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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税款所属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增值税纳税类型:

所属行业:

电脑编码: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电话号码

项目

行次

一般货物及劳务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1

其中:

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5

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7

(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8

其中:

免税货物销售额

9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实际抵扣税额

18(若17<11则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其中: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

欠缴税额(≥0)

33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一切税务事宜,

(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填写(详见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五)本表“增值税纳税类型”栏,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认定填报。

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等。

经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二)第2行次及待抵扣栏应填报。

(六)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并加盖公章。

(七)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八)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一十)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一十一)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一十二)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一十三)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一十四)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一十五)本表第1行“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7行的“合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一十六)本表第2行“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和11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小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一十七)本表第3行“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的小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一十八)本表第4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事项第6列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一十九)本表第5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26栏的“合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6行“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26栏的纳税检查调整第6列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8行“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本表第7、8项合计应等于《附表一》第32、37和40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9行“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37栏的“免税货物”的小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0行“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40栏的“免税劳务”中的小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合计”中的“销项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2行“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7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七)本表第13行“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该项数据应抵减《附表二》第57栏中的“税额”数。

(二十八)本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8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5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6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和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与税务处理决定书一致,该数据应包括附表一第6行次“销项税额”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数据和附表二第24行次数据。

“本年累计”拦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一)本表第17行“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二)本表第18行“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

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四)本表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五)本表第21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查补应纳税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27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2行“其中: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查补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查补应纳税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27栏6列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九)本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一致,如为多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期初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数。

(四十)本表第26行“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

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7行“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全部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二)本表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三)本表第29行“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四)本表第30行“④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未缴纳的部分为欠交转入本表第33项“欠缴税额”。

(四十五)本表第31行“⑤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不包括缴纳查补入库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六)本表第32行“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一致,如为多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期末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七)本表第33行“其中:

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目前暂按上期“欠缴税额”减本期31行次加上“本期应补(退)税额”的尚未入库部分。

(四十八)本表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九)本表第35行“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本表第36行“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五十一)本表第37行“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二)本表第38行“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应缴而未缴的增值税款。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月

纳税人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项目

行次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发票2

开具普通发票

3

未开具发票

4

 

小计

 

5=1+2+3+4

纳税检查调整事项

 

合计

 

8=5+6

纳税检查调整

6

其中:

调整以前年度

7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应税货物

17%税率

发票份数

1

销售额

货物名称

 

2

3

 

4

小计

5=2+3+4

销项税额

6

13%税率

发票份数

7

销售额

货物名称

 

8

9

 

10

小计

11=8+9+10

销项税额

12

应税劳务

发票份数

13

销售额

14

销项税额

15

小计

发票份数

16=1+7+13

销售额

17=5+11+14

销项税额

18=6+12+15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

征收率项目

3%征收率

份数

19

货物

或劳务名称

20

应纳税额

21

征收率(可选)

份数

22

货物

或劳务名称

23

应纳税额

24

小计

发票份数

25=19+22

销售额

26=20+23

应纳税额

27=21+24

三、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发票份数

28

销售额

货物

或劳务名称

 

29

 

30

 

31

小计

32=29+30+31

四、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免税货物

发票份数

33

销售额

货物

或劳务名称

  

34

  

35

 

36

 

 

 

 

 

 

 

 

小计

37=34+35+36

 

 

 

 

 

 

 

 

税额

38

 

 

 

 

 

 

 

 

免税劳务

发票份数

39

 

 

 

 

 

 

 

 

销售额

40

 

 

 

-----

 

------

-----

 

税额

41

 

 

 

 

 

 

 

 

小计

发票份数

42=33+39

 

 

 

 

 

 

 

 

销售额

43=37+40

 

 

 

 

 

 

 

 

税额

44=38+4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等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普通发票”、“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列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五)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等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调整以前年度”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以前年度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三、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中“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出口货物而使用的外销发票的份数、销售额,不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或“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中填报。

第30行统一填报“来料加工”数据

(七)本表“四、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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