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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

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

房屋销售精装修合同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南宁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一二年印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

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____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第____________【栋】________【座】__________【单元】_______

  【层】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属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_______个,非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

  注商品册房面积地测算址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通

  邮

  第四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讯地编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三:

二次交付精装修合同(二方)示范文本20XX0907

  委托装修合同

  甲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所认购乙方开发建设的市项目栋号室商品房装修施工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坐落

  1、商品房地址:

;2、商品房坐落:

栋号室(以下简称“商品房”)。

第二条委托装修

  乙方承诺聘请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商品房进行装修施工。

乙方与施工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另行约定。

第三条装修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约定的装修内容和标准对上述商品房进行装修,不

  再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商品房交付标准的有关条款。

甲方知悉按照附件一进行装修需要对商品房原结构进行局部变动,并同意施工单位在装修时对商品房进行相关的结构变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装修验收前不得同时另行委托他方对附件一约定的装修内容进

  行施工,否则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商品房装修可能会造成装修后的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出现差

  异,为此,双方同意:

由此造成的面积差异,不再执行买卖合同面积差异处理的有关条款,双方不承担与面积差异相关的法律责任。

  4、为保证装修的统一性和及时性,甲方同意自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当日将商品

  房交付给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并同意将商品房全套钥匙委托给乙方或物业公司保管。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因装修材料供应方原因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原因导致乙方

  无法采用附件一或作为验收标准的样板房所约定的装修材料,乙方可采用同档次、功能材料代替。

  6、乙方保证上述装修工程在年月日之前完工;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甲方

  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承担人民币10元/天的违约金。

  第四条装修的验收

  1、上述装修工程完工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书面通知甲方验收。

甲方应在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的,则自乙方书面通知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甲方认为装修符合验收标准并同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装修。

2、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装修内容和标准对商品房的装修进行验收。

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甲方应当于验收当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应当对整改意见给予回复并对需要整改的部位进行整改。

甲方于验收当日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的,视为甲方认为装修符合验收标准并同意接收商品房的装修。

第五条装修费用

  1、甲方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装修费用。

  2、甲方明白完工后的装修部分作为商品房的一部分与商品房主体结构不可分割。

因此。

  甲方委托乙方装修所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款,甲方自愿承担因此在办理购房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时所增加的契税、公证费、保险费、预告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等所有款项(如有)。

  第六条工程质量规范

  装修部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改造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工程质量

  1、本合同所涉装修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装修部分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由乙方在甲方接收房产后负责整改,不能整改的,由乙方进行更换。

  2、商品房装修验收时,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构成拒绝接收的理由,但乙方应按本

  协议约定承担整改、更换和保修的责任。

  3、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因甲方或使用人使用

  不当、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4、涉及改造工程的,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保修;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

  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因甲方或使用人使用不当、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5、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装修标准中关于脱排油烟机、灶具、热水器、洁具等家用电器及

  厨房卫生间配套设施,均由供货厂家提供售后保修服务。

  第八条合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商品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所购买乙方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时生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承诺协调物业公司免除甲方应当承担的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至精装修交付日之间的物业管理费。

  3、甲方通讯方式如有更换,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因甲方通知不及时造成乙方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或送达不及时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不利的后果。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栏)

  甲方:

签约日期:

  乙方:

有限公司签约日期:

  附件一:

装修内容和标准

  装修公寓:

#公寓、#公寓、#公寓

  备注:

如因材料供应商原因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采用附件一中约定的品牌,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同档次产品代替。

精装修材料价格以年月日市当地相同品牌的市场价格为准。

  附件二:

保修期限

  装修公寓:

#公寓、#公寓、#公寓

  篇四:

万科精装交付标准

  附件五:

  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

  甲方:

镇江润中置业有限公司(万科)乙方:

  乙方于年日与甲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甲方魅力之城四街区幢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并确认由甲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双方就该房屋的交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应于年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质量验收标准为GB5021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该房屋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应达到GB50325-20XX《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并应公示该栋楼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3、乙方同意在不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不损害原建筑设计风格前提下,对该房屋所在整幢楼的阳台实施统一设计的封闭改造。

  4、乙方知悉并同意对顶楼房屋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进行吊顶处理。

  5、该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标准如下:

  6、该房屋及套内的装饰装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如下: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非人为损坏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房屋防水、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

(5)地面空鼓开裂为1年。

(6)门窗、五金件损坏为1年。

(7)卫生洁具为1年。

(8)形状插座为6个月。

  (9)厨房电器、橱柜、收纳柜、卫浴设备为1年,保修服务由厂家或供应商提供。

  (10)智能安防系统为2年,保修服务由厂家或供应商提供。

  7、该房屋套内的电器、设施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人身损害或物质

  损失,由甲方协助乙方向生产厂商索赔。

  8、双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不变。

乙方认可甲方所交付的装饰装修成品房屋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该房屋的示意图有可能存在不同,甲方同意乙方按房管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支付购房款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9、甲方交付房屋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应符合本确认书约定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否则,达不到给定标准的,甲方应当赔偿实际标准与约定标准之间的差价。

