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365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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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3651

司法卷三-365

(总分:

124.98,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总题数:

25,分数:

50.00)

1.根据公平正义和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分数:

2.00)

 A.甲酒驾发生追尾,致使搭车的乙重伤,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B.甲与乙打赌赛车,甲因刹车不及时翻车重伤,甲应自担损失

 C.甲与乙是“股友”,甲告诉乙,说某公司的股票可能大涨,乙听言大量购买,后该支股票大跌,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聘请乙照看老人,一日,甲突然突发疾病昏厥,乙在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情急下委托好友丙来帮忙照顾下老人,后将甲送往医院。

丙因一时疏忽,致使老人不慎跌伤,乙和丙对老人的医疗费应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为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甲因酒驾发生追尾致乙重伤,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A正确。

甲乙形成射幸合同,乙为履行合同义务致自己重伤。

甲与乙打赌,使双方陷入受伤风险,体现违法性。

造成重伤,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虽然是由于乙自己造成的,但乙的行为是因为与甲打赌,而且所受伤害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并且伤害性较大的,那么即使不存在蓄意或放任,在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可知,打赌的对方也需要分担损失。

故B项错误。

甲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就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甲属于过失虚假陈述,非为故意,且法无明确规定。

故C项错误。

乙受甲雇佣照顾老人,乙的职责是照顾老人,乙送甲去医院则构成无因管理。

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的情况下将照看老人的责任委托给好友丙,没有过错,不应该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王某被鉴定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某日王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园散步,迎面来个醉汉张某与王某相撞,张某反射性张口大喊大骂,王某受惊吓刺激后发狂失控,咬住张某不放,王母见状竭力但阻拦无效,王某将张某的鼻子咬下一块肉。

张某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分数:

2.00)

 A.完全由王母承担

 B.主要由王母承担,但张某也应适当承担 √

 C.完全由王某承担

 D.主要由张某承担,王母也应适当承担

解析:

[考点]监护人责任[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本题中,王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受到刺激后失控,可以推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王某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王母承担。

张某的受害是由于王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张某的行为不是直接造成自身受害的直接原因而只是造成自身受害的诱因,王母虽然尽到了监护义务,但尽到监护义务并不免除其监护责任,只是减轻其监护责任。

因此,应由王母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适当承担。

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3.根据民事行为的有关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2.00)

 A.王老为鼓励大儿子自立,误将二儿子的房产送给了大儿子。

该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构成重大误解

 B.张某开车撞到赵某,赵某说,如不赔偿医疗费就举报张某违章行驶。

赵某照办交付赔偿金,张某构成胁迫

 C.李某面临破产危机,走投无路之下向生意朋友程某借款度过危机,程某要求李某将祖传的古玉以低于市面数十倍的价格转卖给自己,否则拒绝帮忙。

李某无奈同意,程某构成胁迫

 D.肖某误认为精神病人丁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肖某构成重大误解 √

解析:

[考点]民事行为[解析]王老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适用于民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基于行为人实施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即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A中王老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故A项错误。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

强迫是指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

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

张某的威胁手段与其目标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赵某本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错误。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

两者区别在于使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之机的是否是对方当事人。

故C项错误。

肖某误认为精神病人丁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可分两种情形:

精神病人丁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如果丁某是无行为能力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肖某与丁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丁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依据《合同法》第47条确认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根据代理的有关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2.00)

 A.张某是某公司长期委托的代理商,后因张某行为不检被撤销其代理权,但未对外公布,后张某仍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多家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合同对某公司有效 √

 B.王用伪造的红星公司公章,以红星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绿行公司签订原材料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品卖给绿行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无论红星公司是否追认,绿行公司均有权要求红星公司履行

 C.赵某委托丁某购买一批货物,丁某以其名义与经销商康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高于市面2%的价格买进,并同时以低于市面3%的价格销售另一批皮包。

后丁某依约将货物的款项支付给康某,但因行情不好,丁某无法向康某交付皮包。

康某拒绝向丁某交付货物。

据此,丁某应当向赵某披露康某,但赵某无权行使丁某对康某的权利

 D.大黄和二黄是双胞胎,外人难以辨认两人,某日大黄在重要谈判之前出车祸住院密码,二黄受大黄合作人之托冒充大黄参加谈判

解析:

[考点]代理[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故A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可知,如果红星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绿行公司无权要求红星公司履行合同。

故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2A~T以向委托入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故C项错误。

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形成的代理关系只能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其内容为前者以后者名义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2.00)

 A.甲借给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丙为连带保证人。

甲对乙主张权利,会导致连带保证债务时效中断

 B.甲欠乙2万元未到期,乙将债权转让给丙,甲的债务诉讼时效自乙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

