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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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

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运行、维护、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长春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居民住宅房屋建筑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站一次进水引入管、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用户水表等相关设备。

不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内新建和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移交工作。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规定建设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

移交是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或改造完成后,经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后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移交。

第四条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制定建设质量标准,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工作。

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除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其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做好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满足规划合理、运行安全可靠、耐久、便于维护管理、低噪、节能、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时,应由各城区政府统筹协调进行改造。

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和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对新建及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满足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51188、《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除满足上述标准外,还应满足《长春市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

自备水源、消防管道、非饮用水管道、非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连接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系统的,须进行分离改造。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除满足上述国家、省、市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建。

不同性质的用户应独立设置供水系统,并应独立计量,满足分区计量要求。

(二)用水用户应当一户一表,应选用智能远传水表,建设单位应提供智能远传水表及相关设备正常工作所需的独立电源。

水表安装规范,设在维护、观察方便位置,应当出户安装在管道井或者专用水表井(室)内,管道井或者专用水表井(室)应有防冻措施。

水表及相关附属设施(包括专用水表井)和独立电源应一并移交;共用的管道井按照业主共用设施进行管理。

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两部分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三)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工艺参数相适应。

当采用叠压(无负压)供水方式时,应由公共供水企业根据对管网的影响和供水保障情况进行论证和把关,并配备不锈钢水箱,容积满足规范要求。

(四)工程选用材料与设备除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相关要求。

1.小区供水引入管管径大于或等于DN100mm应采用压力等级不低于K9的球墨铸铁或不锈钢管道及配件,管径小于DN100mm应采用S304以上等级不锈钢材质。

不锈钢管的壁厚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荷载、安装环境、使用压力等确定。

埋地管道须在地面埋设统一标志。

2.二次加压设施至用户水表前给水管道的管材与配件应采用S304以上等级不锈钢材质。

埋地的不锈钢管应根据土质和环境条件采取合适的防腐措施。

3.二次供水管网直埋管道采用闸阀。

闸阀采用橡胶全包覆的整体式弹性阀芯,阀体、阀盖及法兰材质为球墨铸铁QT450-10;阀体采用直通式,阀盖与阀体的连接采用自密封结构。

阀杆材质采用不锈钢2Cr13(420),阀杆螺母的材质为青铜;阀杆螺母与闸板的连接为嵌入式。

4.加压设备须采用能效等级符合《三相交流电动机拖动典型负载机组能效等级》JB/T11706.1中规定的2级节能型低噪音水泵机组。

加压设备的过流部件应为不锈钢材质。

水泵电机应与水泵为同一生产厂家。

电机能效等级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效能等级》GB15613规定的2级标准。

5.泵站内须设置单独的落地式配电柜和变频控制柜,变频控制柜(箱)应采用自动变频恒压控制。

控制水泵运行的变频器须采用1拖1的控制方式,变频器必须配有独立中文操作面板。

通用变频控制器的显示界面宜为彩色液晶屏,能显示设定压力和运行压力。

(五)井室应设置井盖防坠落保护装置和防盗保护装置,符合井盖数字化管理的要求。

(六)泵站应设置监控系统、安防系统。

(七)自备水源和非生活饮用水的管道严禁与给水管道连接。

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在方案论证时,建设单位(移交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征询市政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水量及供水管网现状及规划等情况,并如实提供给设计单位。

(二)二次供水设计或改造方案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协商,经技术审验后向属地供水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或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将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确认。

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或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通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接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用于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在招标或采购前,应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其技术指标进行确认。

(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对管沟回填、管道打压、设备调试运行等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督。

(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参与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各项中间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或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建(构)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三章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承担新建或改造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违法转包。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涉及各项目单位或各项目负责人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不因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发生改变。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未依法履行相关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权限将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四章验收移交

第二十一条新建及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划会签(方案论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确认、施工过程监督等环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予工程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或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或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须经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

(一)资料验收。

各项工程竣工资料应齐全,与现场相符。

(二)现场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现场检查、试验,应按照标准完成全部设计文件的工程内容并满足设计及正常使用功能。

(三)配套基础设施检查。

检查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相关的其它配套设施是否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要求进行移交。

(一)移交需要满足的条件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经联合验收合格;居民住宅小区与供水相关的配套设施完善;各居民楼入住率用水能保证管道中水停留时间满足水质安全;以及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其他条件。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坚持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改造工程验收合格;没有产权和债务纠纷;没有影响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安全隐患。

(二)移交主体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主体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主体为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属地政府,物业等管理单位作为移交主体时应取得业主委员会的授权。

(三)移交程序

新建及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满足移交条件的,由移交主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交移交资料,签署移交协议,结清移交前的债权债务,办理电表过户手续。

移交协议由移交主体向属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四)移交范围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范围为泵站引入管始端到用户水表(含水表)中间的二次供水设施。

用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约定的范围进行移交。

二次供水泵站房屋需与二次供水设施一并移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或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新设备、新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下列基本要求运行管理。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二)应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四)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对贮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双阳区、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春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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