偿的原则,可根据培育服务的内容及入驻社会组织的需求,收取适当的管理服务费及水电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由管理服务单位与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对于初创型或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培育基地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下列主要服务:

(一)后勤综合服务:

提供办公及开展服务的业务场所、会议室、培训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

(二)政策咨询服务:

提供相关政策指引,协助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事宜,协助落实各项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

(三)能力提升服务:

根据社会组织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旨在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能力的培训服务,着重引导社会组织增强内部治理、项目策划、服务开展、筹集资源等方面的能力。

(四)资源链接服务:

搭建资源信息服务平台,为入驻社会组织多方筹资、争取吸纳社会资金获得公益赞助和社会捐赠提供信息和渠道;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和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资讯以及符合入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转介服务信息。

(五)宣传推广服务:

组织和促进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广泛交流,推动合作,并着力通过讲坛、新闻发布会、编发机构及服务信息简报等方式扩大社会组织的宣传,展示社会组织风采。

(六)行政管理服务:

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协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工作。

(七)党建指导服务:

大力推进基层党建,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及工青妇建设。

第十九条建立对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的资助扶持制度。

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培育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履行入驻协议书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培育基地的各项工作,每年主动参与培育基地组织的各项公益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

(四)围绕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照片及信息稿报培育基地。

(五)每年12月向培育基地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涉及到社会组织变更、注销行为的或其他重大事件,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培育基地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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