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投标备案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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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投标备案办事指南

 

广东省东莞市投标备案办事指南(总20页)

东莞市投标人办事指南

建筑业企业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加投标,需办理下列手续:

一、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办理地点:

市建设局办公楼一楼办事大厅)

投标人首先要办理企业信用档案。

凡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东莞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统一简称《信用管理手册》),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记录企业的基本资料、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

二、投标人在交易中心建立企业档案

招标文件接受未办理信用管理手册企业参加投标的企业及园林绿化企业、采购供应商企业在投标前应到交易中心业务办事窗口完成建档手续,相关信息变更时应办理变更企业信息手续,具体详见《企业建档业务办理指南》和《企业信息变更办事指南》[可从交易中心网(网址:

)上或窗口查询(电话:

3)]。

三、办理固定投标员卡(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固定投标员参加投标的企业需要办理)

固定投标员持有关的资料到交易中心业务办事窗口办理固定投标员卡,所需提交的资料见《固定投标员卡业务办理指南》(可从交易中心网或业务窗口查询)。

四、获取招标信息和资料

投标人可通过交易中心网、东莞建设网及交易中心大屏幕获取公开招标信息,获取方式: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截止投标会前,在交易中心网上实行无记名免费下载、查阅;

2、上述第1项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业务窗口无记名统一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图纸。

五、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踏勘现场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踏勘现场,以获取工程相关信息。

七、获取补充信息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答疑的,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网上对外公布,投标人应随时登陆交易中心网以获取相关信息。

八、缴纳投标保证金

1、拟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随机抽取的,应向招标人缴交固定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统一代收),标准如下: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

10000元/年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

5000元/年

2、拟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投标的投标人应当缴存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方可参加投标。

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由交易中心设立专门账户,统一收取,发放“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卡”。

凡是缴交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可参加全市所有建设工程的投标。

3、上述第1、2项之外的其他工程,投标人按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额度,提交投标保证金。

4、保证金的办理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各项收费管理办法》(可从交易中心网或业务窗口查询)

九、对于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投标人,在投标会现场进行符合性审查

潜在投标人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不足二十家的工程,招标人应接受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将以下资料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由建设局相关科室现场进行符合性审查: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2)拟参加投标项目经理证(原件);

(3)法人证明、法人委托书(原件);

(4)法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须明确:

中标后按规定向市建设局申办企业进莞登记,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在签订合同前,企业因自身原因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愿意接受按自动弃标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局相关科室当场宣布投标人资格符合性审查的结果。

十、参加投标会

1、已实行“企业IC卡”制度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投标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的注册建造师本人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持“企业IC卡”参加工程投标,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证件参加投标会,并递交投标文件。

2、未实行“企业IC卡”制度的其他工程,投标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固定投标员及拟定投入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等)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证件参加投标会,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使用优良卡进行投标的,应该在投标会前办理好优良卡,并在投标会前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优良卡。

十一、缴交交易服务费及领取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到窗口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到交易中心缴费处缴交中标价‰的交易服务费(超过1亿元部分按‰分段累加,收费每宗最高不超过20万人民币)。

十二、签订合同

中标人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东莞建设网:

1、投标人合格条件:

(1)企业已具备《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含东莞建设网上的企业信用档案和对应的纸质版手册)或在东莞建设网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中备案的资质(即核准的登记资质)不低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款规定的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在东莞建设网上的企业信用档案必须为可用状态;

(2)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前,已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包括:

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或注册资本金发生变更时已办理该变更的登记手续等);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投标会时须办理了固定投标员手续;(3)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负责人要求:

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注: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东建技〔2009〕14号)的规定,C级或不定级的勘察单位(是指已领取《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已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关于对在莞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东建技〔2010〕153号)

各勘察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为了解各勘察企业已在莞投入主要技术装备情况,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我局决定对在莞的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进行登记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对象凡在莞已建立信用档案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勘察企业,在我市投入使用的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主要技术装备均属本次登记对象。

二、登记的内容

由工程勘察企业按照《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附件统一要求填写,其中填写的技术装备如为企业租赁的,则应在备注栏注明该设备的租赁期限并提供与专业设备公司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设备租赁合同。

