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与成本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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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与成本管理

1F420180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与成本管理

1F420181掌握水利水电工程量计算的规则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1F420182掌握水利工程概(估)算费用构成

1F420183掌握水利工程概(估)算基础单价的编制

1F420184掌握水利工程概(估)算工程单价的编制

1F420185掌握水力发电工程概(估)算编制方法:

1F420186掌握水利工程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的要求

1F420181掌握水利水电工程量计算的规则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一、设计工程量计算的有关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各设计阶段的工程量,是设计工作的重要成果和编制工程概(估)算的主要依据。

为统一设计工程量的计算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对设计工程量的计算作了详细规定。

  

(一)土石方工程  1.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应按岩土分级别计算,并将明挖、暗挖分开。

  2.明挖宜分一般、坑槽、基础、坡面等。

暗挖宜分平洞、竖井和地下厂房等。

  3.土石方填筑工程量应根据建筑物设计断面中不同部位不同填筑材料的设计要求分别计算,以建筑物实体方计量。

  4.砌筑工程量应按不同砌筑材料、砌筑方式(干砌、浆砌等)和砌筑部位分别计算,以建筑物砌体方计量。

  5.土工合成材料工程量宜按设计铺设面积或长度计算,不应计人材料搭接及各种形式嵌固的用量。

  

(二)疏浚与吹填工程  1.疏浚工程量的计算,宜按设计水下方计量,开挖过程中的超挖及回淤量不应计人。

  2.吹填工程量计算,除考虑吹填区填筑量,还应考虑吹填土层同结沉降、吹填区地基沉降和施工期泥砂流失等因素。

计量单位为水下方。

  (三)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工程量计算应以成品实体方计量,初步设计阶段混凝土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分部位、分强度、分级配计算。

  2.碾压混凝土宜提出工法,沥青混凝土宜提出开级配或密级配。

  3.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可按含钢率或含钢量计算。

混凝土结构中的钢衬工程量应单独列出。

  4.混凝土立模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结构体形、施工分缝要求和使用模板的类型计算。

初步设计阶段可根据工程设计立模面积计算。

  (四)地基处理工程  1.基础固结灌浆与帷幕灌浆工程量,自起灌基面算起,钻孔长度自实际孔顶高程算起。

基础帷幕灌浆采用孔口封闭的,还应计算灌注孔口管的工程量,根据不同孔口管长度以孔为单位计算。

地下工程的固结灌浆,其钻孔和灌浆工程量根据设计要求以长度计。

  2.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的成槽和混凝土浇筑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成槽工程量按不同墙厚、孔深和地层以面积计算。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按不同墙厚和地层以成墙面积计算。

  3.混凝土灌注桩钻孔和灌注混凝土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钻孔工程量按不同地层类别以钻孔长度计。

灌注混凝土工程量按不同桩径以桩长度计。

二、合同技术条款计量和支付规则  

(一)施工临时工程  1.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的总价支付。

  2.现场实验  

(1)现场室内实验:

承包人现场实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工程的总价支付。

  

(2)现场工艺实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实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实验工程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总价支付。

  (3)现场生产性实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实验工程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的总价支付外,其他各项生产性实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6.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7.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8.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9.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10.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11.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12.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13.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15.其他临时设施:

 未列人《工程量清单》的其他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二)施工安全措施  1.承包人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工程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工程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三)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工程中。

  2.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E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工程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他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6.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工程(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

  7.未列人《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四)施工导流工程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各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截流”工程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实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总价支付。

  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总价分年度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工程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施工期临时通航费用(包括断航期内的补偿费用)和向下游供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总价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的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五)土方开挖工程  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M工程单价支付。

  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4.承包人完成“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

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主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J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工程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六)石方开挖工程  1.石方明挖和石方槽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直接利用开挖料作为混凝土骨料或填筑料的原料时,原料进人骨料加工系统进料仓或填筑工作面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计人混凝土骨料的原料或填筑料的开采运输费用中。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础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开挖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石方明挖过程中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石方明挖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骨料或填筑料原料由石料场开采时,原料开采所发生的费用和开采过程中弃料和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每吨(或立方M)材料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查勘、取样实验、地质测绘、大型爆破实验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每吨(或立方M)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七)地基处理工程  1.振冲地基  

(1)振冲加密或振冲置换成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M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振冲实验、振冲桩体密实度和承载力检验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1)钻孔灌注桩或者沉管灌注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桩体有效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灌注桩成孔成桩实验、成桩承载力检验、校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埋设孔口装置、造孔、清孔、护壁以及混凝土拌合、运输和灌注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灌注桩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灌注桩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八)土方填筑工程  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

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

  3.黏土心墙、接触黏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黏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实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M(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实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总价支付。

  (九)混凝土工程  1.模板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工程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或变更工程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合、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实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实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M(或平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M(或平方M)工程单价支付。

  (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M工程单价支付。

  (9)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十)砌体工程  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十一)疏浚工程  1.疏浚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水下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2.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疏浚设计断面以外增加的超挖量、施工期自然回淤量、开工展布与收工集合、避险与防干扰措施、排泥管安拆移动以及使用辅助船只等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疏浚工程的辅助措施(如浚前扫床和障碍物的清除、排泥区围堰、隔埂、退水口及排水渠等工程)另行计量支付。

  3.吹填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吹填体积(扣除吹填区围堰、隔埂等的体积)以立方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支付。

  4.吹填工程施工过程中吹填土体的沉陷量、原地基因上部吹填荷载而产生的沉降量和泥砂流失量、对吹填区平整度要求较高的工程配备的陆上土方机械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M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吹填工程的辅助措施(如浚前扫床和障碍物的清除、排泥区围堰、隔埂、退水口及排水渠等工程)另行计量支付。

  5.利用疏浚排泥进行吹填的工程,疏浚和吹填的计量和支付分界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具体约定执行。

  (十二)闸门及启闭机安装  1.闸门  

(1)钢闸门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闸门本体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钢闸门附件安装、附属装置安装、钢闸门本体及附件涂装、实验检测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钢闸门安装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门槽(楣)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工程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二次埋件、附件安装、涂装、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门槽(楣)安装工程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启闭机  

(1)启闭机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启闭机数量以台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启闭机安装工程每台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基础埋件安装、附属设备(起吊梁或平衡梁、供电系统、控制操作系统、液压启闭机的液压系统等)安装、与闸门连接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启闭机安装工程每台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

《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提供了两种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具体特点选择使用。

第一种格式的编制基础是《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第二种格式的编制基础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J-2000-0208)。

  

(一)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由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工程清单、其他工程清单和零星工作工程清单组成。

  1.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序号、工程编码、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和备注。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规定的工程编码、工程名称、主要工程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工作内容和一般适用范围进行编制。

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编码:

 工程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左至右计位)。

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水利工程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类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工程名称顺序码。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工程自001起顺序编制,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工程自000起顺序编制。

  

(2)分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应根据主要工程特征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确定。

  (3)计量单位:

 应按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工程数量:

 工程数量应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计量和支付规定计算。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立方M”、“平方M”、“M”、“公斤”、“个”、“项”、“根”、“块”、“组”、“面”、“只”、“相”、“站”、“孔”、“束”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以“吨”、“公里”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第3位数字四舍五人。

  2.措施工程清单:

 措施工程指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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