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简答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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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简答论述题
第一部分总论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背
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背
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般对等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背
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可实施行为的范围。
2.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2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背
概念: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背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1.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
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理解
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条件:
1.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2.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
1,设立财产代管人
2,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3,代为履行财产义务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
①.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满2年
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结结束战争之日起满4年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
1,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2,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3,财产作为遗产处理。
4.监护人的职责重点
1.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八)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特征:
1.是两个以上的公民的联合体。
2.以合伙合同为依据。
3.由合伙人共同出资。
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背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拥有独立财产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理解
概念:
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终止是终止。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理解
概念:
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力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背
概念:
是指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内容: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2.法人要为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负责。
3.法人应负非法活动责任。
1.法人变更的情形掌握
1.法人的分立2.法人的合并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发生变化4.其它事项变更
2.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消2.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五、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掌握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掌握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5.主行为和从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掌握重点
1.行为人合格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掌握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权利义务生效或失效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征
1.条件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就是可能或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
(3)所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2.解除条件
3.积极条件(肯定)4.消极条件(否定)
(六)无效民事行为掌握理解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4.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4.追缴财产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
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后果由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掌握
1.共同原因:
1.本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宝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单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
4.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积极、谨慎地履行义务
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
4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六)无权代理掌握
一、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
1.XX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1.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2.本人事先不知道
1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2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1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2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2.撤销权
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掌握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其因被代理人的原因所具有的一定的表征,足以使相对人客观上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3.被代理人和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之间,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七、时效和期间
(二)诉讼时效掌握
1.诉讼时效的概念掌握
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胜诉权的时效。
2.诉讼时效的意义
1.有得于社会经济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正确审理。
诉讼时效中断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1)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力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1)不可抗力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
(3)其他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掌握领会
一、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力。
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区别:
1: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2:
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3:
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民事实体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予以援用;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它性财产权。
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4.物权具有排它性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6.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特征:
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分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不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概念:
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主权:
权利人可以无条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权具有恒久权:
具有恒久性财产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全部或部分权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5.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1.么法上的限制2.公法上的限制
2.所有权的权能重点
(1)占有
(2)使用
(3)收益(4)处分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1.所有权的取得理解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要返还,无主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条件重点理解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5.添附
6.生产
(三)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
是两个或两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B)
特征:
(B)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2.共有的财产是同一项财产
3.共有既有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又有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2.共有的种类掌握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原则:
一,协商一致的原则二,优先购买权原则(3个月期限内)
三,分割请求权原则四,份额上可设定担保物权五,物上请求权(如叫他人停止伤害)
(四)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
相邻关系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的发生时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相互毗邻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行使自身的不动产权利需要对方提供便利,对方有必要接受这些限制。
2.相邻关系的种类掌握
1.相邻施工占地关系2.相邻截水关系
3.相邻排水关系4.相邻通告关系5.相邻防险关系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用益物权
特征:
(1)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用益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
(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掌握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承包人依承包合同,对发包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享有的从事经营性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特征:
1.承包经营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
3.承包经营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续存有具体期限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享有以下权利:
1.对承包的土地或其它自然资源享有经营自主权,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对承包的土地或者自然资源享有经营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经发包人同意的,可以将承包的土地或者自然资源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
义务:
1.须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地对标的物进行经营性使用和收益,不得擅自改变用
途。
2.须对标的物连续增加投入,以维持和提高土地或者其它自然资源的生产率。
3.须依法律和承包合同向国家纳税
4.须依承包合同向发包人交付约定的费用,包括实物和款项
(三)宅基地使用权掌握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是指村民依法对批划给自己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行使
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它建筑物、设施
3.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并收取收益
4.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所有权
义务:
1.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按批准的面积建房、造院
3.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
4.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邻人的利益
(四)地役权掌握
1.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不得独立于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抵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
4、不可分性 :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地役权不因需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也不因为供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
四、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掌握
1.抵押权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有关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2.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物权
2.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是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特定财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占有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可以设定多项抵押权
(3)抵押人对抵押物可以设定用益物权
(4)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人的保全。
(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
动产质权中质权人的
权利:
①留置质物的权利。
②收取孳息的权利。
;
③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④优先受偿权。
2、义务
①保管质物的义务。
②提存质物的义务。
③返还质物的义务。
权利质权人的权利有
1对于证书或证券的留置权
2.孳息的收取权
3.权利的变价权
4.质权的实行权
义务:
一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二是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三)留置权掌握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3.留置权的成立
条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5.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的必要费用
4.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不得擅自使用
3.催告义务
4.返还留置物
第三部分债权
(特征:
财产请求相容对人平等)
(二)债的分类掌握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3.不当得利重点(05真题论述)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4.无因管理重点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是指无法宝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1.管理人的义务
一,管理义务
二,通知义务
三,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一,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
三,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之损害
(四)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
即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设定财产负担的方式来确保债权的实现
特征: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3.债的担保具有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1)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掌握
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②保证的有效条件掌握
1.须主责务有效存在:
当主债务无效或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不发生效力
2.保证人须具有法定资格
3.保证合同的订立须采用书面形式
③保证的方式掌握
(5)定金掌握
①定金的概念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他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的种类
1.成约定金2.证约定金3.违约定金4.解约定金5.立约定金
③定金的效力
1.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据,主合同视为成立
2.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
(可作债还钱)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事实
2.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民事行为
3.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4.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分类掌握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3.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掌握
(二)合同的成立重点
1.合同的成立要件:
要约和承诺
2.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要约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
3.要约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