适用范围应注明是钻探设备、取样设备、原位测试设备、室内试验设备及测量设备等。

三、登记要求

(一)工程勘察企业需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二)工程勘察企业应如实填报具体信息并打印《一览表》,企业法人对填报登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后,在《一览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0年8月1日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简易业务窗口。

逾期未登记的,市住建局将责令其停止在莞从事工程勘察业务。

附件:

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xls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序号

技术装备名称

型号规格

适用范围

制造单位

数量

购买日期

检定/校准机构

有效日期

自检/校项目

自检/校规范名称及编号

备注

 

 

 

 

 

 

 

 

 

 

 

 

 

 

 

 

 

 

 

 

 

 

 

 

 

 

 

 

 

 

 

 

 

 

 

 

 

 

 

 

 

 

 

 

 

 

 

 

 

 

 

 

 

 

 

 

 

 

 

 

 

 

 

 

 

 

 

 

 

 

 

 

 

 

 

 

 

 

 

 

 

 

 

 

 

 

 

 

 

 

 

 

 

 

 

 

 

 

 

 

 

 

 

 

 

 

 

 

 

 

 

 

 

 

 

 

 

 

 

 

企业名称(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在莞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签名):

说明:

1、如填写的技术装备由企业购买,则应提供购买发票;如为企业租赁的,则应在备注栏注明其设备的租赁期限并提供与专业设备公司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设备租赁合同

2、适用范围应注明是钻探设备、取样设备、原位测试设备、室内试验设备及测量设备等。

3、本表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在莞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签名处须亲笔签名,不得使用签章。

(本页表格不够填写时可增加附页)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信用档案和办理经营业绩登记指南

1.事项名称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信用档案和办理经营业绩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一、办理在莞登记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建设局发出加盖市建设局印章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网上建立信用档案;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建设网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二、办理经营业绩登记的,由市建设局在《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本)上“承接业务情况记录”一栏公示,并发出由市建设局出具盖有市建设局印章的《承接业务记录表》。

证件有效期:

《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实行一年复查一次。

在到期前30日内企业应申报复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必须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建立信用档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上,方可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

4.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65号)第十七条,具有乙级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广东省人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4号公告)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广东省人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4号公告)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5.审批条件

一、勘察设计企业必须配置与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相匹配的各专业各职务的技术管理人员,有固定联系电话,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到位。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不含广州、深圳的企业),其办公场所及人员配置经核查符合条件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设计企业

1、在莞有固定办公场所。

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年的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350㎡。

一处办公地点只能登记一家企业。

2、在莞各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稳定,配置齐全,且人数不少于20人,人员配置满足以下要求:

(1)总院(公司)人数不少于13人(注册师4人,建筑学专业2人,结构专业3人,暖通专业1人,给排水专业1人,电气专业1人,节能专业1人);

(2)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师各2人;

(3)建筑专业工程师3人;

(4)结构专业工程师3人;

(5)暖通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各2人,其中工程师各一名。

3、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4、有必要的各专业计算软件,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

(二)勘察企业:

1、在莞有固定办公场所。

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年的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200㎡。

一处办公地点只能登记一家企业。

2、在莞各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稳定,配置齐全,技术人员10人,总院正式职工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1人,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地质相近专业3人,测量专业1人。

3、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

4、有健全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5、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

6.申请资料

一、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信用档案

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陆东莞建设网(),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

申报确认后,打印《信用管理手册》一份。

(二)书面申报。

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核对原件:

□1、《建筑行业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

);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勘察证书》副本复印件;

□5、技术管理人员资料:

注册证书(盖上注册章和签名)或非注册人员出具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核原件收复印件)

备注:

设计专业人员包括每个专业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勘察专业人员包括报告编写人、图件拟编人(绘图人)、地质编录人、审核、审定及项目负责人。

□6、勘察企业需提交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的购买发票或与专业设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核原件收复印件,从2008年5月12日起提交)

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7、企业在莞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不少于一年租赁合同)(不包括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复印件);

□8、东莞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东莞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勘察企业以在莞分支机构名义购买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的发票或与专业设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核原件收复印件,从2008年5月12日起提交)

以上资料全部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须提供原件核对(注:

