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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4篇

  a;农地社会保障与农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内在一致性,应当依法明确集体所有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属性。

而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一个如何认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

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农地虽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与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有的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就要农民以土地来换取,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土地换社保”的试点,将新型社会保障作为对土地社会保障作用的替代;还有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于农民私有。

因此,不解决这些认识和实践问题,就不能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从而直接影响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为此,本文拟在认识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农地社会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提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完善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认识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土地是土地上的万物生长和存在的首要条件。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的保障。

农村土地直接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体现在:

  1.农地是农民的食物来源。

民以食为天。

农民要生存首先得有饭

  吃。

只要农民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就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

农民集体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了土地并保护其土地不被剥夺,在集体所有制下再穷的人都有一份土地,就可以为自己生产所需的粮食,从而解决生存的第一需要。

  2.农地是农民的基本就业条件。

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基本职业,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农民拥有了土地就可以实现就业,它不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设备的投入。

一个普通的农民,即使经济上贫穷,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技能训练,但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就业。

就业不仅是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而且劳动本身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需要。

  3.农地是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

农民不仅依靠土地解决吃饭问题,还要依靠土地收入满足生活的各种需要。

农民不仅自己经营土地取得收入,而且可以将土地作为资产依法流转取得资产收益。

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取得转让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取得分红等。

土地收入是农民的首要的、基本的收入来源,农民有了收入才能解决穿衣吃饭、保健疗病、文化教育等各种生活问题。

  4.农地是农民养老育幼的基础。

农民对子女的养育由家庭来完成,在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也主要是依靠家庭来完成的。

子女尚未成年但从其出生一般就可以获得承包地,父母就可以利用子女的承包地的产出和收入养育子女直至其经济上完全独立。

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承包的土地就可以由其子女继续经营,并以土地产出和收入维持基本生活。

宅基地也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5.农地是农民的失业保障。

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兼营或者独立经营其他事业,例如,经商、打工等。

土地不仅为其从事其他职业提供了条件,而且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为农民分解其他职业风险提供了条件,是其失业的保障。

例如农民在城市打工,遇到经济危机被迫返乡后就能依靠土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至于陷入困境。

  以上各个方面都表明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

认识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是农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一个层次;从更高的层次来讲,土地是人类生存的保障,任何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都是依靠土地来满足的,无论农村人还是城市人都是一样的。

因此,土地不仅仅是对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是对于全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

土地保持在农民手中,由农民生产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农产品,从而就保障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

但从社会成员的不同部分来讲,土地对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是不同的,至少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区分。

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社会成员被分为农村人和城市人。

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直接依靠土地的产出和收入获得生存的条件,土地直接成为其生存的保障。

市民则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不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得生存条件,而是通过其他职业获得收入再去交换生存所需的农产品,因此,土地对其生存的保障作用是间接的。

  农地集体所有是对农民的最基本社会保障我们强调农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性,这是从土地的自然属性

  而言的,对此没有不同的认识,但从土地保障功能的社会属性而言,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属于社会保障则有不同的观点。

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例如,2021年3月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时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长就指出:

  “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的耕地,这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

但有学者认为,“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手段与把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绝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确包含了后一内容。

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而西部贫困地区土地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障。

换言之,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现实中的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土地社会保障论都是难以成立的。

  “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

土地、资金、技术、劳力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

”更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农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农民私有。

对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流观点。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是财富之母,拥有了土地就不仅拥有了生存的资源,而且多占有土地也是获得更多财富的源泉。

土地又是稀缺的资源,必然发生社会成员对土地的竞相占有并引发社会成员之间对土地占有的社会关系冲突。

由此,决定了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不仅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

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何得到土地的保障,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及其不同的社会关系性质。

土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土地不应当为部分成员所垄断,而应当由社会做出安排。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中心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

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法权制度来安排土地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取决于社会统治者的意志,由此也决定着社会和国家的不同性质。

  不同社会的土地法权制度设计无非有两种:

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

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是私人自我实现的,是通过土地的交易实现的,有能力占有了较多土地的成员不仅获得了生存保障,而且控制了其他成员的生存条件。

由此形成部分社会成员控制土地的制度,失去土地的社会成员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只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受其剥削求得生存。

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社会成员,从而将土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由个体获取的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将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正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政策依据。

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主要采取由集体成员平等承包的方式将土地配置给集体成员的个人,使每个集体成员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取得土地的保障。

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享有或者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

  前述有的学者的观点区分了土地的生存保障手段与社会保障制

  度设计的不同,指出二者绝不是一回事,这显然是正确的,但其仅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手段,而否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并认为这与土地是否私有无关,则有失偏颇。

该论者认为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太依靠土地,土地更多的是资本,西部贫困地区土地更多的是农民的负担就得出土地不是农民社会保障的结论。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所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本集体的成员平等、公平地提供土地,确保每个集体成员,特别是弱势的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依靠土地的产出和财产价值保障其生存,是集体社会提供给其成员个人的基本保障。

