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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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规范应急管理技术服务工作,更好发挥专业技术力气支撑帮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应急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和完善。

应急管理专家重点是服务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或相关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专业询问辅导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张家港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建的专家队伍。

专家库根据行业(领域)细分为若干专业组别。

第四条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敬重科学、客观公正、热忱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供应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其次章专家的选拔和聘用

第五条专家库原则上是由各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应急管理、平安生产的专家学者或者实践阅历丰富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依据行业不同,专家库可分为工矿、化工、特种设备、建筑、燃气、交通运输、消防平安、油气管线、电力平安、公共平安、防汛防台等组别,分别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组建。

各行业(领域)专家库可设若干首席专家。

第六条专家库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牵头组建部门详细负责各自行业(领域)专家库的建立、日常管理、使用、考核等工作。

市安委办依托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负责专家库数据管理和资源共享。

各领域新增专家根据入库名单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负责统一录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喜爱应急管理和平安生产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专业素养、学术道德;

(二)熟识应急管理、平安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有较强的决策询问力量;

(三)具有10年以上应急管理或者平安生产领域技术讨论和管理工作经受,取得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娴熟把握应急管理、平安生产方面的专业技术理论;

(四)实践阅历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问水平,能深化现场开展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工作,具有较强的发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力量;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突发大事应急处置、现场隐患检查评估、事故调查等工作。

具有稀缺专业或特别技能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相关行业(领域)有特别规定的,根据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家选拔聘用程序:

(一)专家聘用实行自荐、单位推举、安委会成员单位推举等方式;

(二)拟聘任专家应照实填写《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三)新申请专家还需供应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3.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市安委办对各牵头组建部门上报的专家名单进行审核,以市安委办名义公布专家名单,并统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和证件。

第三章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专家原则上每次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办理续聘前应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并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条对专家的使用,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使用专家的单位依据业务需要,自行从专家库调取所需专家,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二)由使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必要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做好连接工作;

(三)专家接到通知后听从使用单位支配,应携带有关证件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四)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后,准时将有关的工作状况书面材料报使用单位;

(五)专家参加相关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准时记录、评价专家使用与工作状况,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使用单位和所服务单位供应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担当使用单位和所服务单位的行政主体责任。

专家对供应平安生产技术服务的法律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专家接受托付从事相关工作,当消失下列状况时,由市安委办会同牵头组建部门解除聘用,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对外公布;消失违法违纪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缘由,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专家所在单位要求中止对专家的聘用的;

(四)专家不履行职责义务,一年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

(五)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违反科学、违反客观事实,供应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六)专家严峻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或擅自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值活动的;

(七)专家在聘任期内消失违法违纪行为,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供应虚假报告或结论的。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全市应急管理、平安生产重大问题提出看法、建议的权利;

(二)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参与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状况的权利;

(三)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觉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四)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作出政策询问、技术审查结论或者鉴定看法的权利;

(五)参与使用单位组织的调研、询问、评估、评审等工作时,按规定享有劳务费等待遇保障的权利;

(六)参与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平安生产业务训练培训的权利。

第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牵头组建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本方法和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仔细贯彻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遇有突发大事或者紧急状况,接受使用单位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大事现场供应技术服务,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使用单位供应有关材料,并对供应材料的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隐秘和学问产权;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执行任务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七)自觉开展调查讨论,准时照实反映本市的平安生产状况,提出看法和建议;

(八)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与任何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专家在进行相应服务时,应赐予适当补贴。

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制定专家费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专家经费管理,严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政府公职人员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工作的,不得领取专家费。

第十八条专家在执行任务时,应保持廉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各项规定;涉及到亲属或相关利益人员的,准时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聘任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

管长兴副局长

副组长:

杨顺总工程师

成员:

陶健平安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建祥应急指挥科科长

卫玮平安生产基础管理科科长

魏燕青危化品平安监督管理科科长

陈明洪冶金科科长

黄宁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科科长

常海明规划科技和信息科科长

陈肖潇技术总监

秦玉阔技术总监

附件2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组别

序号

组别名称

涵盖领域

牵头组建单位

1

工矿领域专家组

工业企业(含冶金、涉氨制冷、涉爆粉尘等)

市应急管理局

2

化工领域专家组

化工设计,工艺设备,仪器仪表,平安管理(非化工企业使用危化品)

市应急管理局

3

特种设备专家组

承压特种设备、机电特种设备

市市场监管局

4

建筑平安专家组

建筑施工

市住建局

5

燃气平安组

燃气设计、设施、运营

市住建局

6

油气管线平安组

石油、自然 气长输管线

市发改委

7

电力平安组

电力设施、电厂、电网

市发改委

8

消防平安组

消防监督、灭火救援、火灾调查

市消防救援大队

9

公共平安

道路交通平安、治安管理、大型活动安保

市公安局

10

气象平安组

气象猜测、监测、防雷管理

市气象局

11

水上搜救

指挥搜救、通航管理

海事局

12

防汛防台

超标洪水、城市内涝、台风防备等

市水务局

13

突发大事

综合处置

突发大事应急处置、舆情管理、指挥救援、社会救助、环境监测等

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3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入库名单汇总表

行业组别:

牵头组建部门:

序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擅长领域

所属单位

职称

职务

联系电话

附件4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行业组别: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诞生

年月

1寸照片免冠黏贴处

工作电话

住宅

电话

移动

电话

身份证号

在岗

状况

在岗退休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单位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职业资格

所学专业

行业

专长

(提交学历、职称有关证明材料)

创造、著作、学术论文状况(何时何地出版或者发表)

(提交主要讨论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获奖状况

(提交嘉奖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应急管理、平安生产主要业绩及成果

(主要包括参加国家和省市重大平安询问与论证、重大科研等工作成果;参加平安检查、生产平安事故处理、企业平安技术与管理询问等工作实绩。

可另附)

推举单位看法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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