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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合同

福建省建筑施工合同

  篇一:

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XX年(福建厦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20XX版)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结合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共同修订,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成。

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总合同工期:

日历天;

  开工日期按下列第项确定:

  1、合同签定后天,即年月日;

  2、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天,即年月日;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后天,即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工程师: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

  监理工程师。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接收证书:

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4保修期:

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免费维修责任的期限。

该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实际交付之日起,至法定的期限或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5保修担保:

为担保承包人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免费保修责任,承包人自己或第三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承包人、发包人或第三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

116保修金:

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按一定比例自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担保承包人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款项,是保修担保的一种方式。

  117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验收合格的承包天数。

  118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

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不可抗力:

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图纸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职权范围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实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及委托的监理权限等,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范围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篇二:

福建项目施工合同范本

  福建项目

  厂房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

  承包人:

  二零××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二期项目

  工程地点:

福建8688号

  工程内容:

厂房及仓库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临发改证[20XX]49号

  资金: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内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分包项目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预埋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服务等全部内容(其中部分材料和钢结构由发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计划20XX年2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开工令日期加本合同总日历天数,计划20XX年2月10日-20XX年5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00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其中主体为优质结构)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预算价约计万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满足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各项条款之规定并无任何纠纷后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部分

  本合同协议通用条款除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外,以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通用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7.××项目施工的补充协议。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语言仅适用汉语。

  适用法律及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市、地质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3、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天内提供施工图三套,工程竣工后3天内向发包人返回竣工图一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收到的施工图仅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职权:

依照本合同,全面负责工程的协调事宜。

  在本合同范围内,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具体为:

1)初步确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2)监督工程施工进度;

  3)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4)对入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确认;5)负责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6)初步审核工程款的支付;7)初步审核设计变更;8)组织工程例会;9)主持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配合;10)发包人在监理合同中授予的其他职权。

  发包人派驻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依照本合同,全面负责工程的协调事宜。

  在本合同范围内,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具体为:

1)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确认;2)审核工程款的拨付;3)对入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确认;4落实开工条件,审批开工报告;5)确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6)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7)负责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8)组织工程例会;9)主持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配合;10)发包人赋予的其他职权。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附证书复印件)

  6、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单位工程中心50米范围内,并确保施工

  篇三: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于:

m校园生活:

)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一期

  1、问:

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

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

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

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

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

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

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

“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5、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

  造价,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

  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均应予以支持。

  6、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答:

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不导致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价款过低从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7、问: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的,能否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答: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未通知对方为由不予受理。

  8、问:

一方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并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为合同己经解除,而起诉请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审理后查明其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如何处理

  答:

审理中查明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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