  10、双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确认书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确认书的约定为准执行。

  11、本确认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确认书自双方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篇五:

精装修协议

  房屋装修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乙方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购买了丙方开发建设并以卖房赠送装修方式销售的世茂江滨商业中心号楼单元室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

  2、甲方系经乙、丙方认可的装修工程承建单位,经三方一致同意,在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生效同时,乙方即可获得由丙方销售附带增送的甲方为该商品房提供的装修服务(下称“装修工程”,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之《装饰装修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装修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供三方共同信守:

  一、装修工程概况

  1、装修工程应符合本协议和附件规定之标准。

  2、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自本协议规定的装修工程交接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装修工程中的设施设备(如有)的保修责任和期限,以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保修书中的约定为准。

  3、在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装修标准基础上,甲方可适当调整装修材料的品牌(同等档次)和其它工程内容(如房屋结构空间设置的优化;构件材料、设备设施或工艺的合理调整等)。

另因房型的不同,装修材料的型号等会有所不同。

  二、装修工程施工和交接的前提(以下需同时满足)

  1、乙、丙双方就该商品房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

  2、乙方已完整、适当地履行前述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和相关附随义务;

  3、该商品房所有权证(小产证)核准颁发前或装修工程交付前(两者以时间较后者为准),该商品房不发生任何转让、赠与或互易等所有权转移情形,经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装修工程仅限于该商品房,不得折(兑)现、不得转让,也不可另作其他用途。

否则,乙方将自始不享有本协议约定的该商品房装修工程权益。

  三、装修工程的交接

  1、装修工程的交接日期为20XX年10月31日(因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导致延期的除外,交接时间由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将在装修工程交接前书面通知乙方办理装修工程的交接手续。

乙方应在甲方书面交接通知确定的交接日,会同甲方、丙方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交接。

如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交接的,装修工程的风险责任自通知交接之日的第二日起转移至乙方。

  3、乙方接受装修工程时,如认为装修工程存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交付标准的,可委托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垫付,最终以检测机构认定的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但检测不得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完成装修工程交接手续的义务。

  四、责任承担

  1、未办理装修工程交接验收手续前,乙方干涉、阻碍装修工程或提前使用、擅自动用装修工程成品/半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2、因甲方原因导致装修工程交接日期延误(超过宽展期),每逾期一日,应支付乙方的违约金,直至装修工程实际交接之日止(含当日)。

  3、由于甲方原因,实际交接的装修工程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甲方应按照实际的装修、设备设施与约定的装修、设备设施价差壹倍给予补偿。

  4、本装修工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同意按照装修修复费的10%作为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

  5、如由于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受赠,丙方有权取消向乙方赠送该商品房装修,甲方有权终止装修工程。

  6、丙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其它约定

  1、甲方无权要求变更装修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及标准。

  2、本协议签订后装修工程验收交接前,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施工设计方案、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及标准,除非经甲、丙方的一致同意且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等变更要求所产生的增加费用及/或引致的装修工程施工、质量、交接延误等相关责任。

  3、乙方全权委托丙方代为监督和管理甲方的装修施工过程,若甲方施工违反规定或装修工程达不到附件所要求的标准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返修,整改及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的整改、返修行为不得影响本协议约定的装修工程交接时间。

  4、乙方同意在丙方代为其全权监管甲方装修工程进行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对甲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进行或构成干扰。

  5、本协议规定的装修工程交接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若有)由丙方承担。

  六、乙方同意丙方可无需与乙方实际办理买卖合同规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手续而直接将具备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该商品房代乙方交由甲方进行装修工程。

对该商品房(毛坯房)的验收交付和装修工程的验收交付在装修工程按本协议约定完工交接时一次性完成。

如丙方在买卖合同项下与该商品房交付相关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并由丙方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就丙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等事宜向丙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赔(补)偿要求。

  七、有关本协议装修工程的交接手续、标准、质量异议的处理方法和责任、装修质量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丙方及其相关方发布或提供的与该商品房装饰装修相关广告、宣传资料和样板房、模型、展示版及广告仅作参考,并非或不构成该商品房装修工程之最终交付验收标准。

  九、本协议一方向其他方送达任何与该商品房和装修工程有关的文件、回复及进行其他任何联系,须采用书面形式,以挂号信邮寄、邮政快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送达地址为本协议载明地址(或由收件方以五天预先书面通知指定的任何其它地址)。

以挂号信方式或邮政快递邮寄的,投邮后(以寄出邮戳为准)2日视为送达。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附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且本协议及附件亦系买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另行订立书面的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签署日期:

年月

  签署地点:

  日

  篇六: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

  文件或合同是。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

  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

  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

  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

  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号房,或

  。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

  品房位于第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属结构,层高。

该商品房有阳

  台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

  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

  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坐

  落,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

  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2、车库,。

  3、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

  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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