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460196 上传时间:2023-07-13 格式:DOCX 页数:98 大小:19.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98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98页
亲,该文档总共9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9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docx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盐市监罚〔2018〕88号

盐津大明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案

盐津大明眼镜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

**********1

蔡文建

2018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县盐井镇辖区内的眼镜店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盐津大明眼镜店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经查,该店本次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隐形眼镜有291盒和61瓶、隐形眼镜护理液177盒。

其中:

1、海昌(半年抛)软性亲水接触镜214盒、生产厂家: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规格1片装/盒、生产日期:

********、销售价:

25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5350元人民币;2、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67瓶、生产厂家:

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规格125毫升/瓶、生产日期:

********、销售价:

10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670元人民币;3、博士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7瓶、生产厂家:

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规格120毫升/瓶、生产日期:

201804、销售价:

20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540元人民币;4、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2瓶、生产厂家: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规格360毫升+120毫升/盒、生产日期:

********、销售价:

30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960元人民币;5、海昌(年抛)软性亲水接触镜61瓶、生产厂家: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规格1片装/盒、生产日期:

********、销售价:

45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2745元人民币;

6、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8瓶、生产厂家: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规格120毫升/盒、生产日期:

********、销售价:

15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270元人民币;7、博士伦极润24水灵润明11瓶、生产厂家:

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规格500毫升+120毫升/瓶、生产日期:

2017年7月、销售价:

50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550元人民币;8、博士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8盒、生产厂家:

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规格120毫升×3/盒、生产日期:

2018年1月、销售价:

50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400元人民币;9、海昌水活力隐形眼镜润滑液14盒、生产厂家: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规格15毫升/盒、生产日期:

********、销售价:

10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140元人民币;10、海俪恩软性亲水接触镜17盒、生产厂家:

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规格2片/盒、生产日期:

********、销售价:

30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510元人民币;11、博士伦(年抛)水灵软性亲水接触镜37瓶、生产厂家:

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规格1片/盒、生产日期:

2017-10、销售价:

50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1850元人民币;12、卫康绮亮软性亲水接触镜24瓶、生产厂家:

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规格1片/瓶、生产日期:

********、销售价:

30元人民币每盒、货值金额:

720元人民币;

经核查该店本次未经许可从事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共计:

14705元(人民币)。

罚款:

147050.00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分期缴款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2

盐市监罚〔2019〕4号

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KJX448H

程菊

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县柿子镇黄毛坝火车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内售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

名称为达利园法式软面包,规格为360克,生产厂家为达利食品集团,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保质期为6个月,数量为6袋。

经查:

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于2014年6月18日起正式营业,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店售货架上发现名称为“达利园法式软面包”的过期食品,是从盐津达利园代理商购进的,现已没有进货的票据清单,日期已记不清楚了,此6袋食品经当事人程菊确认,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60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8日

 

3

盐市监罚〔2019〕9号

盐津豆沙百乐惠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盐津豆沙百乐惠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MWCHDXD

邹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对盐津豆沙百乐惠超市进行春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时该超市正在营业,检查发现在该超市进门右边,收银台左前方货柜第二层上摆放有:

**市宏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凝胶糖果”袋装糖1袋,生产日期:

2017年12月16日,保质期:

12个月,净重:

计量称重,称重为2.0kg,**县金丝猫糖果厂生产的“牛奶糖”袋装糖1袋,生产日期:

2017年11月14日,保质期:

12个月,净含量:

2000ɡ。

据负责人陈述,糖果厂家送货是属于各个品种搭配,因此未能提供上述超保质期食品的进货票据。

经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64.00元,该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MWCHDXD,经营者:

邹蓉,经营范围:

日用品、婴幼儿配方奶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化品、卷烟、小五金、小家电零售。

超市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月22日;许可证编号:

JY**********;

1、没收过期违法食品;

2、罚款4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7日

4

盐市监罚〔2019〕11号

盐津牛寨义友百货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盐津牛寨义友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KTA2M40

王义友

2019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魏金亮、李良在**县牛寨乡万和村街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盐津牛寨义友百货店货架上经营有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为:

纯芝麻油、玉映冰糖花生牛奶、鱼酸菜(盐水渍菜)、素牛排(香辣味)。

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定程序和职权对盐津牛寨义友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纯芝麻油等四种食品进行查封扣押。

经核查,盐津牛寨义友百货店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KTA2M40,负责人:

XXX,该店负责食品经营管理的是邓华莲,与负责人王义友是夫妻关系,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陪同检查的是王碧玉,与负责人王义友是父女关系,职业为学生,放假帮忙看店。

该店注册于2004年04月16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局查封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4种,分别是:

1、纯芝麻油:

数量4瓶,生产日期为2017.05.01,保质期为18个月,生产厂家为:

**市**区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规格为净含量:

338mL/瓶。

2、鱼酸菜(盐水渍菜):