从这一意义上讲,即使东部富裕地区的农民生存和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土地产出,也并不意味着东部农民都不依靠土地,土地对东部农民没有保障作用。

除非东部地区完全非农化,没有了农民,或者已经有效地建立了替代土地保障的其他社会保障,否则,只要农民仍然是从事农业的农民或者遇到经济危机就要回到农业的农民,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最终保障。

只要这种保障是由社会也即集体提供而不是私人自我获取的,它就是社会保障。

如果土地已经资本化、私有化,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说他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不能反过来说土地就不是农民的社会保障。

依靠土地私有享有的土地保障才是私人保障,不是社会保障。

  否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

  观点是错误的。

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

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但也可能导致土地兼并和一部分农民永久失去土地,在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双重打击下成为破产农民。

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条件由社会掌控,才能确保公平地分配于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个人。

社会保障是社会提供社会成员的保障,而不是成员自己对自己的保障。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制,私人所有的土地是自我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拥有土地的地主享有土地保障,没有土地的贫雇农就没有保障,社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为其成员提供土地保障。

这是我们必须清楚的。

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是对穷人的保障,是解决穷人的问题的。

有学者指出:

  “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受到不利冲击的影响。

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他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

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收入去购买现金保险,也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本从事其他非农工作。

穷人拥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至少可以为自己生产足够的食物。

  而且土地本身作为一种资产,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带来收入。

就算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获取足够的租金以维持基本生活。

可见,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基础。

这为中国利用土地分配来实现集体保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自由流转必然导致穷人减少或失去土地,使土地向富人集中。

因此,土地社会保障与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是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理由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性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但也具有局限性,仅仅依靠集体土地解决不了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问题。

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体现在:

  1.受农业生产风险的局限。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般农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保障农民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但土地本身并不等于农业生产的效果,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仍然面临着各种风险。

农业生产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弱势产业,农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变化就可能陷入穷困,在其又没有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助的保障对农民就十分必要。

  2.受农业生产力和农业效益比较低的局限。

农业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力作用的自然生产过程,其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都很强,即使农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但地力有限,农民要取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扩大土地规模,而受人多地少的制约和土地均等分配的影响,个人不可能占有更多的土地。

因此,从事农业的农民是低收入者,在正常年景,可以解决其温饱,但不可能富裕,不可能积累更多的财富或资金,以备养老、治病等。

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伤残就会陷入困境。

因此,即使土地能够保障农民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其他社会生活风险问题。

  3.受农民自身劳动力丧失的局限。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

农民拥有土地,必须与其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才能创造财富,而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这是自然规律,如果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土地也不能当然地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虽然他也可以出租土地获得租金收入,但微薄的租金往往不足以养老。

  4.受承包地分配的局限。

农民集体土地以承包方式分配给集体成员后,在一轮承包有效期间内,本集体的新增人口不能取得承包地,也就享受不到集体的土地保障。

  5.受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的局限。

农民集体成员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也可能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征收土地等原因致使农民失去承包地,从而也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务必将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特定含义与社会法上所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区分,不要因为土地保障不同于社会法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不要因为农民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就认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必要。

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设立其上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是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必须补偿被征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

承包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最为直接的就是保障农民的就业条件,因此,国家征收土地致使农民失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业,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社会保险。

集体土地对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代替社会法上农民的社会保障。

即使农民集体为农民集体成员提供了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也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例如,养老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困难救助等等,以弥补土地保障的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指出: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

”现将民政部给国务院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国务院: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

这是一项重大决策。

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

  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

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

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

主要是:

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

  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

  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

  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

  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

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

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

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

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

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

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

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

  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

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

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

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

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三、资金来源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

  “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

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

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

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

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

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

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

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

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

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

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

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

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

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

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

如:

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

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

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

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

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

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3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就大多数村庄而言,仅有的社会保障是以农村“三提五统”收费为基础的“五保户”制度和低级的医疗保障制度。

除少数发达地区外,一般的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失业保险了。

以现金支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之所以无法大面积地在全国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目前很低的现金收入水平。

在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021元左右,其中66%用于食品、衣着和住房之类的生活必需支出。

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

另一方面,对于一项涵盖中国8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政府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论述的是,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

这种农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

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量随其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以使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

这样的一种农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

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

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

在本文里,和现金型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应,我将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

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

因此,一个建立在平均主义农地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储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受不利收入冲击的影响,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来说尤其重要。

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种财富,这对老年人来说更显得重要,因为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必要的收入。

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险工具。

  第三,不论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更早的历史上,土地一直为村民提供基本生计和公共物品,这也证明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基础的有效性。

  第四,最近20年的事实表明,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是多数村庄自己的选择。

均分土地要付出生产效率方面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正说明它必定为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

许多学者认为,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险功能;而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五,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但是,如果一个家庭不仅要求温饱,而且还想过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须要有非农收入。

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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