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473616 上传时间:2023-07-13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23.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2页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2页
亲,该文档总共4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福建省规范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及《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禁止违法加重或减轻处罚。

(二)合理行政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立法的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确定性原则。

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者倍数,避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引导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二章 裁量标准与情节

 

第五条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特点统一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统一设定各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档次和裁量幅度。

各设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细化标准》规定的裁量标准,结合当地市场管理实际,调整部分案由裁量档次的数量、金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省、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通过公告栏、报刊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第六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原则上应按照《细化标准》对应裁量档次的中间值给予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裁量标准幅度内从轻、从重处罚,或者经集体讨论提高、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责令整改,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一)不听劝阻,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拒绝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经营场所和调查取证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存在上述第(四)、(七)、(八)项情节之一的,可按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管理的实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在活动期间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应该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目的、内容、措施、起止时间,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辖区内进行宣传、公开,教育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恢复执行《细化标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同一起案件中,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定性,再分别适用对应裁量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未被查处的,应累计违法物品数量、金额,适用对应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物品数量、金额及违规次数分别属于《细化标准》同一案由不同档次情形的,适用较重幅度的档次进行处罚。

第三章     适用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通过专卖信息系统规范化办理:

(一)在立案环节,应确定行政处罚案由;

(二)在涉案物品定价环节,应录入违规物品数量,并根据定价系统计算涉案物品价值,从而确定涉案物品数量、金额;

(三)在当事人管理环节,通过录入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系统自动识别当事人违规次数。

通过以上程序,专卖信息系统自动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裁量幅度的初步裁量结果。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如当事人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叙明,并提出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案件处理审批过程中,审查人员在审查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同时,应负责核实裁量情节,提出适用自由裁量权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需要根据《细化标准》所规定的裁量标准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处罚的;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需要根据《细化标准》所规定的裁量标准提高一个档次给予处罚的;

(三)在同一起案件中,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

(四)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多名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及时纠正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及本规则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立法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五)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六)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或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省局《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细化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至”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及《细化标准》由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规则自二OO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档次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1.擅自收购烟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A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涉案当事人两年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处罚过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C

违法金额在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D

违法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档次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2.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一)、

(二)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严重情节的。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档次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2.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一)、

(二)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严重情节的。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8件以上100件以下的;

(3)涉案烟叶违法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4件以上8件以下的;

(3)涉案烟叶违法金额在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4件以下的;

(3)涉案烟叶违法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档次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3.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第(四)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A

超过国家规定限量3倍以上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B

超过国家规定2倍以上3倍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C

超过国家规定限量2倍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档次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4.承运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涉案卷烟数量8件以上的;

(3)涉案烟叶违法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

(4)涉案当事人两年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处罚过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8件以下的;

(3)涉案烟叶违法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2)涉案卷烟数量50条以上的;

(3)涉案当事人两年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处罚过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2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20条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档次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6.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2)涉案卷烟数量50条以上的;

(3)涉案当事人两年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处罚过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2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七的罚款。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卷烟违法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20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7.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

卷烟

国务院函[2000]13号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第二条: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

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所有该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进口的卷烟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档次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8.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2)涉案卷烟数量10件以上的;

(3)涉案当事人两年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处罚过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七十五至一倍的罚款。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2)涉案卷烟数量10件以下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五以下的罚款。

9.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3)违法生产卷烟10件以上;

(2)涉案当事人两年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处罚过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一百五十至两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B

(1)违法生产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2)违法生产卷烟10件以下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档次

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10.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咀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2)涉案当事人两年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处罚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一百五十至二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B

违法生产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11.无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涉案卷烟数量8件以上的;

(3)涉案当事人两年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处罚过的。

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