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水运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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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docx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篇一:

解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

解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

【主持人】2010-05-1914:

00:

00

各位网友,下午好!

本期访谈的嘉宾是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

智副局长您好!

【智广路】2010-05-1914:

01:

00

你好!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2010-05-1914:

02:

00

智副局长,《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智广路】2010-05-1914:

03:

00

为进一

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下面我就简称《规定》了。

《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智广路】2010-05-1914:

06:

00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配套规章之一,《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2004年6月1日实施以来,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港口经营行政管理随着港口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本次修订《规定》的目的,就是完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港口管理水平。

此外,交通运输部提出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修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完善应急清污和相关服务企业的资质认证制度,为形成一批有实力的应急清污队伍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主持人】2010-05-1914:

07:

00

智副局长,《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主要修改了哪些部分?

【智广路】2010-05-1914:

09:

00

一是完善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市场准入条件。

原《规定》第七条所明确的许可条件适用于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申请门槛偏低,已逐渐不能满足港口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将船舶污染接收服务资质从港口经营资质中单列出来,进一步提高资质要求,以配合我国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需要。

《规定》着重对港口经营许可制度中与防治船舶污染关系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予以完善。

【智广路】2010-05-1914:

11:

00

二是完善了《港口经营许可证》。

这次完善《港口经营许可证》,明确: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之后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式样。

另外,还增加了对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并对有效期满后的延展手续予以明确。

【主持人】2010-05-1914:

12:

00

智副局长,修订后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智广路】2010-05-1914:

13:

00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在章节上没有大的变动,仍共有六章:

【智广路】2010-05-1914:

14:

00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依据、适用范围、港口经营的分类、港口行政管辖权限、公平竞争的原则。

【智广路】2010-05-1914:

15:

00

第二章资质管理,规定了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

文件和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结果公布形式、证书有效期及延续程序。

【智广路】2010-05-1914:

17:

00

第三章经营管理,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公用设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维护固定基础设施、保障客运服务、保障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在疏港、建立应急体系和组织实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服务和公平竞争、代收代征行政性收费的一般原则,统计和信息报送。

【智广路】2010-05-1914:

18:

00

第四章监督检查,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实施单位、程序等原则。

【智广路】2010-05-1914:

19:

00

第五章法律责任,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内容等等。

【智广路】2010-05-1914:

20:

00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确定、印制,港章报备,本规定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交通运输部的解释权。

【主持人】2010-05-1914:

21:

00

新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具体有哪些新的要求?

【智广路】2010-05-1914:

23:

00

一是《许可证》格式。

内容和有效期方面: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智广路】2010-05-1914:

24:

00

式样和副本方面:

规格是b3或a4,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智广路】2010-05-1914:

26:

00

证书变更和延续方面: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智广路】2010-05-1914:

28:

00

对《许可证》管理而言,《规定》附则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通知》明确了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核发程序中三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即:

交通运输部确定并公布式样,省级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给符合条件的港口经营人。

【智广路】2010-05-1914:

30:

00

二是港口设施设备管理。

港口设施设备是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港口经营行政许可中对港口经营人的一项重要要求,《港口法》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们在修改《规定》时,在《许可证》中增加了港口设施设备的项目。

【智广路】2010-05-1914:

32:

00

三是港口经营人的地域管理。

以前的《许可证》上,都没有对港口经营人有地域的限制,但是港口经营行政管理是有地域性的,港口行政许可必须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区域相符,即港口经营人只能在本港口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跨地区经营。

【智广路】2010-05-1914:

35:

00

四是港口试运行管理。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规定,港口工

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尾留工程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交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一般工程要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

【智广路】2010-05-1914:

37:

00

根据部有关规定,《通知》进一步作了明确:

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智广路】2010-05-1914:

41:

00

五是外商投资港口经营管理。

《港口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定》也没有对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作出限制性规定。

但是,港口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港口经营人肩负着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运输的重大责任,也要履行抢险救灾、保障国防建设急需物资港口作业的职责。

目前,我国主要的集装箱码头都有外资进入,开放程度较高。

为了加强管理,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智广路】2010-05-1914:

43:

00

需要解释的是,这是一项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是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权限仍然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许可前,要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在部省市三级港口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对有外商投资的港口经营人发给《经营许可证》。

【主持人】2010-05-1914:

44:

0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安全管理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智广路】2010-05-1914:

46:

00

《港口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规定对监督检查做了进一步规定,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法》和《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智广路】2010-05-1914:

48:

00

《规定》修订了一项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内容,在第七条增加了一个行政许可条件: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条是市场准入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要仔细审查这一项。

而且要结合即将发布的交通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起执行。

【主持人】2010-05-1914:

49:

00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

谢谢智局长!

【智广路】2010-05-1914:

50:

00

谢谢大家!

【篇二:

2015年军转安置中央机关(交通运输部)岗位信息表参阅】

2015年军转安置中央机关(交通运输部)岗位信息表参阅

关键词:

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军转安置军转岗位军转信息军转政策

【篇三:

交通运输部“三定”方案】

交通运输部“三定”方案(国办发

[2009]18号)

文章类型:

文章

发布日期:

2009-6-3

交通运输部“三定”方案(国办发[2009]18号)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9]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运输部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三)综合规划司。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港口规划,承担岸线使用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信息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劳动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六)公路局。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水运局。

承担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运营和水路运输、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承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理货、港口设施保安、无船承运、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对台运输管理工作。

(八)道路运输司(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跨省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九)安全监督司(应急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科技司。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

(十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国际和对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十二)公安局。

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交通运输部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运输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9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7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1名)。

其中:

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总工程师2名,安全总监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海上人命搜救、船舶污染事故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关具体工作。

(三)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四)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航运行政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及直属海事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具体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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