数量4袋,生产日期为2017.10.19,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绵阳佳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规格为净含量:

400克/袋。

3、素牛排(香辣味):

数量3袋,生产日期为2018.04.11,保质期为9个月,生产厂家为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净含量:

26克/袋。

4、玉映冰糖花生牛奶,数量1罐,生产日期为2017.06.01,保质期为18个月,生产厂家为**市鑫芝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规格为240mL/罐。

我局查封扣押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查封扣押当日,以上4种食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据当事人交待,纯芝麻油是在四川**县姚二娃干鲜店购进的,购进了1件,每件12瓶,进价为14元每瓶,零售价为18元每瓶。

鱼酸菜(盐水渍菜)也是从四川**县姚二娃干鲜店购进的,购进了2件,每件40包,进价为50元每件,零售价为2元每包。

素牛排(香辣味)是从盐津聂武惠食品批发部购进的,购进了1盒,每盒20袋,进价为15元每盒,零售价为1元每袋。

玉映冰糖花生牛奶是从盐津随意副食店购进的,购进了35件,每件24罐,进价为27元每件,零售价为2元每罐。

以上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5元人民币。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纯芝麻油等四种食品;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

5

盐市监罚〔2019〕13号

盐津小杨旋转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盐津小杨旋转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K8YNJ4K

谢付万

2019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盐津小杨旋转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在该店销售酒水饮料的货架第二层发现12瓶名为东北豆奶的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01月0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28天。

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盐津小杨旋转火锅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MA6K8YNJ4K,经营场所在**县盐井镇津民路39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餐饮服务。

检查时发现的东北豆奶是在中秋的时候从谭建华处购进酒水时搞活动赠送我们进行销售的,总共赠送了我们1箱(12瓶),销售价格是5元/瓶,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7日

6

盐市监罚〔2019〕14号

盐津豆沙佳惠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盐津豆沙佳惠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LUNQA06

章启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对盐津豆沙佳惠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该超市正在营业,检查发现在超市进门右手边第一排货架第二层、第三层上摆放有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酸乳”10瓶,生产日期:

2019年1月22日,保质期21天;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酸乳”1瓶,生产日期:

2019年1月27日,保质期:

21天;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发酵乳(初心)”2瓶,生产日期:

2019年1月27日,保质期:

21天;上海慕兰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白心里软—云石蛋糕”4袋,生产日期:

2018年12月13日,保质期:

60天;雅佳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糖馒头面包”1袋,生产日期:

2018年11月7日,保质期:

3个月。

检查销货台账发现一名消费者于2019年2月18日购买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酸乳”6瓶,生产日期:

2019年1月27日,保质期:

21天,价格为16元,经查上述未销售和已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58.00元。

1、没收过期违法食品;2、罚款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6日

7

盐市监罚〔2019〕24号

盐津豆沙祝大群副食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盐津豆沙祝大群副食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

**********6

祝群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对盐津豆沙祝大群副食店进行春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时该副食品店正在营业,检查发现在该副食品店门口摊位上摆放有:

双汇集团.宜昌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富乐香肠”2根,净含量:

340g,生产日期:

2018年10月7日,保质期:

90天,在库房检查发现同生产厂家,同生产日期及规格的“富乐香肠”5根,合计7根,经查上述超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56.00元。

1、没收过期违法食品;2、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2日

8

盐市监罚〔2019〕25号

盐津豆沙林启翠食杂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盐津豆沙林启翠食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K9TA59C

林啟翠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对盐津豆沙林启翠食杂店进行春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时该食杂店正在营业,检查发现在食杂店进门货架上摆放有:

福建省漳州**市万旺食品厂成都分厂生产的“夹心饼牛奶味”9包,生产日期:

2018年1月14日,保质期:

10个月;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萝夹心饼干”9包,生产日期:

2017年12月2日,保质期:

10个月;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味夹心饼干”23包,生产日期:

2017年12月2日,保质期:

10个月;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2夹心饼干”48包,生产日期:

2017年12月2日,保质期:

10个月;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白恋酥性饼干”54包,生产日期:

2017年12月2日,保质期:

10个月;福建省漳州**市万旺食品厂成都分厂生产的“草莓味夹心饼干”22个,生产日期:

2018年1月7日,保质期:

10个月;**市蔡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小麻花”3包,生产日期:

2018年1月5日,保质期:

8个月;**县翔力园食品厂生产的“双麻酥糕点”1包,生产日期:

2018年6月1日,保质期:

6个月;**市小金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衣抛光型凝胶糖果”1袋,生产日期:

2015年11月25日,保质期:

12个月,净含量2500克;**县恒盛食品厂生产的“酥质糖果”1袋,生产日期:

2016年1月14日,保质期:

10个月。

经查未见进货票据及台账,据负责人林啟翠陈述,因进货票据丢失,上述超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6.00元。

1、没收过期违法食品;2、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2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