对办理业绩登记时需要核对原件的资料,可在办理信用手册时提交一式两份一并核对原件,即时退回一份供企业办理第一项工程业绩登记时使用)。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

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

(二)书面申报。

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1、确认业绩基本情况:

(1)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需盖单位公章,要求“参与业务人员情况”一栏由本人签名);

(2)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应当采用建设部、工商管理局示范文本,可登录建设部网站下载或东莞市建设局相关表格下载);

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勘察证书》副本复印件;

□(3)该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资料:

注册证书(盖上注册章和签名)或非注册人员出具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核原件收复印件)

备注:

设计专业人员包括每个专业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勘察专业人员包括报告编写人、图件拟编人(绘图人)、地质编录人、审核、审定及项目负责人。

以上资料全部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须提供原件核对。

□(4)勘察企业需提交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的购买发票或与专业设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核原件收复印件,从2008年5月12日起提交)

2、确认业绩完成情况:

□发包人(委托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情况评价意见;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地点: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

(二)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一、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一)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二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5个工作日内,通过东莞建设网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初审结果;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发出办公场所和人员现场核查通知;

(三)10个工作日内,对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办公杨所、人员检查符合条件的,发出申领《信用管理手册》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料符合条件的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在建设网上发出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公示;

4、公示时间截止后,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到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二号窗口领取加盖市建设局印章的《信用管理手册》(书面版本);对资料符合条件的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在建设网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对不同意的,将说明理由。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

(一)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二号窗口收验材料。

(1)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持合同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认业绩基本情况;

(2)合同完成后30日内,持发包人(委托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情况评价意见确认业绩完成情况;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登记资料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通过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中《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本)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公示,并发出由市建设局出具盖有市建设局印章的《承接业务记录表》。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doc

建筑行业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doc(点击下载)注:

“进莞登记企业意见”栏应填写“申请进莞备案”,并由法人签名、签注日期并盖企业公章。

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doc(点击下载)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doc(点击下载)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doc(点击下载)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点击下载)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点击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市建设局技术科电话:

受理投诉机构:

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如查实备案企业提交虚假资料的,全市通报,二年内不受理进莞登记。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技〔2009〕86号)

各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

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持续开展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一、不定期地、持续地开展勘察现场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勘察方案、现场人员上岗资格、现场作业程序和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取样等是否符合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是否编造虚假数据等问题,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并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

  

(二)检查方式

不定期地、持续地组织勘察检查组到工程勘察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必要时,组织钻机到勘察现场实地验证。

勘察检查组由2名以上勘察专家和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项目开工前5天,将工程勘察技术委托书或技术要求、建筑物及钻孔平面布置图、拟建场地的周边条件(含临时用电、拟建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地下电缆、架空线路,如建设单位未提供时应加以说明)、《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登记表》(附件)等资料一并发送电子邮件到勘察管理专用邮箱()。

如遇特殊情况,现场作业时间发生变化,也应发送电子邮件及时告知。

  (三)勘察专家

勘察专家原则上从我市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企业中抽调。

勘察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长期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经验丰富,诚实,责任心强,具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四)质量责任

对未如实地事前告知现场作业时间的,市建设局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承接业绩登记表》、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将该违规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罚,计入企业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的基本建设程序

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工程勘察报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在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建设单位方可将勘察成果交付工程设计单位,作为设计依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工程勘察报告》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直接进行工程设计的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接收并审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文字报告、图纸图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存在疑问可以追索原始资料;审验原始资料后,仍然有勘察数据和文件存在造假疑问的,可以报请市建设局组织现场检查组和第三方勘察单位到勘察现场实地验证。

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主动上报。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建设单位、勘察企业应对目前各项目的情况及时进行全面了解,对已进行勘察现场作业但未办理《承接业绩登记表》的存量业务,各勘察设计企业务必于8月31日前到市建设局书面办理《承接业绩登记表》。

逾期未办理的,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对待,按照新承接的业务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登记表.doc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勘察开始时间

预计结束时间

建设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名称

在莞联系人

联系手机

(一)人员配置情况

项目负责人

联系手机

职称证号

 

地质编录员

职称证号

现场作业人员

钻探机长

培训合格证号

记录员

培训合格证号

观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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