 C.甲欠乙2万元未到期,甲下落不明,乙就此在甲住所地所在市极有影响的媒体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后,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D.甲欠乙10万元,丙用8万元房产作抵押,乙向丙实现抵押权后,剩余2万元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解析:

[考点]诉讼时效中断[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故A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故B项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入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故C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该规定第11条规定: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6.甲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顽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雕刻成石雕,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

后丙向甲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顽石系丙借给其父观赏的。

该石当时价值1万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

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

(分数:

2.00)

 A.丙

 B.甲

 C.乙 √

 D.丙和乙

解析:

[考点]所有权[解析]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本案中,甲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

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

但加工人甲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丙1万元的价值补偿。

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甲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乙与甲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因此,乙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7.甲在回家路途中自行车丢失了。

乙拾得后即交给公安机关。

甲没有在期限内认领,公安机关依有关规定将自行车交寄卖商店出售。

丙从寄卖商店买得自行车送给了朋友丁。

丁在外出时,该自行车被小偷庚偷走,后被卖给戊。

两年后,戊在使用中被甲发现,随即要求戊返还,双方发生纠纷。

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2.00)

 A.应归某丁所有,甲元权向戊索要 √

 B.戊已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C.戊如果返还自行车,只能要求庚返还价款

 D.戊如果返还自行车,则可以要求甲支付购买自行车的价款

解析:

[考点]遗失物物权归属[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甲未能及时认领,则丧失所有权,丙通过购买获得所有权,通过赠与将所有权转让给丁,丁具有所有权。

故A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一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依照该条规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采取了特殊的规则,只有当权利人不在特定时间内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人才能最终获得所有权。

本题中,因为甲向戊索要自行车,丙不能善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甲支付自己为购买自行车支付的价款。

2年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计算。

而小偷庚取得该自行车不合法,不能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而戊以低价取得该自行车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的要件,因此戊不享有所有权,自行车的所有权仍归丁,故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8.张某对李某享有10万元债权(已到期)。

李某对肖某享有6万元的债权(已到期),对丁某享有4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后李某去世,留下遗嘱将上述的10万元的债权赠与其子。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2.00)

 A.张某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李某的遗赠 √

 B.在李某去世前,张某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肖某向自己清偿

 C.在李某去世前,张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丁某向自己清偿

 D.如果张某行使代位权胜诉,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李某财产中支付

解析:

[考点]债权人的代位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知,李某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有害于债权人张某的债权,使其无法获得清偿,故张某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李某的遗赠,故A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

(一)》第12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本题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李某自身的债权,故在李某去世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丁某对自己清偿,但由于李某对丁某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李某自身,故张某对丁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B、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9条规定: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据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肖某负担,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9.张某向严某借6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两年。

现有事实如下:

(1)白某、丁某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

若张某不能如期还款,白某、丁某承担保证责任。

(2)吴某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500万元),未约定担保。

(3)张某到期未还款,严某申请法院对吴某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70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650万元,足以偿还严某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4)白某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唐某代管。

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2.00)

 A.严某可直接从成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 √

 B.严某只能从吴某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白某、丁某追偿

 C.吴某可以向丁某追偿,但由于白某失踪,丁某不得向任何人追偿

 D.严某从吴某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吴某只对张某享有追偿权

解析:

[考点]追偿权与抵押担保的范围[解析]根据《担保法》第46条规定: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20条规定: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由于白某已失踪,唐某为其财产代管人,丁某可转而向唐某行便追偿权。

故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0.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

“我公司现有台式机100套,单价2000元,共20万元。

如果贵公司欲购买,请与我公司联系。

”乙公司收到后立即回函:

“愿以19万元收购贵公司的电脑。

”1个月后。

甲公司以总价20万元的价格将电脑送至乙公司,乙公司拒收。

据此,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2.00)

 A.甲公司违约,因为乙公司欲以19万元购买电脑

 B.乙公司违约,因为乙同意购买电脑

 C.双方违约,因为甲乙双方为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均不构成违约,因为合同没成立 √

解析:

[考点]合同订立[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1条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本题中,双方就货品价格构成歧义,应为另一新要约。

故本题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就不存在违约之说。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11.甲公司从乙服装厂购买服装1000套,约定乙7月31日交货,付款期限为8月31日。

7月底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衣服的质量远远低于约定的标准,导致无法上市。

基于上诉情况,甲公司的下列哪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分数:

2.00)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

 D.解除合同

解析:

[考点]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可知,甲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故A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B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12.甲有一住房欲出售,市场估价60万元。

乙威胁甲说若不将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就将甲盗木伐木的犯罪事实举报给公安机关。

甲出于无奈,被迫同意,并签订买卖合同。

对此。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

2.00)

 A.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甲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有权请求法院责令乙赔偿其损失

 D.甲有权请求法院变更该行为,但法院可依据案情,对该行为予以撤销 √

解析:

[考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故A项正确;D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故B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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